依据广西自治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品质监管抽样检查工作标准,重庆计量检定质量检验研究所受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授权委托,于2020年9月3日派遣取样工作人员对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销售的一次性使用防护口罩(允差生产制造企业:漳州市康高手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厂日期:2020.4.22,商标logo:康高手,型号规格:17.5厘米 9.5厘米)开展监管抽样检查,在其中过滤效率新项目的检测結果不符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口罩技术规范》规定,检测結果不过关。11月25日,我区稽查人员向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送到检测报告(序号:2020-03EC090504)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序号:GXJD20201525),并依规开展当场查验。
这局于2020年12月20日给予立案侦查并依规对被告方开展了解调研。查清,被抽样检查的一次性使用防护口罩系漳州市康高手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制造并在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专卖店市场销售,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了拿货检查规章制度,本次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的法律依据与南城百货企业不相干,漳州市康高手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认可违反规定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对检测結果情况属实,授权委托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主管全权处理解决。现已查明,被告方市场销售的该批号不合格产品拿货总数110包(20个/包),进货价格11.07元/包,拿货总价格:1217.7元;市场销售总数108包,零售价13.9元/包,早已市场销售结束,市场销售总额1500.24元,非法所得282.54元。
上述事实,关键有下列直接证据证实:
直接证据(1):《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1份;
直接证据(2):被告方出示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件的影印件、《授权委托书》、王阳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共5份;
直接证据(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
直接证据(4):商品销货纪录影印件3张;
直接证据(5):检验报告(PDF)1份。
所述有关稽查公文的送达回证。
2021年一月18日这局依规向被告方送到了桂市市监罚告字[2020]5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方在要求時间内未明确提出阐述、申诉书。
这局觉得,被告方市场销售不过关一次性使用防护口罩(非医疗)的个人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要求,这局决策作以下行政许可:
勒令30日内纠正;
勒令终止市场销售不合格产品;
收走非法所得282.5元,处罚1717.5元,罚缴累计:2000元。
请于接到本认定书生效日十五日内到我区财务部领到广西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后将罚缴缴到相对帐户。贷款逾期不交纳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要求,每天按处罚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处罚,并将依规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策不服气,可于接到本认定书生效日六十日内向型桂林市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行政裁决,还可以于六个月内依规向临桂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诉讼法。行政裁决或是行政诉讼法期内,本行政许可决策不终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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