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月湖区人民法院依规移诉了
一起仿冒商标注册案子
案件介绍
被告朱某以盈利为目地,于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期内,依次三次从贵州省酒中酒(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总共购进了7500斤42%浓香型白酒(中低端)原酒,并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内,在未获得贵州省酒中酒(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批准的状况下,应用贵州省酒中酒(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公司的 本强 商标logo,在其租赁的鹰潭市恒大绿洲店面内将其所选购42%浓香型白酒(中低端)原酒,应用灌装机灌装并且用喷码机自主复印防伪标识后开展包裝,假冒贵州省酒中酒(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生产制造的 酒中酒霸六年陈 和 酒中酒霸鲜红色十年 2款纯粮酒。后以每件290元的价钱市场销售了 酒中酒霸鲜红色十年 370箱(2220瓶),市场销售额度为107300元。未市场销售的285瓶 酒中酒霸六年陈 和704瓶 酒中酒霸鲜红色十年 使用价值约为42526元。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
月湖区人民法院觉得,被告朱某违背国家商标管理方法政策法规,没经商标注册任何人批准,在同一种产品上应用两者之间商标logo同样的商标logo,情节恶劣,其个人行为已组成仿冒商标注册罪。由于被告朱某系初犯,能同意认罪认罚,可从宽惩罚。综上所述,月湖区人民法院以仿冒商标注册罪被判朱某拘留五个月,判缓六个月,并罚款rmb七万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仿冒商标注册罪】没经商标注册任何人批准,在同一种产品上应用两者之间商标注册同样的商标logo,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处以或是单罚款;剧情尤其比较严重的,处三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并罚款。
法律法规注解
1.仿冒商标注册罪的犯罪主体即可能是机关事业单位,也可能是普通合伙人,剧情做到违法犯罪规范的即组成本罪;
2.该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别人合理合法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国家商标管理方法纪律;
3.该罪的主观性层面为有意,实践活动中有以盈利为目地,过错不足成本费罪;
4.该罪的客观性层面为侵权人执行了刑诉法所严禁的仿冒商标logo个人行为,且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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