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军在担任亳州市药业发展促进局(以下简称“市药发局”)驻亳州市中药材专业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主任、市药发局产业规划推进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等14人在市场搬迁、信访维稳、购买商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引导资金申报、企业合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某等14人贿赂合计人民币109万元以及价值0.6万元的购物卡。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建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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