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
安徽制订并决议根据了《
安徽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它是
安徽省推进新一轮林长制改革创新、基本建设全国各地林长制改革创新示范园区的一项关键制度管理。
《管理办法》共26条,包含省部级湿地公园自然公园的定义、国家产业政策、申请程序流程、准许行为主体和准许程序流程、取名方法、空间布局、管理方法行为主体以及工作目标、严禁个人行为、监管评定和时限整顿规章制度、撤消撤出规章制度等內容,基本上包含了省部级湿地公园自然公园不断发展的详细全过程,具备独特特点。
截止2019年12月,
安徽省我省已建生态公园68处,在其中我国生态公园29处、省部级25处、地市级14处。自然保护地融合提升后,将新创建一批省部级湿地公园自然公园。
《管理办法》要求,新创建省部级湿地公园自然公园不可与公园、保护区、别的自然公园、旅游景区、水产品种源自然保护区等重合或是交叉式,保证一个保护区、一套组织、一块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