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道路工程建筑管制区范畴的公示 为提升道路工程建筑管制区的管理方法,保证我盟公路建设和监管,确保道路完好无损、安全性和行驶通畅,维护广大群众人身安全安全性,防止导致公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其《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有关要求,现公示以下: 一、各旗县区(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应依规执行道路维护岗位职责;道路运输主管机构承担主管机关的道路维护工作中;道路监督机构实际承担道路维护的监管工作中。 二、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要求,道路工程建筑管制区的范畴,从道路商业用地边缘起向外的间距规范为: 1、省道不少于20米。 2、国道不少于15米。 3、乡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5、归属于高速路的,道路工程建筑管制区的范畴从道路商业用地边缘起向外的间距规范不少于30米。 我盟道路工程建筑管制区采用所述规范,不另行制订。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要求,一切企业和本人不可在道路上、道路两边工程建筑操纵区域内和道路附设设备上执行以下个人行为: (一)运用道路、道路排水沟(截水沟、坡脚边坡防护道)开展浇灌或是排出废水(物)、垃圾填埋、阻塞、毁坏道路排水管道设备,运用排水工程、排水沟筑堤储水、设定水利闸门。 (二)打场晒粮、堆积原材料、倾倒垃圾、废弃物、散养家畜、积肥、制坯、栽种农作物、点燃物件。 (三)设摊、占道经营、乱停乱堆车子。 (四)载客机动车辆的运件拖地板行车。 (五)运用道路附设设备晾干衣服、搭建管道、悬架横匾、拉建筑钢筋、拴家畜等。 (六)毁坏道路国界线、防护栏等道路附设设备。 (七)别的违反规定运用、侵吞及其严重危害道路安全性通畅的个人行为。 四、自2020年6月4日逐渐,各旗县区(区)市人民政府(管委)机构道路运输、三北防护林、公安机关等单位对应用网护栏、广告牌子、临时建筑侵吞严重危害道路安全性通畅,及其毁坏、毁坏、不法占有或是不法运用道路、道路商业用地和道路附设设备等个人行为开展评定。 五、针对经有关行政管理学单位评定,有毁坏、毁坏、不法占有或是不法运用道路、道路商业用地和道路附设设备个人行为的企业和本人,始行公示公布生效日30日内自主拆卸。贷款逾期不拆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的惩罚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纪行为立即改正,依法办理。 特此公告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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