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扶中小型企业走出困境,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政令发【2020】1 号)相关第三项(八)条要求,经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愿意,现就新冠肺炎肺炎疫情期内我区
房地产税和城区土地税免减现行政策公示以下:
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止我市新冠肺炎肺炎疫情消除当月止,对道路运输和邮局业、酒店住宿和饮食业、住户服务项目和别的服务行业、文化艺术体育文化和服务业、文化教育、环境卫生和社工、度假旅游(包含旅游社及相关服务、游玩景区经营管理两大类)等领域的中小型企业,免税
房地产税和城区土地税。
二、除所述领域外,别的行业的中小型企业受新冠肺炎肺炎疫情危害产生巨大损失、一切正常生产运营主题活动遭受重特大危害,交纳
房地产税确实有艰难的,可以向盟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明确提出增值税免税申请办理,由盟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归纳后统一请示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准许;交纳城区土地税确实有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公示 2016年第 15 号公布,依据 2018 年 6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调整)向旗县级以上税务局明确提出增值税免税申请办理,由旗县级以上税务局审批免减。
三、本公示第一项有关领域评定规范,按现行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实行;中小型企业评定规范,按现行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实行;我区新冠肺炎肺炎疫情消除日期,按我国和自治州要求实行。
四、经营者疫防期内申请办理业务流程时,可依据国税总局
内蒙古税务局网站发布的网上办税事宜明细,尽可能挑选“非接触式”服务项目方式申请办理,降低当场人力申请办理频次,较大水平减少互相污染的风险性。
内蒙古财政厅官网 国税总局 内蒙古税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