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无为县粮食局城北粮管所网站站长李某某,运用职位便捷,伙同他人以虚开发票粮食收购凭据的方法骗取五十万元公款私存私分,又伙同他人根据廉价选购粮管所回迁总面积的方法一同受贿71.106996万余元,一同受贿金额总计121.106996万余元。3月29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了李某某受贿、贪污案的民事起诉书,大量收受贿赂关键点公布。
经依规核查查清:被告李某某,男,1954年出世,汉族人,初中学历,原无为县粮食局城北粮管所网站站长。
(一)受贿犯罪行为
2002年至2006年,被告李某某运用出任原无为县粮食局城北粮管所网站站长(下称“城北粮管所”)职位便捷,伙同他人以虚开发票粮食收购凭据的方法骗取五十万元(rmb,相同)公款私存私分,伙同他人根据廉价选购城北粮管所回迁总面积的方法一同受贿71.106996万余元,一同受贿金额总计121.106996万余元,实际犯罪行为以下:
1、城北粮管所从业粮食收购工作中,先要向原无为县**企业(下称“**企业”)申请借款方案,**企业再依据借款计划分配借款资产,借款资产以现钱的方法派发至城北粮管所。曾任城北粮管所主办会计林某甲(提起公诉)承担借款申请工作中,曾任城北粮管所财务出纳何某某某(提起公诉)承担领到借款资产并储放于个人帐户。到回收谷物时,当场派发粮食收购凭据给交售人,交售人凭凭据到何某某某处领到售粮款,何某某某将凭据取回后现金支付。2002年第三季度,被告李某某指使林某甲和何某某某采用虚开发票粮食收购凭据的方法,从**企业骗取借款资产,用以帐外开支。后林某甲和何某某某采用谎报粮食收购凭据的方法骗取五十万元储放于何某某某个人帐户。2004年,林某甲采用谎报谷物亏本的方法开展平账解决。后李某某、林某甲、何某某某三人将该五十万元私分,李某某、林某甲各分到17万余元,何某某某分到15万元。
2、2004年,芜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子公司(下称“广**企业”)根据公布竞拍获得了城北粮管所地快毛地开发权。2004年8月,广**企业与城北粮管所签订合同,承诺由广**企业对城北粮管所全部的水上餐厅和库房(总面积累计1429.42平米)开展动迁,依照拆一还一的方法回迁房子给城北粮管所,拆迁房屋前依照每个月每平米8元规范付款动迁衔接费给城北粮管所。
为了更好地妥善解决职工,原无为县粮食局决策对城北粮管所以上回迁总面积中的1048.56平米总面积公布竞拍售卖。原无为县粮食局主抓资产处理工作中的副局朱某某某(提起公诉)和被告李某某获知后,商讨决策一同注资选购以上总面积,再出售获得价差。2005年6月28日,朱某某某、李某某二人各自分配赵某某某、胡某某某参加公布竞价,最后赵某某某以竞拍成本价七十万元拍得以上总面积。朱某某某、李某某各自注资35万余元一同付款交易量价钱,朱某某某另付款竞拍提成一万元。
2006年3月,朱某某某以赵某某某的为名以每平米1180元的价钱将拍摄的的回迁总面积售卖给原无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企业”,2005年广**企业因动迁缘故将**粮管所地快开发权出让给凯**企业)。朱某某某、李某某二人从凯**企业领得售卖款123.73万余元、动迁衔接费5.794196万余元。李某某从这当中盈利29.72325万余元,朱某某某从这当中盈利28.800946万余元。
2020年9月11日,经芜湖市华鑫资产报告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报告评估,无为县无城东区门旭东路2号城北粮管所水上餐厅动迁退还总面积1048.56 平米总价格136.312八万元。
2020年5月29日,无为市监察委对被告李某某立案查处并采用留置措施。调研期内,李某某积极交待了无为市监察委并未把握的其运用职位便捷伙同他人受贿企业五十万元公款私存的客观事实;伙同他人侵吞城北粮管所水上餐厅回迁利益受贿71.106996万余元的客观事实;在资产处理全过程中私收五万元行贿的客观事实。
2020年11月19日,被告李某某退缴非法所得51.八万元。
(二)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2004年6月份的一天,原租赁东效粮管所商铺的童某某某为请托李某某在其选购该粮管所商铺全过程中给与照顾,赠给李某某现金3万余元。2008年上下,为谢谢李某某在其选购该粮管所商铺的全过程中给与的照顾,童某某某再度赠给李某某现钱2万元。
无为市检察院觉得,被告李某某作为我国工作员,运用职位上的便捷,骗领公共财物,金额极大;运用职位上的便捷,不法私收他财物,为别人牟取权益,金额较大,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各自以贪污罪、贪污罪依法追究刑事处罚,在其中贪污罪属共犯。现依规对以上被告立案侦查。
新闻记者整理获知,2021年2月5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信息称,前不久,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对无为市检察院依规立案侦查的原无为县粮食局城北粮管所网站站长李某某以因涉嫌贪污罪、贪污罪一案做出裁定,李某某犯贪污罪,被判刑期三年六个月,并罚款rmb二十九万余元;犯贪污罪,被判刑期十个月,并罚款rmb十万元,数罪,决策实行刑期四年,并罚款rmb三十九万余元。
鄂ICP备12009549号 版权所有: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昌丁字桥
联系电话:13807210624 15871688830 400-6060-805 技术支持: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