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兴安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赵某贪污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赵某犯贪污罪,被判其刑期13年,并罚款rmb150万余元,依规再次追讨其贪污受贿的脏款,并将扣留、被查封的涉案人员钱财依规开展处理。
(判决当场)
01 案件介绍
2006年至2017年期内,被告赵某运用其出任桂林市老百姓医院院长的职位便捷,独立或伙同他人私收医疗机械经销商许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给与的rmb总共1954万余元。
02 民事判决
被告赵某作为我国工作员,运用职位便捷,为别人牟取权益,不法私收别人给与的钱财,金额尤其极大,其个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要求,组成贪污罪。公诉行政机关的控告创立。被告赵某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贪污受贿客观事实,属挑明,依规能够 从宽惩罚。被告的盆友代其撤出一部分贪污受贿脏款,其想要将用贪污受贿脏款购买的钱财交给司法部门解决,且同意认罪认罚,可酌情考虑从宽惩罚、从宽处罚。仲裁庭采取公诉行政机关的定刑提议,遂做出以上裁定。
案子判决后,被告赵某复庭表明听从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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