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墙体广告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调整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征收规范有关问题的意见》曾经市政府同意,主城区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240元计征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2013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征收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渣滓处置、消防设备及自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备建立。
依据《意见》,我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建立单位和个人均按建筑面积交纳城市配套费。
城 市配套费依照以下规范征收:主城区范围(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
长安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 际港务区以及西咸新区
西安行政辖区)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24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90元为地铁专项配套费。阎良区、临潼区、户县、航空基地城市规划区 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小城镇建立。
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县城及小城镇建立。国度及省政府肯定的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30元计征。
同 时,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对未建立自然气或集中供热设备的县(区),在收取或肯定城市配套费详细收费规范时,要按 10%、12%比例相应扣除自然气或集中供热局部收费。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顿住房免收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资金除地铁专项配套费外的10%用于城市自然气公网建立,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立,3%用于消防根底设备建立,其他局部用于市政公用根底设备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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