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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丨发表言论要有度 英烈名誉不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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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6日 04:05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内蒙古乌海墙体广告

 总会有英雄人物,不惧于存亡,热爱祖国之所情深


也总会有奸险小人,胡说八道,不敬畏之心英雄之忠骨

一些人充分利用网络污辱、诬蔑英雄人物英烈

自以为是独树一帜、撩人目光

其实超越做人的底线、违犯法律法规红杠

情理法皆不可


检查普法教育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在刑诉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提升一条,做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损害英雄人物英烈声誉、殊荣罪】污辱、诬蔑或是以别的方法损害英雄人物英烈的声誉、殊荣,危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下列刑期、拘留、管控或是夺走民事权利。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严禁扭曲、诋毁、玷污、否认英雄人物英烈个人事迹和精神实质。

英雄人物英烈的名字、画像、声誉、殊荣受法律法规维护。一切机构和本人不可在公共场合、互联网技术或是运用电视广播、影片、出版发行等,以污辱、诬蔑或是别的方法损害英雄人物英烈的名字、画像、声誉、殊荣。一切机构和本人不可将英雄人物英烈的名字、画像用以或是变向用以商标logo、的校园广告,危害英雄人物英烈的声誉、殊荣。

第二十六条:以污辱、诬蔑或是别的方法损害英雄人物英烈的名字、画像、声誉、殊荣,危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依规担负法律责任;组成违背突发事件应对个人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规给与突发事件应对惩罚;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损害英雄人物英烈等的名字、画像、声誉、殊荣,危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理应担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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