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审理申请者陈彦与你企业关于劳动仲裁(盘劳人仲案字(2021)第154号) 一案,申请者规定消除与你企业中间的劳务关系,并规定你企业付款工伤事故待 遇款总共187748.00元、(1、一次性残废学生就业补助费54081.00元、2、一次性 工伤事故诊疗补助费54081.00元、3、住院治疗期内陪护费1260.00元、4、停工留薪 期薪水24332.50元、5、一次性残废补助费53531.50元、6、住院治疗期内陪护费462.00元)此案定为2021年7月12日早晨9:30在盘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局写字楼五楼仲裁庭开庭审判,因没法与你企业建立联系,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现依规向你企业公告送达以下原材料:仲裁申请书团本、应诉通知单、质证通告 书、仲裁庭构成工作人员和开庭审理通知单,始行公示刊登生效日60日即视作送到, 无书面通知不出庭的,本委将依规作缺阵裁定。明确提出论文答辩和质证的限期为公示满期后15日内。领到此案仲裁裁决书的時间为闭庭7日后的15日内,贷款逾期不领到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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