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重审认定书中,四川省高级法院称,原审被告张志军犯杀人罪一案,四川省成都初级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月0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评定被告张志军犯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夺走民事权利终生;扣留在案的利刃一把,给予收走。张志军不服气,向我院明确提出起诉。
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以(2020)川刑终33 号刑事判决,检察院抗诉中对被告张志军的判罪一部分及扣留在案的利刃把给予收走的一部分;撤销原判中对被告张志军的定刑一部分;重判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军犯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缓期执行二年实行,夺走民事权利终生,该裁定已产生法律认可,受害人邹某海的直系亲属及受害人杨某芬的直系亲属不服气,向四川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投诉。
四川高级人民法院表明,经核查,并经审理联合会探讨觉得,以上投诉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要求理应再次审理的情况。由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决策以下:一,此案由我院再行构成仲裁庭开展重审;二,此案在重审期内不终止原裁定的实行。
澎湃新闻网先前报导,受害人直系亲属及辩护律师4月23日已宣布根据邮递方法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交申诉状,申请再审此案,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于当天查收。与申诉书一并提交的原材料,也有申诉人系受害人直系亲属的证实,有关“未曾原谅”的说明等。4月30日,四川高级人民法院通告称,对此案运行审判监督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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