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保养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提高交通运输安全防范措施,依据《
重庆市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办理规范》(渝道运政〔2010〕3号)要求“被批准人做出资金投入车子服务承诺的,交通运输监督机构理应监管被批准人到批准之日起90日内依照拟资金投入车子保证书,资金投入符合要求标准的车子;超出90日还不执行资金投入车子服务承诺的,其运营标准已不具有,全自动停止运营,交通运输监督机构理应撤消其相对应的交通运输运营批准,并取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以下10家交通运输
公司、经营户(详见附件)在获得交通运输许可证后,未按事先服务承诺资金投入车子经营,已不具有运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现依规撤消其相对应的交通运输运营批准,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始行公示公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