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墙体广告 2014年3月22日上午8时30分许,某水利
公司的施工人员冯某在分淮入沂整治工程
宿迁市工程桥梁工程Ⅰ标工程施工进程中不小心落水,同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潘某听到呼救后下水解救,不料二人均意外溺水身亡。
几天后,水利
公司(甲方)与潘某的法定继承人达到调停协议,约好:甲方一次性代补偿乙方丧葬费、逝世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7万元;乙方的人身稳妥权益悉数搬运给甲方,并合作甲方完善有关手续。水利
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给付了乙方补偿款。
2015年8月12日,水利
公司向某产业稳妥
公司索赔被拒。水利
公司到沭阳法院诉讼称:水利
公司建造分淮入沂整治工程一标段工程,为保证职工人 身安全,向某产业稳妥
公司投保人身稳妥,因职工潘某施救落水工友冯某意外溺水身亡,请求稳妥
公司给付水利
公司意外损伤稳妥金30万元。
沭阳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水利
公司承包分淮入沂整治工程
宿迁市工程桥梁工程Ⅰ标工程。2013年12月2日,水利
公司为潘某在内的100名施工人 员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损伤稳妥”,稳妥期间自2013年12月3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日零时止,保证项目包含:意外损伤30万元 /人,意外
医疗3万元/人,稳妥费算计13982元。
庭审焦点:救人溺亡是不是归于“意外损伤”
庭审中,稳妥
公司辩称,被稳妥人潘某因救工友而溺水身亡不归于稳妥合同职责规模,意外损伤稳妥约好的意外损伤系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非本意 的客观事件形成被告稳妥人人身危害。潘某明知对冯某的施救进程存在高度的危险性及非常有也许形成本身的伤亡,不符合非本意的请求。
沭阳法院审理以为,合同条款约好“意外损伤”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因素致使身体遭到的损伤,稳妥利益是 一种非片面志愿发作的利益。本案中,潘某下水解救工友溺水身亡,符合上述意外损伤构成要件,理由是:潘某鄙人水解救工友时,关于自个溺水逝世的结果在片面 上是排挤的,并不寻求这种成果的发作,溺水逝世结果是出乎其意料的,即不存在成心形成意外成果发作的片面心态。
法院以为,稳妥
公司的辩解理由混杂了潘某有意识救人做法与有意识寻求溺亡结果做法的概念,不能成立,故依法不予采用。因此,潘某溺水身亡归于涉案稳妥合同稳妥职责规模。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稳妥金30万元有现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撑。
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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