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受贿客观事实。2010年4月,被告任三动运用其出任青海公安厅党委书记、局副局长的职位便捷,不法私收他财物758,062.00元,为别人牟取权益;
二、财产来源来路不明犯罪行为。截至案发后,被告任三动的个人财产、开支显著超出劳动收入5,404,137.14元,差值尤其极大,且不可以表明来源于。
西宁市中级法院觉得:
被告任三动作为我国工作员,运用职位上的便捷,不法私收他财物,为别人牟取权益,其个人行为已组成贪污罪。被告任三动的个人财产、开支显著超出劳动收入,差值尤其极大,且不可以表明来源于,其个人行为已组成财产来源来路不明罪。被告任三动犯数罪,理应对其数罪。案发前能如实供述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认罪态度不错,投案自首悔过,系挑明,依规可对其从轻处理惩罚。由于被告任三动积极相互配合调研行政机关、司法部门所有退缴贪污罪、财产来源来路不明罪脏款及孳息,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理惩罚。综合性其犯罪行为、特性、社会发展不良影响,遂依规做出以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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