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
《细则》中明确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活动组织者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各镇街,市负有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构建风险管控机制,并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推动和实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
各类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风险管控措施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重点执法检查对象。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约谈风险管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告诫、指导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控措施。因风险管控工作不落实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各镇街,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按要求履行风险管控工作职责,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市政府约谈或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风险管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明确安全风险的等级
《细则》还明确了安全风险的等级,规定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和定期更新风险清单,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设置较大以上风险公告栏,定期组织风险管控培训,确保风险管控落实到位,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禁区,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
有重大风险的,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针对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细则》明确了各镇街,市负有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风险实施差异化动态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较大、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管控存在监管真空或职责交叉的风险。
《细则》还规定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有重大、较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单位并纳入本单位每年执法(检查)计划。有重大风险的,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有较大风险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属于一般风险或低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用“双随机”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配合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制度
此外,《细则》明确市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合落实省级的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制度。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期间,镇街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市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6个月至少一次对各类单位管控重大风险情况实施抽查。
挂牌警示期满后,重大风险降低为较大风险的,由市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摘牌,不再实施挂牌警示。风险等级未降低的,由市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继续挂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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