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来,全省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为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170万尾鱼苗被放流长江修复生态
形成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格局
江西之美,美在山水。正是骄阳似火的六月,鄱阳湖边水草繁茂,赣江边上白云悠悠……这一派风景如画的景象,在山青逶迤、水秀见底的江西随处可见。
为了让人与自然相得益彰的大美江西得到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全省法院深入推进专业化建设,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在全省法院实现地域管辖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生态特色,加强对长江、鄱阳湖及省内五大河流等重点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一江一湖五大河流”七个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全部建成,实行涉流域生态保护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已经形成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格局。
除滕王阁、景德镇古窑外,全省包括井冈山法院茨坪法庭在内的八个5A旅游景区的人民法庭均设立了生态旅游法庭,突出生态保护+旅游纠纷化解特色。
“全省已基本实现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或‘二合一’归口一个审判部门或团队审理模式,部分法院实现了‘四合一’。”省高院副院长胡淑珠表示,全省法院统一司法理念,实现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并推进专家陪审员制度,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难题。
记者获悉,2020年6月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4014件,其中民事案件1632件、行政案件462、刑事案件1788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等132件。一批重大案件的审结,产生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公益诉讼与生态修复有效衔接
在2020年1月1日庐山西海鱤国家级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渔后,2020年7月,陈某某、杨某某多次到上述保护区使用灯光诱捕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500多公斤,非法获利3500元。案发后,公诉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生态修复和惩罚性赔偿。
今年1月4日,修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到案发地西海码头巡回开庭,并当庭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同时,共同交付生态修复资金7000元,并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并与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签订公益信托合同,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由该基金会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据悉,这是自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成立以来,全省首例委托环保公益组织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的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同时也是全国首例生态修复执行方式新尝试。这一模式的运用使法院的环资审判执行工作与基金会的监管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工作有效衔接,确保实现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真正用于生态修复的目的。
“创新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和使用模式已落实到位。”据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副秘书长夏健介绍,该基金会于去年年底成立并与省高院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今年4月,该基金会又与长江中下游四省六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签订了战略合作意向书。目前,这一模式正在九江试点运行,已有30件案件涉及600余万元资金接受公益信托合同的委托,进行生态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积极适用修复性判决方式
江面波光粼粼,伴随着一朵朵浪花,鱼儿们欢快地游向长江深处,这是近日出现在长江干流江西湖口江段的一幕场景。6月2日,在湖口县四门渡口处,170万尾“夏花”鱼苗被放流长江修复生态。
据了解,全省法院在环资审判案件中,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清理填埋”等修复性判决方式。为坚决贯彻执行长江保护法,大力加强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江西法院始终将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在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均实行双罚制,落实保护优先,修复为主。
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的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共2868件,判处4576人刑罚,有力地震慑了犯罪行为。审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77件。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刑事惩罚和民事赔偿修复相结合的审判原则,加大了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力度。
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兼顾
2018年7月,湖南省醴陵市环境监测站在对三刀石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质全分析监测时,发现铊元素浓度值超过饮用水源水质控制标准。后经萍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萍水河及包括白源河在内的11条主要支流和沿线企业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发现涉事企业为萍乡某钢铁公司、某营养科技公司。
经鉴定机构对该次污染事件鉴定,共计造成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费1592.6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888万元,政府支付评估费350万元。
该案经萍乡中院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两公司在鉴定意见认定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两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共计1800万余元;同时,继续完善雨污分流系统,避免对河流等外环境造成损害,进一步排查危废堆放情况,消除对土壤、河流及地下水生态环境的潜在危险。
“生态环境的保护应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节点。”省高院环资庭负责人、二级高级法官黄训荣称,法院的判决从源头进行预防,避免因生产经营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保障了广大群众用水安全。该案着眼实际,打破传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为主的审理思路,彰显了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兼顾的审判理念。
今后,全省法院将继续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推动我省经济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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