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旅游兴疆战略,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5月2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条例》在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引导、产业扶持、业态培育和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意义和作用,记者采访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处室负责人。
依法兴旅 依法治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洁介绍,2018年自治区召开旅游发展大会,提出大力实施“旅游兴疆”战略,推动新疆由旅游资源大区向旅游经济强区转变,对新疆旅游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立足自治区旅游发展实际,强化立法‘促进’功能,是落实立法决策与重大改革决策紧密结合的需要,是适应新疆旅游新形势、促进旅游新发展,推进依法兴旅、依法治旅、依法行政的需要。”张洁说。
《条例》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以促进旅游发展为立法目的,主要针对促进旅游新业态发展和解决制约旅游发展的突出问题,共设七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涵盖全区旅游发展定位、组织领导保障,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和评估,旅游财政资金投入等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内容,旅游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服务管理内容。
补短板 强弱项
《条例》从破解制约新疆旅游业发展主要矛盾入手,补短板、强弱项。
新疆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财政投入不足、社会资本投入产出比低、冬季旅游偏弱等问题,是我区旅游业发展的瓶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处长张春明说,《条例》明确了政府在破解这些问题与矛盾方面的职责任务,并将各地在实践中所做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法规化,有利于加快补齐我区旅游业发展的短板。
《条例》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考虑旅游新业态新产品发展的制约因素等,立足于实践探索取得的有益经验,从制度设计层面提出了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如勾勒旅游发展框架,打造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明确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规定产业扶持和新业态培育的政策措施,规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服务,强化旅游秩序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
在旅游发展过程中,《条例》规定各地将生态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处理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明确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景区(点)规划编制主体和编制程序,强调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实行区域、兵地旅游融合协同发展;明确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原则,实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和谐统一。
改革创新 融合发展
“条例围绕国务院及国家文旅部门关于发展全域旅游的相关政策,抓好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张春明介绍,《条例》围绕新发展理念,从旅游新产品创新入手,发展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体育赛事旅游、低空旅游、康养旅游;结合旅游者的出行方式变化,打造民宿、葡萄酒庄、滑雪场、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文化旅游演艺等旅游新业态。
《条例》通过政策系统集成,增强对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发展的规范,对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十分必要。《条例》鼓励旅游与相关产业和领域的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业,推动培育生态、红色、康养、自驾、研学、民俗文化、边境和低空旅游等特色旅游新业态。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旅游,推动丰富夜间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建立民宿旅游发展协调机制,依托当地资源发展特色民宿;鼓励和支持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挖掘当地自然资源和特色民俗文化,开发特色乡村旅游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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