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适用于江西范围内各地之间(包括跨设区市和跨县市区)联合执法行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跨设区市联合执法工作,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跨县(市、区)联合执法工作。
《办法》明确了联席会议机制、联合查处机制、督查督办机制三项工作机制,即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分析生态环境安全形势及生态环境违法动态,研究联合执法工作中的热点、重点、难点以及需要协调的事项,通报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措施和要求,部署联合执法行动;强化协同调度,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共同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对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和违法行为实现同步打击,形成工作合力;适时对联合执法行动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查处情况等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及时整改查处到位,相互通报并联合督查问题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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