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和区域内违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共告字〔2021〕2号
为保护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有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海南州政府与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 青海湖大保护大治理大联合 行动意见》《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与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环青海湖景区共和范围内私搭乱建私设景点的通告》(共告字〔2020〕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日起,对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和区域内违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和区域内开展未经批准的旅游经营活动,依法依规取缔违规开设的旅游景点和通向湖边的旅游通道。二、严禁擅自进入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郊游、穿越、野炊、婚纱摄影等与保护区规定不相符的各类活动。三、严禁旅行社等团体和自驾车辆私自进入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游览等活动。四、按照通告规定和疫情防控要求,请在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和区域内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违规开设旅游景点和通向湖边旅游通道的各类经营主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停止旅游经营活动,拆除相关经营设施。否则,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开展整治。五、整治工作完成后,对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区域进行生态治理和生态修复,恢复生态环境。共和县政府和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有关部门将常态化开展巡护巡查,强化依法管理,巩固整治成果。本《公告》由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共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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