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检察院起诉指控,某网络赌博平台为避开银行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将相关赌资流动通过国内实名制注册的银行账户进行走账流转,被告人佘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已起诉)作为该平台下游工作室,一起为该平台非法走账,从中抽头非法获利。因走账流转需大量个人实名开户的银行账户,两人商定具体操作及管理由林某负责,佘某某负责提供部分银行卡。商议好后,佘某某发动其亲属等人在林某的带领下开设了多个银行账户及用于走账使用的手机号码,供其与林某使用。2021年3月5日,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检察机关审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提醒,网络赌博害人害己,广大市民朋友应提高辨别能力,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网络赌博。在跨境赌博、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购买来的银行卡及账户转移赌资,切记保管好个人信息,不要出租、出借、出售任何形式的个人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支付二维码等各类具有收款、付款、转账等功能的实名账户信息。贪图蝇头小利,抱有侥幸心理,不仅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而且还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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