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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明水县法院:当事人岂能左右法官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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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8日 11:09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福建泉州墙体广告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领域亘古不变的道理,也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准则,更是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的依据。如果,法官判案不是依法而断,而是依据原告的诉求,这是很荒唐的,是对法律权威性的挑战!


但,这样的事情确实在黑龙江绥化市明水法院真实发生了!

据人民日报下属的中国城市新闻网刊登的《黑龙江省明水县庆鼎水泥厂深陷司法黑潭无解之谜》一文中介绍,明水县人民法院法官邹某某在审理庆鼎水泥厂一案后,由于审理结果不公,在面对明水县副县长、县纪委、县政法委,检察院等政府机关质疑本案的时候说:“当事人让我这样判决的,我也只能这样做!”

这句话确实颠覆了人民对法律的信任,正如文章所说“明水法院何来法律?何来法治思想?”,其中有一位律师愤怒的喊出:明水县法院应该向全国人民道歉!

当然,这个律师的话虽然有点过激,但是确实反映出全国司法界的愤怒。

为了把问题说的更清楚,我们还是依据文章简要的还原一下邹某某法官讲这句话的前后经过。

2011年,祖洪全、魏某某以及明水县电业局职工张铁军、杜铁梅借助明水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机会联合创办了明水庆鼎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杜铁梅和魏成全等人分别以公司的名义借款用于企业建设,并于2014年正式投产。后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不同而引起冲突,导致公司运营艰难,加上当时水泥价格下跌,企业利润微薄,甚至出现亏损现象,“杜铁梅私自携带企业的10万元现金离开公司并要撤股”。

据文章介绍:后经中间人说和,2014年3月26日,股东三方签署了《退股协议》,《协议》约定:张铁军夫妇投资400万元,企业还回600万元,此外还要带2分利息;另外约定:当时由杜铁梅经手的、在明水电业局集资的21笔、合计472万余元周转资金,在退还杜铁梅股权之后,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给付完毕,利息由企业承担。这21笔借款均由公司出具借据,并加盖公司公章予以确认。杜铁梅只是介绍人,不是委托人,更不是担保人。

2014年年底,企业支付张铁军夫妇撤股资金320万元,2015年给付撤股资金355万元,共给张铁军和杜铁梅夫妇675万元,关于杜铁梅撤股之事处理完毕,后面就是21笔借款的问题。

客观的说,到2015年,企业依然是内部矛盾并已经妥善解决,他们之间的谁对谁错,我们不好评价。如果不出意外,电业局的那21笔借款也应该是能够如约履行!

但,意外依然到来,2016年,杜铁梅夫妇以电业局的21笔借款为由带领家人对企业拉闸断电,僵持5天之后,企业支付了这21笔款项中的第一笔40万元后杜铁梅等人才离开。后期又给付了29.3万元。

2017年4月28日,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杜铁梅带了5个人来企业闹事,阻止生产经营;5月2日,经中间人说和,杜、张二人分几次从企业拿走135万元,杜铁梅说这些钱都分给电业局职工了。

在杜铁梅的“折腾下”,企业陷入困顿和休克, 2018年2月6日,当地一家国有水泥厂愿意“以租还债”救活企业。合同约定:5月1日正式进场!

2018年3月30日、4月2日,张、杜夫妇带着五车人和律师,拉着横幅,以“大股东”的名义到这家公司闹事,阻止对方履行租赁协议,当时退股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事情由以前的内部矛盾,逐渐转变为外部矛盾,尤其是明水县法院的介入,导致问题的扩大,也是我们说的重点。

2018年4月19日,张铁军、杜铁梅夫妇,在没有21笔借款人的授权下,在明水法院起诉祖洪全和魏成全。主审法官邹某某。

4月24日,明水县法院法官邹某某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直接下达裁定书,查封了企业全部资产,禁止出租3年。这个时间,恰好卡在“5月1日进厂”之前,让“以租代偿”死亡,让企业自救无望!

这是问题的关键与核心。

文章明确声明:一、杜铁梅并未有21笔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明水县法院为什么受理,依据是什么?二、明水县法院在没有做任何调查的基础上为什么这么“急不可耐”下裁定书?三、没有开庭审理就出裁定书,禁止企业出租,这是司法干扰企业合法经营!四、邹某某为什么这么做?目的是什么?动力是什么?

2019年,明水县检察院两次给明水法院下达检察建议书(黑明检民(行)监[2019]23122500001号和违监[2019]23122500002号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内容载明:1、明水县电业局职工的这21笔债务应该属于企业法人债务;2、杜铁梅缺少主体资格。而且明水县人民法院在回复检察院也有两项内容的:1、杜铁梅、张铁军确实没有授权委托书,是提供的欠据诉讼的;2、明水县人民法院 “判决祖洪全、魏成全承担还款责任是原告杜铁梅、张铁军要求这样判的”。

还有,本案的主审法官邹某某面对副县长、县纪委、县政法委等咨询时再次重申:这些程序都是原告的主张,都是张铁军、杜铁梅让我这么做的,我就得这么做。

通过检察院、法院,以及邹某某本人在卖你对咨询说的话,可知:邹某某这句话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他在面对事实无法解释的情况下发自内心的推辞。

正如当事人祖洪全所说:“如果当事人的要求能够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那么还要法律干什么?还要法院干什么?如此一来,法院和法官不就称为原告的代言人,傀儡和白手套吗?如此类推,中国所有的法律不就是废纸吗?那还要全国人大干什么?还要民法、刑法、商法等法律干什么?直接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判决不就行了吗!”

祖洪全的观点没错!

法律是判决一切案件的基石!基石崩塌,一切法律都是废纸!

这个道理是作为法官的最基本的底线和原则,作为明水县人民法院的一位老法官邹某某来说,难道不知道?

非也!

其实,他想说的是,“我做出判决是错的,但是,错误的原因不是我,而是当事人的要求这么做的”,这句话的背后是逃避责任!

张铁军夫妇是本案的当事人,祖洪全和魏成全也是本案当事人,为什么他就听张铁军夫妇的要求,而不去听听祖洪全和魏成全的要求呢?要知道,如果没有这样错误的判决,企业不会关闭,资金就能回收,电业局的21笔借款早就还清了!

问题就在这里!——邹某某的错误判决!

且,邹某某把错误转嫁到当事人“要求”上,典型的是办了错事不担责的的法官!

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能让一个法官可以抛弃自己的做人底线,丢弃职业道德,背弃党和人民的嘱托,做出丧失党性的判决?

其根本就是利益!

这个利益是谁的利益?是明水县人民法院的利益?还是邹某某自己的利益?肯定不是前者,因为人民法院嘴的利益就是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显然,当然,也毫无疑问的是邹某某自己的利益!

至于是什么利益,利益到底多大,那就请绥化市纪委问问邹某某法官吧!

因为,只有如此,才能理顺邹某某如此判决和说法根源所在!

目前,全国正在大力推进司法教育整顿,其根本就是对司法队伍的腐败分子进行整顿,是司法系统清理“灯下黑”的自我纠错行动!

但是,也难免会有像邹某某这样的漏网之鱼,他们依然暗藏在司法队伍,“吃党的饭,做砸党的锅”的事!

但,一个小小的案子所引起司法腐败的破坏力是十起公正案子的也难以修复的,他让人民看到司法的黑暗,看到社会的黑暗,更看到钱权交易下的司法扭曲!

结果是动摇人民对党、司法系统的信任!这是挑战和动摇执政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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