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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宗族研究:亟待实现范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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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6日 10:06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重庆墙体广告

  重庆墙体广告 基于江西赣州和湖北岳平两地农村社区建立的经历剖析,本文发现理事会在改造并应用农村宗族权力的过程中创新了基层民主理论机制,以多元民主相分离的方式,有效处理了代表性难题、决策机制难题,以及农民的参与水平问题,构建了一个管理“钉子户”的高效机制。理事会在理论中重构了农民“公”“私”认同的序列谱,具备了“国度受权的合法性与农民自发的认同感”的双重权利属性,既应用了传统的宗族资源,又防止了介入中央“公务”时的不合法窘境,推进了两地以自然村为单位的社区建立。鉴于农村宗族的根底性构造曾经发作了历史性剧变,本文以为当前农村宗族研讨亟待完成从反动范式向改进范式的转变,逐渐探究树立一种受维护的社会自治权的协商式增长机制,使农村宗族最终成为一种有益于中央社会次序整合的建立性力气。
  【关键词】农村宗族研讨;宗族走向;反动范式;改进范式;基层民主;公私观念;社区开展理事会;农村管理
  一“、农村宗族向何处去”引发的论争
  宗族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处的位置, 好像基督教在西方文化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样, 具有 “他者”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自清末新政以来,关于宗族将何去何从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反动家、理论工作者以及学者站在不同的立场上、 从不同的角度动身就有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观念。 变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宗族的疾速复兴,关于宗族走向的方向性论争再次兴起, 农村宗族研讨也重新成为学界的“宠儿”,成为中国农村研讨中为数不多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理想意义的重要的学术生长点之一(钱杭、谢维扬,1990)。
  关于当前中国农村宗族走向问题的研讨,学界主要有两种研讨取向。 一种取向是坚持以“线性开展观”为指导,构建了一个“现代性框架”,将宗族复兴视作是历史开展中的特定现象,消解将是其必然的历史开展方向(王沪宁,1991)。 “现代性框架”向上能够追溯到 20 世纪初,在着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调查报告》中,青年毛泽东锋利地指出:“由宗祠、支祠以致家长的家族系统”构成的族权是“约束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之一,必需打倒族权以解放农民,树立新的社会次序(1991)。 毛泽东旗帜鲜明地提出的“宗族反动范式”影响了中国共产党指导的反动与建立理论,农村宗族长期被剥夺认识形态上存在的合法性,也由此奠定了“现代性框架”在宗族研讨中的正统位置。 随着农村宗族研讨的再次兴起,学界主流的观念依然将农村宗族看作是现代社会开展的对立物,以为宗族权力是“当前农村社区生活中一股潜在的毁坏性力气”(陈永平、李委莎,1991),不利于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 不利于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开展(肖唐镖、幸珍宁,1997)。所以,“宗法组织在中国农村的复兴,无论从哪个角度察看,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将惹起猛烈的社会抵触。 它的开展和壮大,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还有一段迂回的漫漫长路”(何清涟,1993)。 不过,也有学者以为,随着大范围青壮年剩余劳动力的离乡外流, 农村宗族失去了后备力气的来源,自然会阅历一个从“血缘群”到“公民化”的转变过程,宗族的疾速瓦解是不可防止的社会现象(王朔柏、陈意新,2004)。
  另外一种研讨取向是坚持 “适用主义” 的立场,客观地剖析和对待农村宗族的复兴现象,既不承认宗族的负面效应, 又积极肯定农村宗族存在的正面价值。 宗族开展研讨中“适用主义”立场的历史渊源向上能够追溯到民主反动运动的先驱孙中山先生。 孙中山以为中国人民“一盘散沙”“就是由于普通人民只要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而没有国族主义”,所以,“假如用宗族为单位,改进当中的组织, 再结合成国族……合各宗族之力来成一个国族以抵御外国,……分离容易而且巩固,能够成就极有力气的国族。 更令各姓的团体……都分离起来, 便能够成一个极大的中华民国的国族团体”(1985)。无疑,孙中山的宗族观是“宗族改进范式”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 在当前的农村宗族研讨中,持“适用主义”立场的学者以为完成中国的现代化,必需有选择地而不是无限地否认传统,宗法制度为农村社会的开展提供了一种历史根底,农村的革新与开展应该建构在该根底之上(李成贵,1994);中国农村社会变化的理想阐明 “亲缘关系并非没有可能成为一定阶段内具有正面意义的可应用的资源”(郭于华,1994)。 在农村宗族研讨的众多学者中,肖唐镖是秉持“适用主义”立场的重要代表,在他早期的相关研讨中,肖更多地看到的是宗族存在的负面价值,而在最近几年,他开端逐渐注重农村宗族的现代管理功用, 以为宗族的存在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的转型, 宗族社会能够胜利地融入现代公民社会(2010)。 孙秀林最近的研讨也发现,宗族并不用然影响民主在方式上的推行, 宗族与民主共存的村庄常常具有较高的管理绩效(2011)。
  综上所述,“现代性框架”在“线性开展观”的指导下,想当然地以为消亡是农村宗族的必然命运,看到的更多的是农村宗族存续中的负面现象;而坚持“适用主义”立场的学者则比拟注重宗族存续在社会转型期对中国农村开展所具有的正面的理论价值和功用。农村宗族作为客观的理想存在,负面影响和正面价值是并立共存的,所以,如何为宗族定位、定性也就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笔者以为,结论自身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如何可以撇开认识形态上的成见, 正确地为理想生活中的宗族把脉, 与时俱进地发掘宗族存续、开展、变化的内在机制,才有可能厘清农村宗族将来可能的走向问题。
  江西赣州和湖北岳平,都属于是南方宗族性地域,农民的宗族认识迄今为止还比拟浓重,宗族要素依然是影响、 决议农民日常行为逻辑和中央政治社会生态的重要变量。 2005年取消农业税费以后,两地农村普遍以自然村为单位组建了社区开展理事会, 有力地推进了当地新农村建立的理论进程。 本文经过对两地社区开展理事会理论机制的剖析, 以为理事会经过改造中应用传统的宗族资源,在推进社区开展、管理“钉子户”的过程中践行了多元化的民主自主创新机制, 试图从中构建一个了解农村宗族和理事会权利性质的剖析框架,并讨论农村宗族的根底性构造所发作的变化,最后来回应农村宗族何去何从的方向性问题。
  二、江西赣州、湖北岳平两地农村宗族的“变身”理论
  2004 年 9 月,江西赣州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开展新产业、建立新村镇、培育新农民、组建新经济组织、塑造新风貌、创立好班子”的“五新一好”开展新思绪。 经过几年努力,赣州农村社区建立在改造、应用传统资源,发挥农民主动性方面积聚了丰厚的经历。 赣州的新农村建立是由新组建的农村社区建立理事会为主导力气推进的, 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撤组建社区。 普通来说,当地一个行政村都有1 500 人左右,10 个左右的村民小组,2~5 个自然村。 赣州农村撤掉村民小组后,在村与组之间设立了以自然村为单位的新社区。 (2)成立社区理事会。 在赣州,一个自然村就是一个宗族,宗族下面散布着各个不同的房支, 社区理事会的成员并不一定是海选产生, 而常常是由各个房头推选一个代表组成, 这就保证了每个房头都有理事人选。 在实践工作中,理事会产生以后,乡镇政府在掌管村委会换届时, 还会尽量保证各个社区的理事长可以入选村委会。 由此,赣州农村就构成了一个社区有一个村干部和一个社区理事会,理事是各个房支的代表,理事长或有村干部兼任,或由村干部引荐、社区理事会确认的德高望重的理事担任。 (3)由社区理事会来组织社区里的新农村建立。当地以社区为单位的新农村建立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撤除空心房、修建村内道路、改厕改水、粉刷房屋。每项工作,中央政府都会拨付一定额度的款项,缺乏局部由村民自筹。扼要概括一下,以上三项内容到达了三种管理效果:恢复了自然村的管理单位;树立了基于自然村的社区组织;赋予了社区理事会一定的权利(贺雪峰,2010:219)。
  理事会在岳平县的中央历史上并不算什么新颖的事务。 解放前,岳平地域的农村普遍存在着宗族性组织———长老会。长老会由各个房头的房长组成, 担任处置各个房头内部以及房头之间的日常事务, 长老会构成的决议在很大水平上就相当于法律,宗族里的人必需得恪守。 新中国成立以后,长老会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房头也成了封建落后权力的代表,房长失去了干预“公务”的权利。由此,在新中国前 50 多年的历史中,房长和房头权力固然并没有被完整消灭掉, 但也只能在接太公、修族谱、建祖堂、“打人命”以及日常的红白喜事等“私务”上发挥作用。 这曾经成为岳平地域中央干部和农民意目中的最为根本的 “政治正确”。2005 年 9 月,岳平地域的一个自然湾(刘家湾)在村委会支持下,自发组建了修路理事会,多方筹资完整以民间的力气修建了通湾公路。 随着新农村建立理论的展开, 刘家湾的经历惹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注重,逐步被推行到其他的村子。 岳平农村的村庄构造和赣州十分相似, 理事会的组织架构也根本一样, 理事也是由各个房头里的农民精英经由社区引荐、政府认可产生的。 理事会成立后,疾速推进了当地以自然湾为单位的社区建立进程, 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就较好地改动了当地的交通道路条件和自然湾内部的根底设备条件。
  三、农村宗族“变身”的民主理论机制与功用呈现
  无论是在江西赣州,还是在湖北岳平,社区理事会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根底是农民的宗族认同认识。 经过社会主义反动和消费主义导向的市场经济的双重洗礼, 实体意义上的宗族都在极大水平上遭到了致命的打击, 但是农民观念上的宗族依然还存在, 支撑宗族认同的社会文化网络机制依然在发挥作用。显然,分开农民的宗族认同认识,理事会建立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下面,我们经过比照理事会与村委会的异同, 来探析农村宗族“变身”理事会中的民主理论机制以及理事会日常的运作逻辑。
  (一)理事会和村委会成员的产活力制不同
  村委会成员严厉意义上讲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则,经由农民投票选举产生的,践行的是“票决制民主”的选举机制。理事会则是由农民以房头为单位,引荐产生的,人数范围越大的房头引荐出来的代表数量相应就要多一些,而小的房头也要有恰当的代表。因而,理事会践行的民主机制能够称之为“荐举制民主”。 已有研讨发现,中国人的信任构造呈现出“特殊信任”而非“普遍信任”的特征(李伟民、梁玉成,2002),一张选票在中央社会里并不能有效处理农民对选举出来的村干部的普遍信任问题。我们在农村调查时就经常发现,假如调查者问农民,“人(村干部)是你们选出来的,为什么又不听他们的呢? ”农民直接的反响常常是,“我又没有投他的票,谁投他的票,谁听他的去。 ”依照杨国枢的说法,中国人的行动取向是家族集体主义的(2008),家族抑或宗族是农民认同的一个重要的内群体单位, 中国人在宗族之内和宗族之外采取的行动逻辑是完整不同的,在宗族之内是群体利益重于个人, 在宗族之外则采取截然相反的生疏化的人际交往形式。由于行政村范围较大,包容了多个宗族性单位,假如完整依照海选的方式选举村委会成员, 就极有可能会呈现赢者通吃的场面, 村级管理常常会因而堕入窘境。 所以,乡镇政府为了均衡村内各方权力,推进村级工作,常常在换届选举时会采取多种方法,支配选举,使村级权利构造显现出“模化”的特征(贺雪峰,2001)。 也就是说,良性运转的村委会实践上也不是完整由“票决制民主”所选举产生的,真实的选举逻辑颇具“荐举制民主”的理论特征。 理事会发挥作用的地域边境与自然村相堆叠, 常常主要是由同宗同族的人所构成, 但是宗族内部依然要分各个房头,“对外不会呈现不分歧的时分,对内却难以呈现完整分歧的时分” 是宗族内部房头之间日常政治生活理论的常态。所以,“荐举制民主” 保证各个房头都有农民信得过的精英出任理事, 在理事会内部就构成了一个房头权力之间的均衡机制,进而在社区里结构出了一个“均势型村治形式”(梅志罡,2000)。
  (二)理事会和村委会的决策机制不同
  当前的中国农村贯彻施行的是“一把手”担任制,村级工作经常会呈现支书或主任一权独大的现象, 村级决策中的民主水平难以得到根本的保证。理事会则不同, 农民精英出任理事的动机是“出于进步社会位置、声威、光彩并向群众担任的思索,而不是为了物质利益” (杜赞奇,2006:4),以至仅仅是为了可以在族谱上留下一笔。每个理事的权利来源于其所在的房头权力,他们必需对所在的房头利益担任。 在日常事务的决策中,他们既要思索整个社区和全宗族的“公利”,也必需照顾到所属房头的“私利”。因而,当一件事务,无论大小,一旦提交给理事会停止讨论、表决的时分,他们必需先在内心权衡村民的承受意愿及可能的让步空间,从而作出本人的选择。 先讨论,经由协商,再停止表决是理事会正常的决策程序。 “协商式民主” 的益处在于可以在理事会里尽可能地达成分歧意见, 减少决议执行的阻力。 毕竟决议经过之后,每个理事都要回到各自所在的房头里,传达决议内容,发动农民执行决议,并且在遇到“钉子户”时还要做讲理、劝说、压服工作。 为此,理事会的人数范围不能太大,普通在3~9 人,“小集团要比大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奥尔森,2006:8),人数太多的理事会,人多嘴杂,协商本钱高,达成共识的难渡过大,效率自然就要差很多。
  (三)村民的参与水平不同
  “票决制民主” 从实质上讲是一个 “选主”体制,在三年一次的换届选举中,农民有权投出本人庄严而又崇高的一票,但是人选肯定之后,农民就很难再参与到村级事务的日常决策当中, 即使是对选出的村干部有所不满, 想要依托农民本身的力气来罢免、 重选也根本上是不理想的事情。 所以, 村委会换届选举所发挥的作用常常是选出一个多数农民认可的“主”,至于“选主”之后的村级“公务”,也就与普通老百姓没有几关系了。 理事会则不同,理事会权利的根基在中央社区,在基层管理理论中,一旦遇到触及全自然村、整个宗族的共同利益,理事会就必需先调查、理解民意,商定初步协议, 再召集村民召开户主大会或是村民代表会议,交由大家共同讨论、修正,最后再表决经过,贯彻施行。 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民主参与水平是比拟高的,农民的民主见识也在不时加强,基层民主理论也就可以不时得以推进。 因而,“参与式民主” 可以使农民构成一种客观的印象或客观的觉得,每个人都对等地参与了日常事务的决策,使农民强化了对决议的认同感, 减少了决议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阻力。
  总结一下,我们能够发现,“荐举制民主”优化了理事会的成员构造, 加强了理事会的代表性;“协商式民主”均衡了各方权力,降低了制度运作本钱,促进了集体行动才能的达成;“参与式民主”进步了民众的参与意愿和参与才能,强化了农民的认同感,表现了农民主位的新农村建立肉体。正是农村宗族“变身”理事会从多个层面创新了基层民主理论机制,才干主要以社区内部的资源推进以自然村为单位的新农村建立进程。理事会的理论价值在于其可以有效地管理新农村建立过程中呈现的“钉子户”问题。由于要搞社区建立,就会遭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费事,占地、拆猪圈、拆茅厕等触及农民利益的事情一件接着一件,难免呈现有村民为了一己一家之私利拒不配合理事会工作的现象,这就必然需求理事会出面来摆平。 在理论中,理事会管理“钉子户”的方法主要有两个:
  (1)压服教育,以社区的大道理来摆平个体的小道理。理事会的权利是同意权利和教化权利(费孝通,2006:53),而非横暴权利,可以采取的最为主要的管理方法即压服教育。 有关自然村新农村建立的诸项决议,大多都经过了村民代表会议或是户主大会的充沛讨论, 严重事项还需求经过普通村民的表决经过,具有深沉的民意根基。 由此构成的决议内容,就成了约束村民行为的中央标准,保证决议得到实在执行也就成了社区里的大道理。 固然社区里的大道理构成了,但是在项目施行的过程中,不可防止会遭到来自个体农民的小道理的应战。理事会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对那些主张小道理的农民,停止一轮接一轮、一波接一波的压服教育,使大道理可以管得住小道理。 小道理是“私”,大道理是“公”,“私”要服从“公”,是社区里的一种“政治正确”,也是农民必需恪守的中央性共识。 所以,顽固地据守个体利益的农户,就成了应该被理事会教化的对象, 也会被整个社区的人视为自私自利、不讲道理的人。 假如当事人拒不悔改,就会被逐步的边缘化,成为没有面子、说不起话、抬不起头的边缘人。 正是因而,即使理事会没有运用暴力,没有强迫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权限,也可以较好地处理“钉子户”管理问题,从而使社区有才能维持根本的内生次序。
  (2)对极端个别的“钉子户”,施行道德制裁。当前的中国农村,社会分化日益严重,农民的生活面向也日益多元化,“钉子户” 的利益诉求也呈现出异常复杂的特征。 关于那些全家或是下一代曾经外迁到城镇生活的农民来说, 自然村建立的好坏与他们的利益关联性越来越弱化, 他们中的极少数人也就有可能成为墨守陈规的“钉子户”。 但是,关于这样走极端的“钉子户”,理事会也有聪慧和方法来处理难题。 在江西赣州的新农村建立中就呈现了这样一个案例: 有一户儿子在北京当官的老年人,由于不愿意撤除自家的空心房,无论村庄里的农民精英怎样做工作都不愿意妥协。后来,理事会就召开了村民会议,大家分歧同意,若这个老人不撤除空心房,未来他死了,一切村民都不抬他“上山”安葬。 土办法构成的效果是这位老人很快就“服软”了(贺雪峰,2010:224)。抬逝世后的晚辈“上山”,是江西赣州农民应该承担的道德义务。但是,经由理事会构成的决议,曾经成了社区里的“大道理”和人人应该恪守的“政治正确”,即使与这个老人有着较近血缘关系的农民从私人感情上讲愿意承当送老人“上山”的义务,也不敢置社区言论于不顾。 总体来看,在江西赣州和湖北岳平农村,只需理事会愿意想方法,就能在社区里构成分歧行动才能,可以处理”钉子户”难题,推进社区建立的顺利展开。
  四、理事会的权利性质与运作逻辑:一个可能的剖析框架
  依据杨宜音的研讨, 中国人能够经过先赋性关系和交往性关系来树立 “我们” 概念的心理联络,“关系化” 是构成 “本人人” 认识的重要机制(2008)。而在中国农村社会里,宗族和以宗族为内在根底的自然村是构成农民“本人人”认识的最佳理论场域,“本人人” 是内外群体界线划分的根本根据(赵晓峰,2012)。 如上文所说,行政村超越了农民认同的“本人人单位”,“票决制民主”生成的村干部并不具有普遍的民意支持, 他们的权利根基主要来源于本身所在的宗族或自然村, 合法性来源于乡镇政府的受权。 所以,从基本上来说,村委会的权利来源是国度受权的合法性有余,而农民自发的认同感缺乏。 理事会则不同,理事会崛起的根底是农民的宗族房头认识, 权利根基在社区内部,来自于农民的“本人人认同”认识。 官方的受权,主要是意味性的,但也是必不可少的。 由于分开了中央政府的认可, 理事会就会和宗族一样成为没有认识形态存在合法性的“私”的组织,就没有资历介入社区里的“公务”。 在这里,我们能够看到,当前的中国农村社会,宗族是一个只能介入宗族内部事务的“私”的权利组织,而理事会是一个“国度受权的合法性与农民自发的认同感”兼备的公私分离的权利组织, 自然也就有资历掌管以自然村为单位的社区建立工作。
  从理论中的情形来看, 由于有了 “本人人认同”,自然村就是超越个人和单个家庭的“公”,为了成就“公”的事业,个体就不能一味追求私利而影响“公”的整体利益的完成。 顺理成章的是,房头会和理事会就成了自然湾“公”的形象代表,只不过房头会自新中国成立后曾经为社会主义认识形态所不容忍,只能成为非正式的存在力气。所以,房头会实质上是一种“私”的力气代表,不过它不是普通的“小私”,而是超越个体的“大私”。理事会可以发挥作用的边境与房头会堆叠, 由于具有了中央政府受权的“公”的身份,就有了介入中央“公务”的合法性。不过,理事会介入的“公务”只能是在自然湾内部,超越了“本人人单位”,理事会也就力所不及了。
  进一步讲, 理事会的呈现重构了农民公私观念的层次性。 在由“公”到“私”的序列谱上,国度代表的“公”的水平和层级都是最高的,是“大公”。 假如把自中央到乡镇的整个官僚行政体系看作是一体的话,“大公”就至于乡镇政权。由此,村委会就成了“小公”。 作为国度“公权利”在农村社会的“代理人”,村委会之“公”与整个国度政权之“公”则有明显的不同,村社集体名义上依然属于是社会性自治组织, 而乡镇及以上的各级政权则属于官僚行政体系。 而理事会借用的是农民认同的“大私”力气,是一个本质性的“私”,却由于有了中央政府的受权, 被国度正式管理体制所接纳而成为了一种“公”的力气。 只不过,理事会的“公”是比村社集体之“小公”更低一个层次的“小公”,与“大私”的关系更近一层。由此,在农民认同的公与私的层级序列中,从层级最高的“公”动身,根本的排序构造应该是乡镇及以上的国度政权、 村社集体、 理事会、房头会、家庭、个人。 固然在这个序列中,我们依然能够将理事会定位在“大私”而非“小公”的层面上(贺雪峰,2010:221),但是由于理事会具有了“小公”的身份,就有了见机行事,左右逢源的无限可能。
  如此一来, 当理事会在面对分散小农一家一户的私利时, 由于本身所代表的是湾子的整体利益,是“公”,所以在做工作时就能够大讲特讲“人要有铁面无私的肉体,最最少也要有一点公心,都是为了姓** 的,为了我们湾子,为了子孙后代,连一点点私利都不让,那事情怎样做得成呢。 事情做不成,那不是让外人看我们姓 ** 的笑话吗? ”一旦理事会把事情抬到了湾子之“公”的层面,大多数村民都会做出恰当的退让, 毕竟每个人都不愿意被他人说闲话,看不起。 不过,“人上一百,各形各色”,总有人不愿意买理事会的“帐”,何况农民的权益认识曾经显着觉悟, 他们曾经学会用法律和政策作为武器来维护本身权益了。 关于回绝出让个人利益的“钉子户”,理事会采取的手腕就是用大众会构成的“同意权利”来应对。 在理事会的管理理论中,对“钉子户”的斗争是必要的,斗争是为了避免“钉子户”不配合行为的扩散,斗争是团结、调和和开展的手腕。理事会就是经过村民的分歧受权取得了合法运用道德惩罚的权益,并以此作为管理“钉子户”的根本的手腕、战略和技术。分开农民认同的“本人人认识”,就形不成“同意权利”,就没有有效管理“钉子户”的手腕,也就难以在更高的开展的层级上谈团结与调和。
  此外,我们还能够发现,村社集体无力应对“钉子户”应战的关键是农民很难把“本人人认同”拓展到村委会一级, 村委会的权利合法性从外表上看来源于农民的“选票”,实践上却来源于上级政府的受权。 不只农民如此看,国度政策的导向也是如此,国度常常把村干部看作是国度权利在农村社会的“代理人”,国度针对官僚行政体系制定的程序化、科层化、技术化的政策、制度、法律的约束力不断延伸到村委会一级,这必然使农民产生并逐渐强化村社集体是“公权利”的错觉,而不会将村委会视作村民自治组织。 所以, 在基层理论中,假如由村委会来掌管村里的新农村建立工作,触及到“钉子户”问题时,农民就会漫天要价,以至还会以上访相要挟, 迫使村干部满足其提出的各种利益诉求。农民在个体利益上坚决不退让的行为必然使村干部的工作堕入窘境,由于国度划拨的资金本来就不够整个工程所需的费用, 更不会为补偿农民的损失特地再另外划拨一局部费用。因而,由村委会出面组织施行新农村建立项目,对村干部来说常常是得失相当的, 一旦为此吃了苦头,村干部也就懒于再去做费劲不讨好的事情了。相比于村委会, 理事会则既有中央政权授予的“公”的合法性,又有村民赋予的“私”的认同感,是一个典型的公私分离体。 由于农民认同理事会是一个超越个体的“公”的单位,理事会就能以社区大道理来摆平个体小道理; 又由于理事会固然具有中央政府受权的“公”的合法性,但却没有进入国度认可的正式行政体制,依然是一个“私 ”的组织,理事会只需可以得到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同意,即使是不完整依照国度法律办事也会被“本人人单位”里的农民所认可。
  由此,我们能够说理事会具备了“小公+大私”的双重权利属性, 权利根基是农民的宗族认同认识,介入社区“公务”的合法性来源于中央政府的认可。 也正因而,在理论运作中,理事会就能够应用农民的宗族认同及社区认同认识,综合运用国度政策、法律法规等正式的管理资源(公)和中央习俗、人情常理等非正式的管理资源(不被国度正式权利所供认和接纳的私),软硬兼施地推进社区建立工作。宗族变身理事会的胜利理论充沛阐明,正视传统宗族资源的现代管理价值,是增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加快农村社会建立的得力举措。 同时也有力地证明,农村宗族问题的研讨,必需进一步反省反动范式的理想适用性,开掘改进范式的时期价值,以更好天时用传统的社会文化资源,打造农村社会的“善治”场面。
  五、农村宗族根底性构造的变化:建立性力气何以可能
  受社会主义新传统的影响, 反动范式在当代农村宗族研讨范畴占领着主导性的位置, 即便那些持“适用主义”立场的研讨者,在详细的研讨中,大多也要先强调宗族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开展存在消极、落后的影响,再去细致剖析农村宗族客观存在的正面价值。 笔者以为,经过社会主义反动和消费主义导向的市场经济的冲击,传统意义上的宗族曾经不复存在了, 宗族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根底性构造发作了质的变化, 农村宗族研讨的范式亟待创新。 只要如此,才干推进对变化中的农村宗族性质的深入认识, 才干正确估量宗族存在的理想意义和理论价值。
  新中国树立以后, 党和政府很快就先后出台了《婚姻法》、《宪法》等法律文件,赋予了农民人人均享的对等的公民权。 经过 60 余年的经济社会变化,农民的权益观念不时彰显,主张权益的行为也在日渐增加。 依照夏勇的观念:“权益是为道德、法律或风俗所认定的利益、主张、资历、力气和自在”(2004),当前中国农民的权益观正在从基于道德和风俗而来的传统权益观向基于法律规则性而来的现代权益观转变。 在新的历史时期,农民开端逐步注重权益的法律维度, 逐渐淡化了权益的道德和风俗的维度, 法定权益的效能逐步屏蔽了道德权益和风俗权益的效能,一个公民在道德、风俗上享有的权益假如不被法律所维护, 就难以寻求到国度权利机构的救济。 由此, 基于中央道德的家庭、家族惩罚权逐步被基于法律的国度司法救济权所取代, 农民的权益认识逐渐冲破中央道德的覆盖,开端与现代国度法律体系所对接。 受国度法制建立和农民权益观转型等要素的影响, 封建性质的族规家法早已失去了存在的空间, 宗族权威在日常的民事纠葛中开端更多地借用法律的适用性条款作为调解的主要根据, 调解的方法也从制裁、惩罚为主转变为摆事实、讲道理为主。 也就是说,现代性曾经进村,法律下乡逐步具备了社会根底,农民越来越多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何绍辉、黄海,2011),宗族的权利性质和运作逻辑都发作了宏大的变化,今日的宗族已非昨日的宗族,曾经具有了顺应现代法制社会的条件。
  不只如此,宗族内部的权利构造和伦理次序机制也发作了相应的历史性变化。 费孝通以为传统社会里的管理是既非政治民主,又非社会民主的长老统治,人们交往时互相看待的态度是基于长幼有序而来的,年长的人对年幼的人具有教化的权利(2006:55)。因而能够说,在乡土中国,宗族内部权利构造的中心特征是差序性的散布格局。与之相顺应, 宗族里适用的伦理次序也是差序性的。 “儒家最讲究的是人伦……伦重在差异,在《礼记》祭统里所讲的十伦:鬼神、君臣、父子、贵贱、亲疏、爵赏、夫妇、政事、长幼、上下,都是指差等”(费孝通,2006:23)。 在费老看来,伦,也就是差序,既是中国传统社会构造里最根本的概念, 又是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中的纲纪。进一步的讲,无论是儒家伦理文化思想的根本架构 “三纲五常”,还是封建礼教思想对妇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标准以及“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的“四德”规则,都以差序为其中心特征。 所以,在传统社会里, 差序性的道德是和差序性的权利构造相匹配的,二者共同支撑着宗族内部社会次序的长期稳定。但是,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社会,特别是宗族性地域,随着农民权益认识的觉悟,差序性的权利构造曾经被均平式的权利构造所取代,农民家庭内部的权利构造从以父子轴为主转变为以夫妻轴为主,家庭内部的道德标准也从“父为子纲”转变为“做父母的会把儿媳当闺女看,做媳妇的会把公婆当亲身父母看”的代际均平式构造,宗族内部的封建、落后性要素逐渐被剔除。
  所以说, 在江西赣州和湖北岳平两地的新农村建立理论中, 理事会应用了传统的房头认同与房头力气,但理事会却并非长老会的简单翻版。 长老会里各个房长的权利常常基于先赋性位置,由长子长孙继承而来,是传统型权威的典型代表。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借用了宗族的社会文化网络资源,特别是权威生成维持机制的认同力气,并不一定是由房长直接改头换面就能够立足的。 假如房长不能或是不敢说直话,承当义务,就极有可能被赶下台去,而由中青年农民精英中选理事。 由于在新中国60 余年的开展理论中,反动摧毁了传统权威的合法性, 市场改动了代际之间资源分配的方式,老年人的经济社会位置普遍降落,青年人的经济社会位置普遍看涨, 家庭权利曾经发作了代际转移,老年人在家庭内权利位置的降落势必影响到其在湾子里的社会位置,这就为控制资源优势的中青年农民精英走上村庄政治舞台提供了经济社会根底。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基于先赋性位置而来的房长放弃承当义务,基于后天资源优势而来的中青年农民精英就会跳出“水面”,成为理事会的中坚力气。
  如上文所述,理事会在介入新农村建立的“公务”时,不可防止会遭遇到各种矛盾,压服教育常常是不能处理一切问题的,这就必然需求理事会具有硬碰硬的才能, 需求理事会的成员具有硬碰硬的胆魄。 但是,老的房长和房头会曾经不能再顺应新的形势需求,权利和威信都在疾速降落。 很明显, 等房长在家庭内部不能再对家庭成员施行有效管理,权利让位于妻子和子女后,在家庭之外就难以理直气壮地“说直话”了。 因而,新农村建立实践上将房头会和房长摆在了一个非常为难的境地。不过,有幸的是,赣州农民和岳平农民在日常生活中依然长期浸染于宗族的社会文化网络当中,公正、公允、说直话依然是自然湾中内生权威产生的根本文化机制。 当老的房长不敢“往前冲”,“怕得罪人”的时分,由房头会直接转化而来的理事会就不能发挥有效的管理作用了。 于是,老的房长退出了,控制资源优势的中青年农民精英就站了出来,理事会的成立和改造重构了宗族内部的权利构造,为湾子的开展带来了新的革新性力气。而这种现象, 曾经在两地的新农村建立理论中成为普遍的事实。
  六、余论
  当前的农村社会面临着两大危机: 其一是伦理性危机,主要表如今农民肉体世界的坍塌、价值观念的紊乱、 孝道的衰落以及由此引发的农村老年人自杀问题凸显等社会现象; 其二是管理性危机,主要表现之一即是阎云翔所说的“无公德的个人”的兴起,权益与义务观念失衡的现代公民的形塑,并由此引发的农民村落共同体认识的瓦解、村庄次序内生才能的缺失、 公共品供应严重缺乏等管理难题。 因而,从理论需求来看,如何借用传统资源,使传统性要素和现代性要素可以相得益彰,共同维系农村社会的次序稳定, 曾经成为火烧眉毛的事情。
  分离本文阐述的根本内容,我们能够发现,当前中国农村社会里的宗族并非是传统意义上封建的、落后的、激进的、消极的应该被反动掉的旧权力,而是能够顺应历史开展潮流,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所借用的有益的传统资源。 陈柏峰最近的研讨也从一个侧面证明,注重农村宗族的现代管理价值具有重要的理想意义。在他的笔下,两湖平原的农村曾经高度的原子化,宗族曾经被彻底瓦解,农村权威失去了整合村庄社会次序的才能,外来混混和本地混混曾经严重要挟到农民平安感和幸福感的提升,当地农民有生活在暴力与屈辱之下的风险。而在南方宗族性地域,无论是本地混混,还是外来混混都不敢随意进入村庄内部,中央社会次序的自我生成才能仍然较强(2011)。
  鉴于此,我们以为有必要转换农村宗族研讨的根本范式,清除认识形态的约束,树立改进范式的主体位置, 充沛注重和发挥农村宗族的建立性作用。 固然改造中应用宗族资源可能不是农村管理中的最佳计划, 但却是一个有效的可供选择的改良性计划。当前的关键,应该是自创江西赣州、湖北岳对等地农村社区开展理事会建立的根本经历, 逐渐探究树立一种受维护的社会自治权的协商式增长机制,赋予农民充沛的自治权,只需不违犯国度《宪法》等根本法的肉体,不损伤个体农民最根本的人权, 不给其它群体带来负面的溢出效应,而有利于大多数农民的利益,有利于中央社会次序的维护,就应该予以维护和支持,使农村宗族等中央社会里的传统资源可以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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