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宗族在中国社会结构中的独特性历来是中外学者所关注的焦点,与以往宗族的研究不同,当代宗族研究出现了一种新的转向,即在乡村社会变革的背景下探讨宗族组织的发生和实践机制,把宗族看做是基层社会变革下的秩序重建。宗族的发生和实践是为了解决市场与社会双重危机下的基层创新。宗族研究的现代转向不仅关注当代宗族在农村社会的复兴,同时也把重新追溯宋以来新的宗族组织理念和结构的变革,宋以来新的宗族组织的产生是宋代以来基层社会经济关系结构变迁所导致。新的宗族研究注重对社会历史现实的结构分析,关注结构转型下的社会变迁,改变了过去研究中或者功能论或者思想论的缺憾。
[关键词]宗法主义;宗族;国家礼制;地域社会 中国的宗族近代以来一直备受争议,自晚清以来中西文化产生碰撞,西方人基本上把中国的家族、宗族看作是中国社会的落后的基本要素。在原先的认识中中国作为文明古国竟然还存在着强大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这实在是一件让人费解的现象。在西方众多学者的眼中,与宗族相联系的应是是原始氏族社会,以血缘关系为连接纽带的氏族社会因为生产力的发展逐渐出现剩余,产生阶级对抗,国家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也随之产生。国家的产生也意味着以血缘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被炸毁,取而代之的社会单位应是地缘团体。[1]所以,当西方学者发现中国这个经历了数千年历史发展的文明古国竟然存在着宗族,他们无法做出解释,只能把之归咎为一种氏族社会的遗留物。事实上,毫不奇怪的是韦伯也把中国宗族的看做是牢不可破的存在,确知已有数千年之久,这个牢不可破的存在成为了中国走向理性化的限制。[2]西方人的评价也直接引发了近代以来提倡向西方学习的中国学者的认识标准,把中国的宗族作为落后的封建余孽,自五四以来更是加以全盘的否定。毛泽东把族权作为压迫中国农民的封建绳索之一的言论成为后来新中国宗族研究的基本定调。[3]虽然在此之前也有从文化功能主义的视角研究宗族的,譬如林耀华先生的 《义序的宗族》以及kulp所着的 《凤凰村》,但这一社会人类学的研究路径随着中国革命的胜利而在中国大陆中断。随后的宗族研究在中国大陆和海外形成两种大相径庭的风格,在中国内地的宗族研究中主要是对历史上宗法思想和宗族族权的历史学研究,而在海外以社会人类学研究为主,主要以现代宗族为研究对象探讨传统宗族组织的社会政治功能和受到现代冲击之后的宗族转向。 人类学把宗族组织看作是地方社会的组织载体,是中国基层社会结构的基质,宗族组织在以后的历史演化中逐渐成为地方自治的共同体,承担着地方社会的各种功能。功能需求论是人类学宗族组织研究的基本视角,而历史学的研究则倾向于追溯宗族组织的历史演化,追寻宗族思潮的近现代起源,通过对文本思想的解读与历史过程的实践研究宗族。当然后来的研究逐渐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历史学对于宗族的研究引入了人类学的宗族理论,把人类学中的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引入到历史上地方社会出现的宗族家族个案研究。而人类学也注重从历史的演化中把握宗族组织的变迁,尤其近现代以来国家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下探究宗族的现代转向和宗族在现代中国的复兴。无论是人类学还是历史学,他们对于宗族的研究视角基本上限于一种过于微观和宏观隔离的状态,人类学探究宗族的地方起源把宗族组织作为一种先前已有的预设前提,在地方社会民众的需求下诞生了宗族组织以解决生存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所以它呈现的只是大量的宗族个案研究。而历史学过于从宏观解析的角度追寻宗族的起源,甚至把近现代的宗族作为是先秦时代的宗法社会的遗留看待,当然大多数的历史学者则是从宋以来的宗法思想回潮中探寻近现代的宗族起源,认为近代宗族的直接起源源自于宋代新儒家的思想运动和自身的实践。 无论是作为封建政权地方支持者的宗族组织,还是地方社会功能主主义视角下的宗族组织,都处于一种宏观和微观研究的间隔状态。而当代的宗族研究则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从乡村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主题下探讨宗族组织的思想理念和实践建设。这一研究视角试图把宏观的大传统与地域社会中的具体微观的家族形成连为一体,从而实现宗族研究从 “形式论”到 “实质论”的转变。[4]:而这种研究的转向与当代中国社会的乡村基层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有着相似之处,转型时代中国乡村社会面临着冲刷和秩序重整的艰巨难题,原有的单家独户的小农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更加的原子化,如何把这些独立的农户重新组织起来是人们当前所思考的重点。所以,很多学者有重新开始研究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秩序重建的历程,试图从宋以来承担乡村秩序重建主体的宗族中寻找到当代中国基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义正是当今宗族研究的一个出发点。 二、宋以来基层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 宋代所形成的社会结构造就了明清以后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形态,这一点也被古人所认识,现今学界提到唐宋变革的时候就经常会引用明代陈邦基所说的话 “宇宙风气,其变之大者为三:鸿荒一变而为唐虞,,以至于周,七国而为极;再变而为汉,以至于唐,五季而为极;宋其三变,而吾未睹其极也。今国家之制,民俗之俗,官司之所行,儒者之所守,有一不与宋近乎?”[5]无独有偶,近代着名学者严复也曾说过与此相类似的话:“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历史最宜究心。中国所以成于今日现象者,为善为恶,姑不具论,而为宋人之所造就什八九,可以断言也。”[6]宋代社会开后代之先河,其社会结构成为后世延续之基本构造,但我们所要追究的是宋代的社会结构是在什么样的历史前提之中演变的,它所经历的唐宋变革又为中国民间庶民化的宗族组织制度的创造奠定了什么样的历史基调或者历史特质呢?日本学者井上彻认为中国的宗族并不是氏族社会的遗留而是新的条件下的一个重新创造,他认为明清乃至近代的宗族组织得以在民间顺利普及的,是由于宋明理学家对宗法理念的不断继承和改造。[7]井上彻过于偏重于文化史和思想史的因素,忽视了宋代宗族组织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这也正是我们要从唐宋社会转型和结构演变之中所要展开研究的前提。 宋代结束了魏晋隋唐时期以士族门阀为主体的社会结构体制,士族与地方豪族是中古时代统治者的中间主体,中古统治者要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把政治势力与社会势力相互融合。豪门士族之所以成为统治者所依赖的对象在于他们是地方势力的代表,在地方社会具有权威性,更重要的是具有领导地方民众的力量。如果统治者要保持政权的稳定,就必须要把这股力量吸纳进政权,从而以士族与地方豪族为联结纽带沟通国家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治理。然而在经历了安史之乱和藩镇割据之后,士族的力量开始消解,尤其是唐末农民战争的摧毁和五代十国之乱,中古时期的门阀士族消亡殆尽,士族与地方豪姓的消失使得国家政权与社会基础产生了脱节,以后的新王朝必须要寻找新的社会基础和结合形态。[8]北宋是以军功集团和职业文官为主体建立的王朝,宋太祖赵匡胤本人也是军人出身,其父弘殷 “少骁勇,善骑射”, “汉乾佑中,讨王景于凤翔,会蜀兵来援,战于陈仓。始合,矢集左目,气弥盛,奋击大败之,以功迁护圣都指挥使。”赵匡胤早年就从军,后周时一直跟随柴荣冲锋陷阵,后来代周承继大统也只是依靠了自己军队将领的支持,而北宋成立之初也依托一些职业文官如赵普、范质治理国家。然而,这样的统治并不能构成国家政权稳定的基础,首先来自于军功阶层的潜在危险,五代十国的统治基本上是军功将领集团之间的内部更替,所以赵匡胤上台之后马上就听取了赵普的建议利用一次酒宴的机会达到了 “杯酒释兵权”的目的。军功阶层的消解解除了统治者内在的忧虑,但是其中仍然还有一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即新的王朝如何联结国家政权与社会基础,其实就是要解决一个统治基础的问题。而宋以后庶民地主士绅力量的崛起取代了先前的士族与豪族成为沟通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桥梁,士绅成为宋以后中华帝国的中介,在分散的经济社会结构与集权型政权之间建立了一条使两者能有机联系的纽带,国家政权正是通过士绅的作用将自己的渗透力深入到社会基础。[9] 中古社会门阀士族宗族制度的解体并不全因为唐代中晚期之战乱频繁所致,士族的消解早在隋唐科举制度确立之时就已初露端倪。科举制度第一次撇开了血缘、门第、出身、家世等先赋性因素,而将学问这种成就取向的因素作为官员录用的来源及其背景与构成,而且学问远不像血缘和门第那样易于世袭和继承,累世居官的家族页就大为减少,官员的贵族化和名门大族势力的扩展趋向也被抑制。然而这一切在唐代之时才刚刚开始,论者都喜欢引用唐太宗的话 “天下英雄进入吾彀中矣”证明科举取士的相对公平性。然而,隋唐科举取士仍然多数为士族所掌握,士族子弟通过科举考中进士的比例也远远大于庶族地主,更何况一般的平民百姓。[10]毛汉光先生曾经做过统计从魏晋到五代十国时期,士族官僚的比例一直稳居在50%以上,当然这其中也包括了新陈代谢之后的新兴士族。[11]对门阀士族制度产生最最基本的动摇同样也来自于中古社会土地制度的崩坏,从魏晋开始国家一直采用占田、均田的制度限制私人土地所有的发展,北魏实施均田制度国家直接授田给农民,从加强了国家与农户之间的直接控制,但与均田制度同时存在的还有大地主的私人土地所有和一般的小农土地所有制度。严格意义上讲均田制度的实施并不是严格按照所实施的条例行事,唐代授田狭宽乡也不同,而且也颁布了较为严格的土地买卖限制政策, 《唐律》明确规定:“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但是这样的限制并不能严格规制民间私自的土地买卖,而且由赋税轻重所带来的人口流动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土地的私有买卖产生,所以唐王朝又在开元二十三年下诏称:“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天宝十一年,又下诏云:“自今以后,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及诸射、兼借公私荒废地、无马妄请牧田并潜停客户、有官者私营农。如辄有违犯,无官者决杖四十,有官者录奏取处分。”唐王朝依靠的士族与豪姓的实行的统治制度使得它不可能不面对地方士族豪强的土地兼并问题,而好在士族从武质向文质的转向进入职业官僚体系获得公职俸禄,避免了这些豪强士族在地方社会大肆兼并的倾向,即使如此,民间土地自发的买卖兼并仍然不绝如缕,政府虽然屡加干涉,仍不能完全禁止。而安史之乱之后藩镇割据的局面使得均田制度名存实亡,土地在民间基本上是可以畅通无阻的进入市场自由买卖。均田制度崩坏以后的中国土地制度无疑产生了地主与农民的租佃关系为主体的生产方式这是与秦汉时期相类似的状况,杨炎实行的两税法实际上就是承认了土地私有制的现实和国家以土地为主的赋税政策。而宋代的经济政策也延续了唐中晚期的变革,土地的私有制度在宋代已经基本上建立完全的产权制度。 汉唐社会结构的解体,金属货币的通行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切都影响了在传统自然经济生活下乡村农民。传统的农民以个体的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方式生活,他们除了需要在市场上购买一些生活的必需品之外,所有的东西都可以自给自足。然而,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农民的生产出现了商品化生产的趋势,更为重要的是土地的流转速度在货币经济的条件下,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发生无数次的周转。土地的产权在宋代以后形成较为完备的权能形态,产权 “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一个完整的产权包括占有、只配、转让和获益权。[12]唐宋之前的土地显然存在着产权残缺的不充分所有权的现象,政府对土地买卖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秦汉时期小农土地所有制度基本确立之时,还有政府干涉民间土地自由买卖的限令,如汉哀帝时曾经下诏:“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倾”。古代国家对土地兼并和买卖的限制虽然并不能在民间完全得到实施,即使统治者本人也未必完全按照先前的指示来做。但是传统国家力图把经济活动控制在政治之中的意图是较为明显的,唐代中期以后均田制的崩坏国家已无能力控制土地的经济活动,到宋代统治者就对土地采取了放任自由的态度 (虽然国家也曾下令经田界、买田等措施,实质上国家对土地的直接干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并不存在着对民间土地兼并的干涉)。在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的刺激下,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条件下,有宋一代的土地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其流转速度远远高于前代,而且其土地的流转模式也是多种多样,土地的流转包括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流转,造成了租佃关系的发达。 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当人与土地的配置处于高度不稳定的时候,必然带来临时性的大量破产农民。宋代也是中国流民阶层开始涌现的时期,这些流民大多是失去土地之后,脱离原有宗法纽带的农民。在西欧、印度的封建制度下,并不存在着像中国宋代那样的大规模的失地流民,因为在西欧封建制度采取的是领主庄园制度,农奴从领主中获得部分田地而人身依附于领主。而在印度和俄国后期实行的乡村村社制度,具有原始的共产主义色彩,村社按照人口的规模几年轮番重新分配土地,因此生活在村社制度下的农民都有一份自己的份地。村社也是印度与俄国的主要赋税单位,它成为农民的抵御风险的一道门阀。而在中国并不存在着这样的具有自治色彩的村社制度,中国自秦汉以后就实行编户奇民,国家与农户直接打交道,但由于宋代所面临的商品经济、土地流转和国家财政负担,国家已无力承担对土地的管制任务,造成的后果是农民迫于官僚地主的权势、市场和自然的双重风险走向不断的破产和买卖土地,最终是土地愈来愈趋向于分散。北宋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个分界线,北宋以前地权集中程度较高;北宋以后土地,地权渐趋分散。[13]而地权愈走向分散,农民的抵抗风险能力的就愈差,所以正是在中国人口增长的压力下社会出现了普遍贫穷化的趋势。如何在有限的耕地下保持农民的相对稳定而不因为人口的频繁流动带来治理上的困难和传统国家统治的安危,是北宋国家和文化秩序重建的主题,也是北宋以后传统乡村治理的主线。既然,村社并不能协调乡村社会内部的土地分配不均问题,国家又无法对民间的土地实行干预,所以宋以后的众多人士一直在寻找一种乡村组织试图能把国家与乡村社会有效的的连接起来,已达到维护基层社会秩序与稳定之目的。 三、国家基层秩序的重建:宗族理念的再生和实践 日本学者井上彻通过对宋代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研究,意识到正是随着宋初以来士绅阶层的崛起构成了中国社会结构的中间阶层,并且通过他们形成了中国社会的 “双轨政治”,[14]士绅阶层不仅作为地方社会的权威而且也成为国家政权的基层砥柱。作为地主统治阶层的士绅可以通过理性的道德化领导,采取行动以取得被统治阶级的赞同,同时还通过理性的道德化表率,再生产出一种被矛盾的对立阶级所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和规范意识,以此作为不可或缺的媒介,来维持一种对于社会秩序的整合。而维持理性道德化的领导的往往是被称之为士大夫、士人,以往的研究偏重于乡绅的地主性质,即过分注重了皇权统治下由上而下的单轨,而没有从自上而下政治参与角度探讨地方基层社会秩序的建设。宋以后的诸多士大夫都怀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但在 “齐家”与 “治国”之间,宋儒其实还有一个 “化乡”的步骤, “乡”就是 “乡里社会”。可以说 “化乡”这一概念的提出把握了以后中国宗族实践的基本前提,正是在乡村秩序重建的角度地看待宗族理念的再生我们可以看到士绅阶层的宗法理念并不是单纯的复古而是有着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宋以后通过宗族重新构建乡里秩序的认识角度不断地得到了学者研究的支持,曹锦清认为宋以后实际上也有一个新农村建设的主张存在,面对宋代底层社会的变动,宋代士大夫试图对他们感受到的东西加以理论上做出解释,一方面从高层的形而上的层次加以解释,就产生了心学和理学,另一方面宋儒的理论创造其实是为了整个乡村组织的重新建构。宋儒们对乡村组织重新建构的最为主要的措施以宗族来统合地方社会的民众,利用宗族的力量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15]李治安先生也认为宋代以后也经历着国家基层权力下移的过程,但是这个国家权力下移并不是通过行政组织来完成的,而是通过士绅、宗族等管道,间接贯彻和渗透到基层的,实际上国家是利用宗族来化解乡村秩序的矛盾,利用宗族的力量整合社会民众,达到 “化乡”之目的。[16]通过宗族重新构建乡村社会关系结构,是当时宋儒们的共识,但是如何建设宗族呢?在这一点上他们并没有形成共同的认识标准,例如程颐和朱熹都提出要复兴宗法,但前者提倡以始祖嫡系的大宗统合同祖族人为目标的大宗复活论,而朱熹更愿意以复活小宗为目标。但是比程颐和朱熹更早的张载早就提出了宗族重建的系统主张。 张载提出 “管慑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的主张,[17]通过重新引入宗法理念完成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再造。张载首先结合现实认识到宗子法不立所带来的后果于人则是“不知系统来处,古人亦鲜有不知来处者,宗子法废,后世尚谱牒,犹有遗风。谱牒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于国家则是 “朝廷无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传。宗法若立,则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所益。或问:‘朝廷何所益?’公卿各保其家,忠义岂有不立?忠义既立,朝廷之本岂有不固?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如此则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国家!”然而,考虑到当时的现实,宗子法和谱牒都已经在当世废除,谁出来能更合适的统合族人?是否应该严格按照宗子继承制度来统合族人呢?张载对宗族组织的原则进行了变通,其中最为重要的两点是放宽祭祀的代数限制和改变宗族组织者的任人原则。与张载同时代的程颐也提出 “今无宗子法,故朝廷无世臣。若立宗子法,则人知尊祖重本。人既重本,则朝廷之势自尊。古者子弟从父兄,今父兄从子弟子弟为强,由不知本也”的说法,苏轼也说 “今夫天下所以不重族者,有族而无宗也。有族而无宗,则族不可合,族不可合,则虽欲亲之,而无由也。族人不相亲,则忘其祖矣。今世之公卿大臣贤人君子之后,所以不能世其家如古之久远者,其族散而忘其祖也。故莫若复小宗,使族人相率,而尊其宗子。宗子死则为之加服,犯之则以其服坐。贫贱不敢轻,而富贵不敢以加之,冠婚必告,丧葬必赴。此非有所难行也。今夫良民之家,士大夫之族,亦未必无孝弟相亲之心,而族无宗子,莫为之纠率,其势不得相亲。是以世之人有亲未尽,而不相往来,冠婚不相告,死不相赴,而无知之民遂至于父子异居,而兄弟相讼。然则王道何从而兴乎?。”[18]当然还有其他众多的思想家都有在宗法理念下提倡敬宗收族的号召,例如先于张载的范仲淹,以及李瑾等,而有些士大夫就专门从事于敬宗收族的具体工作,例如苏洵与欧阳修为家族重修系谱,而司马光则撰写了治家理念的 《家范》。“吾于三宗见孝弟之至焉。高祖以上远矣,而数十百世尊其上体,不忘祖也。何孝如之?祖免以外疏矣,而合之以食,序以昭穆,厚同姓也。何弟如之!先王之所以治天下,此其本欤。” “族以世断,远则忘之矣;族以服治,疏则薄之矣。骨肉或如行路,尚何有于天下乎?”《李觐集!五字图序》;“吾吴中宗族甚众,于吾固有亲疏,然以吾祖宗视之,则均是子孙,固无亲疏也。吾安得不恤其饥寒哉?”(《范文正公集!年谱》,其他学者包括司马光、郑至道都有类似的表述。从张载、程颐、苏轼等这些处于宋代中早期的士大夫的呼吁中可以明显觉察到他们是把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宗族的统合联系起来的,他们认为宗族组织是国家、朝廷、天下维系的根本,如果能把处于社会中的人民利用宗族统系起来,国家、朝廷、天下就自然而然的能维系, “王道”也由此而兴。虽然他们有关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怎么建设宗族的具体主张仍然存在着差别,但是他们的理念其实是共通的,这些主张到了南宋时候被朱熹吸收和加以改造,并且最终形成了以族田、祠堂、族谱为形态的民间宗族组织方式。 宗族的建设首先来自于文化建设,即中国小农经济格局下特殊的居住状况而采用的一种融合地缘与血缘关系文化认同,这与新儒学所提倡的意识形态是共通的。在有文化认同的前提下,通过族田共有的经济建设实现对宗族内部的分配体制,同时也建立了具有原初意义的村社社会保障机制,利用族田等共有地实现共同体内部的调剂和救济功能。当然,后来宗族组织的逐渐壮大,宗族也从原有的亲属制度的继嗣群体向政治单位转变,到了明清以后宗族成为了地方社会的自治单位,国家基层政权承担的众多功能向宗族转移。日本学者对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研究中发现,明代的图甲制度基本上被宗族同化,宗族组织不仅是支配族人的组织同时也担当了图甲的征税、纳税之职。[19]而更多的研究表明,宗族是地方社会上具有集司法、政治、经济功能于一身的自治单位,许多时候宗族的族规对族众实施直接惩罚措施,而且这一措施得到了国家行政力量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宗族成为社会秩序的整合力量的获得也要同时面对国家政权的规制。尤其是在礼仪方面国家对民间社会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不过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民间社会的礼仪包括祭祀代数的限制,宗族祠堂的建制等都突破了原有的国家礼制的限制。这一点在日本学者井上彻的研究中有详细提及,其中士绅阶层的主导作用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在礼仪的限制之外,国家也对宗族扩大存在着某种担忧,特别是宗族在发展过程成为地方社会的主要管治者,这一点实际上构成了国家统治之外的治理。因此在宗族的发展过程也出现了许多争夺资源的械斗、群体抗争事件,而国家却对之不能行驶有效的管制,有时候大族根本就没有把国家的地方治理放在眼里。所以,国家又必须对宗族采取严格的限制,除了在文化的教化之外,也限制宗族跨出地方社会形成跨地域的组织,例如在乾隆年间针对民间联宗之风和宗族械斗,就采取了对祠堂、祠产、族谱整顿和抑制,甚至当时为了贯彻国家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查禁宗祠的措施。[20] 总之,宗族作为国家基层社会秩序的载体在宋代以后成功的落实到了地方社会,元明清以后的社会稳定和乡村秩序维系与宗族组织的存在不可谓大无关系。宗族之所以成为国家基层秩序的中介者,与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种种制度化的建设不无关系,从一开始的理念到具体的实践,宗族组织成功地把原有分散的单家独户的小农家庭组织在了一个团体之中。尽管组织与家户之间存在着张力,但为了维持宗族的运作,在实践的过程中又把规则制度化,使其成功的能把家族的人团结在宗族组织之下。而这一合作的成功也是其成为国家乡里秩序构建主题的前提,正是宗族在地方社会的成功,使国家把地方基层社会的治理只能转嫁到了宗族名义之下,从而以宗族自治为基质的基层社会成为明清乃至近代的节本结构面貌。 四、宗族对当代社会基层秩序的作用和启示 尽管近代以来宗族成为批判的对象,但是民间宗族在基层社会的运转也随着时代的变迁在逐步的向现代转化,有些宗族研究表明在一些地区宗族以地方股份合作的形式继续发挥作用。宗族的种种现代化的努力被社会局势和革命所打碎,宗族对地方基层秩序的维系功能也随之瓦解。国家权力的下沉打破了原有的基层秩序面貌,代替以宗族管理地方社会的则是国家的代理人,而由于国家政权的资源汲取目的过强导致了地方社会中原有的公共权威被赢利型经济所代替,乡村社会反而因为国家政权建设出现了 “内卷化”,[21]原有的整合和治理机制也不复存在。革命成功以后,国家代之以党的组织和行政组织管理地方社会,建立了一个全能主义的管理体制,但这一体制在改革开放之后原有否认组织体系瓦解,出现了所谓 “国退民进”的趋势。代之而起村民自治并没有解决农民的合作与秩序重建的责任,村民自治的缺陷是没有把农民组织起来,名义上自治组织实际上是自上而下的政策贯彻者。 改革开放30年来,地方社会的组织空白使得一些原来宗族势力比较强大的地方又重新活跃起来,宗族组织亦开始承担乡村社会的某些政治社会功能,尤其是在江西、湖南等本来就是宗族性村庄的地区。但宗族复兴马上又遇到了市场经济卷入的影响,原本的宗族复兴也在市场经济的流动体制下昙花一现。组织体系的弱化使得重新回到小农经济格局的农民面临着多重风险,不仅要导致农业收入减产的自然风险,还被卷入了市场风险之中,此外同时开始蔓延的黑社会势力使得小农在乡村的生存环境中面对着社会风险。显然,农民必须组织起来才能面对这些风险和挑战,这也是国家政治基层秩序建设的需要。那么,怎么要把农民组织起来纳入组织体系之中,原有的村民自治组织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反而是根深蒂固的宗族组织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内发性的合作启示。从当前的现实来看,宗族组织复兴的地方宗族仍然有着净化社会关系的作用,并且为农民提供某种支持。在宗族的历史实践中和现代的宗族复兴中我们仍可以看到宗族的强大生命力,这正是我们当前重组乡村社会秩序,把农民组织起来所需要的。具体来说,宗族对当代合作组织最大的启示应该是建立农民自发的认同,关键在于文化建设,[22]即把农民的历史感和当地感调动起来并且与现在的形势结合起来,构建新的农民组织体系可以是农会,也可以是另外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但关键是要建设这些基层组织的制度和文化范畴,使之成为维护社会稳定重建基层社会秩序的载体。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 [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 [2]韦伯.中国的宗教:宗教与世界 [M].康乐、简 惠 美 译,桂 林:广 西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2004:152 [3]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M].毛 泽 东 选 集 第 一 卷 [M],北 京:人 民 出 版 社,1991:31-33 [4]张小军.宗族和家族 [A].李培林、李强、马戎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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