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墙体广告协会执行会长 | 中国三四级市场营销协会常务理事
施工流程
  • 施工报名
  • 客服回访
  • 业务洽谈
  • 签订合同
  • 三天开工
  • 十天完工

洽谈电话

400-6060-805

首页 >> 资讯报道 >>制约与培育: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

制约与培育: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

良心做事 诚信待客 专心服务
扫一扫
加好友

2014年06月27日 11:06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重庆墙体广告

    摘 要: 制度环境形塑着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 “重控制、轻培育”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重制度建构、轻社会基础”的村民自治制度; “欲迎还拒”与 “不信任”的农村社会文化。制度环境的合法性激励与资源性激励均不足,制约了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优化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应端正官员态度,明确政府责任;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培育力度;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夯实社会基础; 创新农村传统文化,塑造公民意识。
    关键词: 农村基层社会组织; 制度环境; 培育
    一、农村基层社会组织: 概念与分类
    自十七大首次提出了 “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后,“基层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了政府管理部门和学术界的关注视野。在2007 年11 月召开的 “全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民政部副部长姜力所作的报告 《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开创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新局面》,明确提出积极培育发展包括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社区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新举措。加强基层社会组织建设,是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的重要保证。
    “基层社会组织”作为一个新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主要源于 “基层”一词具有较为宽泛的含义,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多数学者从社会管理体制的层次角度来理解“基层”,有学者认为基层是指城市中的社区 ( 居委会) 和农村中的行政村 [1]; 有学者则把 “基层”扩展到县级层次,将在城市所辖的区、街道以及社区范围内和在农村地区的县及县域以下的乡镇、村落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统称为 “城乡基层社会组织” [2]。笔者认为,将 “基层”仅限于居、村层面过于狭窄,将 “基层”扩至县级层次又过于宽广,比较适中的选择是将 “基层”定位于包括街道 - 社区居委会、乡镇 - 行政村在内的范围。因此,本文中的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就是指在乡镇及村落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以满足农民需要为目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性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或互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不同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比较有代表性的是: 俞可平从职能角度将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划分为权力组织 ( 如村民委员会、村计生协会、老年协会等) 、服务组织( 如村经济合作社,专业经济协会等) 、附属性组织 ( 如团支部、妇联等) [3]。李熠煜根据较为复合的标准将农村社会组织分为五类,一是和官方有密切关系,具有合法身份的组织,如共青团组织、妇联等; 二是原有的乡村社会团体,如花会、香会和庙会、宗族团体等; 三是新兴的农村非政府组织,由农民自发形成的公益性组织,如教育基金会、行会组织等; 四是各种宗教组织; 五是带有帮会性质的类似黑社会的组织。[4]
    笔者根据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将其大致分为民主治理类组织 ( 如村民委员会、村计生协会等) 、经济合作类组织 ( 如农民专业协会、农民合作社等) 、社会服务类组织 ( 如用水者协会、红白理事会等) 、维护权益类组织 ( 如农民维权组织) 和文体活动类组织 ( 如庙会、腰鼓队等) 五类。需要说明的是,村委会虽然曾经作为乡镇政府的一条 “腿”而成为 “准行政组织”,但税费改革之后,村委会的行政化色彩逐渐淡化,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得以较大程度地恢复。而且,村委会作为村落中重要的正式组织,还会影响农村其他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因此,本文也将村委会纳入考察范围。
    近些年来,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并 “在农村现代化中做出了独特的贡献”[5]。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快,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矛盾日益突出,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但当前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存在规模较小、规范性较低、自主性较差、服务能力较弱等问题。制约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制度环境就是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本文将剖析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制度环境的内容、特征与影响,进而提出优化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的几点思考。
    二、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制度环境: 基本内容与特征
    任何组织都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其发展受到所处环境的影响。关注组织的环境,“不能只考虑技术环境,必须要考虑它的制度环境 (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即一个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为人们所 ‘广为接受’( taken - for - granted) 的社会事实”[6]。
    制度就是一系列影响人类行为的规则或规范。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主要代表道格拉斯·C·诺斯说,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因此,它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 [7] 制度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成文的并由一定的权力机构强制性实施的规则,如法律、法令、条例等; 非正式制度则是指社会的习俗、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其不具有强制实施的性质。诺斯还认为,“一个社会的制度的主要功用在于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交往的稳定的 ( 但不一定是有效率的) 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但是,制度的稳定性决不意味着它们不变化。……所有这些制度不断地演进着,从而不断地改变着对我们来说可行的选择。”[8]
    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产物,也受到各种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形塑。我们把规范和制约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所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准则,统称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俞可平曾指出,我国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 1)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 ( 2) 法律,即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的普通法律和专门法律; ( 3)行政法规,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社会组织的相关法令、条例、准则、规定、规章等; ( 4) 党的政策,即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组织的决定、通知、通告、意见、办法、指示等;( 5) 非正式制度,即官方对社会组织的态度,包括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对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的态度,以及散布于民众及政府官员中的影响社会组织活动和作用的各种 “潜规则”。[9] 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部分,自然也受到上述制度环境的影响。不过,文章不准备一一详细列举这些制度,而是着重分析几个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关系最密切的制度,即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社会文化。其中,前两者属于具有强制性和刚性约束的正式制度,而后者属于具有软性约束的非正式制度。
    1.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重控制、轻培育
    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类型,农村基层社会组织首先必然受到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直接影响。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社会组织法律,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其以下层面,包括: 1998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 年 6 月国务院发布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单独或者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大量规章。正是这些文本建构了我国以“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为主要特点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归口登记”是指只有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处理社会组织的登记问题。“双重负责”是指成立社会组织先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获得同意后,再到相应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分级管理”是指全国性社会组织到国家民政部登记,而地方性社会组织则需要到地方县以上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这种管理体制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很大的国家而言,在行政管理水平比较低的阶段,双重管理体制是一种现实选择。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社会组织已经涌现,社会组织的数量、规模和活动领域、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时,双重管理体制反而成为抑制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束缚。这是因为我国对社会组织采取 “政府管理模式” [10],主要特征是政府主管部门针对社会组织的产生、活动和撤消采取一套比较固定的做法,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都由政府决定; 其主导原则是适当限制社会组织的发展,它以政府或政府管理部门的立场为出发点,力图避免社会组织发展失控,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从全国各地实际情况看,这种管理体制非常不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必须进行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
    2. 村民自治制度: 重制度建构、轻社会基础
    作为农村组织的一种类型,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生长在一个个具体的村落之中,因而必然受到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及其实践的直接影响。
    村民自治制度是与农村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国家对农村治理的一项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所谓村民自治是农村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依照民主的方式建立自治机关,确定行为规范,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中,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从 1980 年初村委会诞生,1988 年颁布生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到 1998 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再到 2010 年重新修订《村组法》,村民自治的基本程序与规则不断完善。而且,为了保障村民自治制度的贯彻实施,还形成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可见,政府对村民自治的制度建构十分重视,制度供给较为丰富。
    然而,这些经过严格设计的村民自治制度似乎并没有结出预期中的 “草根民主”之花。究其根本原因,是过于注重制度建设,而忽视制度运行所需要的社会基础。实际上,村民自治制度包含两重含义 [11]: 其一是村民在村委会的平台上参加村庄公共事务与公共活动,如村委会选举、村务决策、村务监督,其二是村民在村庄共同体内通过各种基层社会组织开展自治活动。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生长发育及其所拓展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是村民自治制度的社会基础,也是其获得强大生命力和内在动力的源泉。而现有的关于村民自治的制度设置却 “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村民自治制度过于依赖村委会,一方面导致“村民自治”在有些农村地区异化为 “村委会自治” [12],村民的民主权利反而被虚化; 另一方面,“独霸江山”的村委会排挤了其他基层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垄断甚至剥夺了它们的社会资源,进而导致村民自治社会基础的萎缩。可见,现实中被 “异化”了的村民自治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
    令人欣慰的是,最新修订的 《村组法》中增加了一条内容,即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这有助于村委会和其他农民基层社会组织协调发展,共同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
    3. 农村社会文化: “欲迎还拒” 与 “不信任”
    农村社会文化是指在农村社会发展中形成并发挥作用的符号和意义系统,包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思想道德、政治文化、传统习俗、宗教信仰等因素。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的社会文化变得更加开放,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对近些年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仍然还有一些传统文化因素制约着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乡镇官员对其 “欲迎还拒”的功利性态度和农民对其 “不信任”的习惯性认知。
    近年来,乡镇党政官员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抱有一种相当复杂和矛盾的心态,即 “要想马儿跑,又怕马儿去吃草”。一方面,他们看到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兴起是农村改革、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具有提供公共物品、增强民主意识、净化农村社会风气、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对那些可以丰富农民的业余生活、有利于村落和睦以及帮助贫困农民的各类基层组织,官员一般持积极的、肯定的、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另一方面,许多官员又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存在着一种惧怕心理,担心其过分发展会失去控制,甚至会跟政府对立,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他们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又十分警惕,始终有一种防范的意识。
    目前,广大农民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认识有限,既不能理解其重要性,也不懂参与其中的规则,甚至对其怀有强烈的不信任感。这与中国“重政府、轻民间”传统政治文化有关。中国长期处于王权统治之下,“国家”的所有权在观念上与“统治者”相联,“公”即等同于 “官”,而 “民”或 “私”是被统治的、低下的。许多人习惯性地认为,只有政府是可以信任的,而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大多数是民间人士在运作,靠不住。农民的不信任和轻视是制约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社会心理障碍。
    三、制约: 制度环境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
    一个组织若要在现实社会中健康发展有赖于合法性和资源性的双重激励。合法性为组织发展赢得生存空间和心理动力,资源性为组织发展创造条件以克服 “集体困境”。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所遭遇制度环境的瓶颈恰恰在于合法性激励和资源性激励均不足。
    1. 制度环境的合法性激励不足,限制了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削弱了其发展的心理动力
    组织与制度环境发生联系的一个重要渠道是合法性。[13] Suchman 将合法性定义为 “在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仰和定义体系之内,关于一个实体的行动是合意的、正当的或者适当的一般化的感觉或设想” [14]。根据授予合法性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合法性分成政府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作 为 判 断 社 会 组 织 是 否 具 有 合 法 性 的“法”,既包括正式制度,如法律、规章等; 也包括非正式制度,如价值、信仰等。目前,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激励普遍不足。
    首先,从正式制度来看,“政府合法性”激励不足,置许多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于 “非法”窘境。现有双重管理体制所规定的登记注册的门槛太高,很大一部分农村基层社会组织难以通过登记取得合法地位。 ( 1) 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很难找到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作为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类型繁多,涉及的领域也十分广泛,有些跨领域的组织根本找不到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有些组织即使找到合适的相关单位,也经常面临被拒绝的尴尬。因为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不仅要进行业务指导外,还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这就使得相关政府部门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都退避三舍。 ( 2) 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往往也很难达到注册资金、会员人数、活动场所及办公设施等量化条件。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团 “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这些硬性条件对于大多数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因此,大量的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因找不到合适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达不到登记的其他条件而无法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被迫”成为非法社会组织。这种 “预防制”而非 “追惩制”的登记管理制度导致部分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游离于法律管理的框架之外,缺乏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不利于其合法开展活动。
    其次,从非正式制度来看,“社会合法性”激励不足,导致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缺乏社会心理驱动力。社会合法性体现的是社会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认可,既包括社会组织内部成员的认可,也包括社会组织外部人员 ( 如官员、潜在的成员等) 的认可。但目前人们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同度不高。各级党政官员对其 “欲迎还拒”的态度,使得他们在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政策时谨小慎微,明知现行体制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种种束缚,也不敢采取创新举措,而是犹豫不决和瞻前顾后。农民对其 “不信任”的认知,导致行动上的不参与或低度参与,更是从根本上切断了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潜在成员的供给渠道。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质是农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并达成合作的集体行动的过程。现实中农民的不参与、不合作,严重地阻碍了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
    2. 制度环境的资源性激励不足,导致农村基层社会组织难以克服集体行动困境
    任何一个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各种资源。良好的制度环境应通过多种渠道为社会组织输送各类资源,以支付社会组织发展所需的物质成本和沟通成本。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资源相对稀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着资金紧缺、专业人才匮乏、信息滞后等现实问题。又由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组建与持续运作本身就是一个集体行动,集体行动中 “搭便车”问题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组织成本。因此,充足的资源保障是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然而,现在制度环境的资源性激励却明显不足。
    首先,就双重管理体制而言,政府部门的相关规章、条例等的基本导向就是对社会组织进行控制和约束,很少有鼓励性的条款。即使是针对近些年发展迅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提到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等优惠政策,但由于农民合作社的活动范围涉及民政、科技、农业、水利、供销、林业、水产、畜牧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少量的资金或政策往往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难以形成合力,从而导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和政策扶持难以真正落实到位。至于那些没有登记注册的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则几乎没有任何机会获得政府的资源性支持。
    其次,就村民自治制度而言,在有限的村庄公共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是被忽视的。在税费改革之前,农村的人、财、物均由县乡地方政府所控制,村委会被行政化,但其作为村庄内部最主要的正式组织垄断了村庄公共资源。农村社会呈现 “双层分裂” [15],即村委会与村庄草根社会呈现为分裂的两层,村委会把持权力、高高在上,村民社会位于底层,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声音。在此背景下,原子化的普通农民往往不能克服 “搭便车”问题而合作起来维护公共利益,更谈不上建立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以谋求共同发展; 即使现有的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往往也由于缺乏资源而不能开展实际性工作,或成为村委会控制下的附属组织。在税费改革之后,村委会的行政色彩有所减弱,但整个村庄又陷入另一种集体行动困境。“一事一议”政策由于实施成本过高、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问题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16],致使乡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遭遇无钱办理、也无人管理的境况。村民自治的 “空壳化”严重地抑制了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生长。
    四、培育: 优化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制度环境的思考
    要促进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创新改革相关制度,优化其制度环境。然而,由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自我强化机制,要克服制度的内在惰性而实现创新,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文本设计的过程,更不是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政策改变,而是基于对社会现实的真实了解与统筹考虑后的科学的、合理的制度变化。以下是对优化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制度环境的几点思考。
    1. 端正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态度,明确政府责任
    政府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态度直接决定着制度环境的基调。目前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还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远未定型和成熟。客观地说,其对农村社会发展的作用有积极的方面,若处理不当也有消极的方面。政府官员应当端正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态度: 既不要敌视它,也不要忽视它; 既不要惧怕它,也不要溺爱它; 既不要放任它,也不要封堵它。当然,简单的表态是不够的,政府还必须进一步明确自己在促进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作用。考虑到中国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以及农民已经陷入 “合作难”困境的现实,农村已无法完全从内部自发地形成各种基层社会组织以满足当前经济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政府必须在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政府应积极培育各种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基层民主自治的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主动与各种合法的、健康的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建立信任关系和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
    2.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培育力度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应着眼于降低登记注册的 “门槛”,改变以控制为主的管理模式,加强培育力度。一方面,我国可确立 “备案登记、法人登记、公益法人登记”三级准入的登记注册制度,并对三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实现从宽到严的资格审查和登记注册制度,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分别赋予其不同的责任和权利。[17] 从当前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类型多样、功能广泛、经费短缺、实力较弱、规模较小等实际情况出发,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并降低基层社会组织在人员数量、资金数额、办公场所等方面的登记条件限制。通过适当降低 “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等多种手段,将那些符合登记条件的基层社会组织及时主动地纳入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变 “非法”为 “合法”。另一方面,政府必须遵循协调性原则制定必要的扶持政策,在资金、人才、技术、利率、税收、经营范围和项目等方面给予切实可行的支持,帮助农村基层社会组织解决实际困难,尤其要扶持农村服务性公益组织的发展。
    3.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夯实社会基础
    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还离不开村民自治制度的正常运作。要使村民自治真正运转起来,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度和程序上,而必须夯实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这就需要弱化村委会的行政化色彩,强化村民自治的草根性。一方面,要遵照和落实 《村组法》的相关规定,厘定乡村关系,维护和实现村委会的自治权利。农业税取消后,乡镇职能主要转向为广大农民提供服务和推进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可借鉴国外政府采购或政府委托公共服务的成功做法,比如建立乡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基金,在政府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起包括购买、委托、评估、认证和问责等多环节的合作机制,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财政和政策支持。另一方面,结合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尤其是面对后农业税时代村庄公共服务瘫痪的境遇,鼓励农民在村庄公共事务的解决和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培育公共精神,重建社会信任,相互合作,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增强农民的组织性。村民自治社会基础的夯实,可促进村委会和其他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互动与共生,实现乡村善治。
    4. 创新农村传统文化,塑造公民意识
    创新农村传统文化,首先,在技术性操作层面,要加强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宣传和知识普及,改变农民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不信任感。对广大农民宣传相关的基本知识,使其明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性质和与农民自身利益的关系,唤起和增强农民参与组织的意识和积极性;对组织成员特别是管理者进行基本制度和组织管理知识与技能方面的宣传,努力提高他们兴办组织的规范程度和制度化水平。其次,在根本性文化层面,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文化建设中,通过培育共同体意识和农民的合作文化,塑造农民的公民意识,使公民积极参与到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中来。这就要求 “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指导,以 ‘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为基础,以 ‘参与性的群众文化活动和文化团体’为抓手”[18] 来开展有效的文化建设,实现对农民的文化启蒙。
    参考文献:
    [1] 刘卫 . 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体制研究 [EB/OL]. http: / / www. chinanpo. gov. cn.
    [2] 鲁可荣,王景新 . 中国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研究[M] .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10.
    [3] 俞可平 . 中国农村民间组织与治理的变迁 [M] . 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 .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4] 李熠煜 . 当代农村民间组织生长成因研究 [J] . 人文杂志,2004,( 1) .
    [5] 范和生,范荣跃 . 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及其在现代化中的独特贡献 [J] . 中国行政管理,2008,( 6) .
    [6] 周雪光 . 组织社会学十讲 [M] .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7] 道格拉斯·C. 诺斯 . 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 [M] .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8] North,D. 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M]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9] 俞可平 . 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 [M] . 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0] 吴玉章 . “政府管理社团”模式及其效果 [M] . 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 .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11] 徐勇 . 村民自治的成长: 行政放权与社会发育 [J] .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44 ( 2) .
    [12] 吴毅,杨震林,王亚柯 . 村民自治中 “村委会自治”现象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J] . 学海,2002,( 1) .
    [13] W·理查德·斯科特,杰拉尔德·F·戴维斯,组织理论:理性、自然和开放系统 [M] . 黄洋等译 . 北京: 华夏出版社,2001.
    [14] Suchman,M. 1995. Managing Legitimacy: 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 3) .
    [15] 陶传进 . 草根志愿组织与村民自治困境的破解: 从村庄社会的双层结构中看问题 [J] . 社会学研究,2007,( 5) .
    [16] 徐小军,郭琴 . 农村 “一事一议”: 历史形成、制度缺陷及完善路径 [J] .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 3) .
    [17] 俞可平 . 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 [M] / /俞可平等 . 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8] 邱梦华 . 新农村视野下的文化建设与农民合作 [J] . 调研世界,2009,( 9) .

相关资讯

鄂ICP备12009549号 版权所有: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昌丁字桥

联系电话:13807210624 15871688830 400-6060-805 技术支持: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

广告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