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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农组织化的四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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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7日 11:06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重庆墙体广告

    [摘要]提高小农组织化程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单独依靠制度安排很难取得预期目标,也需要依托文化观念的规范。透过千变万化的农民组织形式,本文归纳出小农组织化的四种组织原则来源,即差序格局的组织原则、布尔什维克的组织原则、平等契约式的组织原则和宗教信仰的组织原则,并认为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农民组织其实是这四种原则的混合表现形式。
    [关 键 词]小农组织化 组织原则
    所谓组织原则,是一种政策性的说法,在学术术语中,可以称之为关于如何组织起来的观念基础,是组织文化的内核。组织起来需要选择或者形成某些组织制度,但制度需要人的认同,让人们接受某些这样的组织制度而不是那样的组织制度,需要一些文化观念来支撑。这些观念界定了组织的制度知识、组织中的人际关系和组织权威的合法性,等等。最基本的,也是最具普世性的组织原则有两种,一种是科层制的,另一种是人际网络,这些组织原则可以称为第一级原则。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具有文化差异或者时代特征的第二级的组织原则,这些组织原则相互搭配在一起,才能使得利益不同的主体凝成一体,成为一个比较紧密的可以开展集体行动的组织。纵向地看,我国小农组织的发展史上先后存在或引进过三种组织原则,它们分别是传统的组织原则、布尔什维克的组织原则、平等契约(包括市场契约和民主契约)和宗教信仰的组织原则,它们的形成过程、相互关系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今天要发展新型组织化,必须从历史中寻找启示。
    一、              差序格局的组织原则
    一般认为,“关系”是中国人组织起来的最基本原则。但很显然,这不是中国的专利,否则,就不会有美国新经济社会学的网络分析方法了。但是,对于强关系的依赖,或许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在早期人类学家眼里的所谓文明国家里,少有他国具有中国这样发达的强关系。这些强关系可以分为血缘关系、朋友关系、学缘关系、地缘关系等。所以,中国会存在很发达的宗族组织、朋友圈子、同学组织、地缘组织,等等。不同程度的强关系和弱关系搭配起来,就出现了环绕每个人的差序格局。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以强关系为核心的差序格局到底是将农民组织起来的利器,还是障碍?很多人认为,中国人依赖强关系的倾向是中国人组织不起来的重要原因,但更为中肯的说法是,这种文化模式既是障碍也是桥梁。它是通向更大范围组织的障碍,也是解决小范围问题的桥梁。
    人们在论证中国农民的合作能力不足时,最常列举的几个着名判断包括了马克思所说的“一袋马铃薯”,孙中山所说的“一片散沙”论,梁启超的“公共精神缺乏”说,晏阳初所说的“愚贫弱私”,以及梁漱溟的类似感慨,还有近来曹锦清先生的“善分不善合”判断。其实,这里面存有一个重要的分别。当他们发出以上感慨的时候,目的几乎没有例外地都是表达了这样一个认识:这些农民还远不是公民,难以形成超越传统社区的共同观念和集体行动。但是,他们并没有否认农民在传统社区范围内还存在大量的集体行动。
    比如,马克思说:“法国农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数百万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而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可见,他的问题意识是农民是否是一个阶级,能否开展阶级斗争。他并没有否认农民之间存在“地域的联系”。同样,广为流传的“一片散沙”论也有值得厘清之处。孙中山曾经这样讲到“一盘散沙”的观点:“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以中国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外国人旁观的人说中国人是一片散沙,这个原因是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因为一般人民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强大,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至于说到对于国家,从没有一次具极大精神去牺牲的。所以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还没有扩张到国族。”孙先生已经说得很清楚,中国人不是不团结,而是团结的范围太小。梁启超的“公共观念”缺乏论来自《新民说》中的“论合群”一节,他讲得最彻底,说“惟国民之大群不能,即一部分之小群亦不能也。”其实,他也承认,“昔者,吾中国有部民而无国民……耳目所接触,脑筋所濡染,圣贤所训示,祖宗所遗传,皆可以使之有可以为一人之资格,有可以为一家人之资格,有可以为一乡、一族人之资格,又可以为天下人之资格,而独无可以为一国人之资格。”所以,梁启超也不可能认为中国人彻底无法组织,更多地是感慨中国人缺少民族观念。晏阳初也不例外,他认为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愚贫弱私”四大病,提出以“学校式、社会式、家庭式”三大方式结合并举,“以文艺教育攻愚,以生计教育治穷,以卫生教育扶弱,以公民教育克私”四大教育连环并进的农村改造方案。这里,他的“克私”之方,其实是公民教育,而不是团体教育,足见他改造农民的时候,其实是抱着改造国民的目的,他所关怀的不是如何更好地解决乡土内生的种种问题,而是反过来希望农民帮助解决中国全局的大问题。这一点,即便是最有乡土情怀的梁漱溟也是承认的。他在总结了自己在乡村建设运动遇到的困难时说:“中国的革命,大多数老百姓是被动。自过去的变法维新、两次革命,以至今日乡村运动,均不免自上而下。许多难处,由此而生。”
    如果我们不是抱着过于宏大的目标来要求小农,那么我们得承认,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以自己的方式,解决了各种各样的合作困境。而且,还能够组织起集体或民营的经济组织,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令人震撼的成就。问题的另一面也是对的:农民确实不善于解决超出乡土逻辑之上的公共问题,这就是“善分不善合”之说的一种本意。农民善于解决私事,也善于解决放大的私事,或者可以化公为私的事,但在此之外的公共领域,农民往往出现了合作障碍,难有作为。这不仅是农民的缺陷,也是国人的普遍缺陷。
    尽管用现代的目标或者国家的目标来要求传统的乡土的小农,有些不合理,但是,他们毕竟是这个社会的主体。百年来的思想者们不得不努力从传统组织逻辑里发现组织现代国家的药方,他们对传统组织逻辑及其实践者的要求不是没有意义的,也不是完全不切实际的。
    首先,传统的组织逻辑本身并不是针对小范围事务而提出的。我们说农民不善合作,但未必就是差序格局的组织原则出了问题。还与很多具体条件有关。在某些条件下,差序格局的组织逻辑也能解决大范围的组织问题。比如领导人的克里斯玛气质越强,服从者必定越多,极端者甚至具有宗教色彩。另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是,在大范围的组织里,领导人越没有私心,越能够照顾到差序格局边缘或者下层人的感受与利益,那么,这个组织也就越稳固。在不平等的格局中,以上事下谓之仁,以下事上谓之智。一个足够强大的上能够对下以仁,就可以赢得下的尊重和拥护。这其实就是一种儒家传统。儒家传统所界定的差序格局,并不能等同于今天口语中的关系。它超越了个人小圈子的概念,道出了在大范围内建立不平等的秩序的条件:上对下承担责任,下对上承担义务。这种儒家的理想,看似迂阔,但是,目前国内甚至国外成功的民营企业,其领袖往往就具有这种风范。
    其次,是否可以从小范围的团结过渡到大范围的团结?比如移孝作忠。孙中山就相信这种过渡的可能,他曾认为在民国时代,百姓的祠堂里仍然有悬挂“忠”字的必要。既可忠于君,亦应可忠于国,甚至于忠君与忠国混同,这就是文化大革命时代的做法。梁漱溟似不赞同这种简单的直接放大,他的逻辑是倒转过来的,他认为如果社会组织得好,国家统一自然就有了根基。说:“将外国统一的法子,倒转过来就是中国统一的法子。那就是不求统一于上,而求统一于下”,即所谓“社会统一则国家粗安”。另有一种说法认为,农民的小团结恰恰阻碍了大团结的出现,这看似有理。可今天的事实是,虽然小团结已趋瓦解,大团结却无明显增进。梁启超先生在《新民说》中讲到之所以国人不合群,原因有四:公共观念缺乏,对外界说不明,无规则,妒忌。其中,对外界说不明和无规则其实说到了中国人传统组织的要害,中国人的组织往往本身是团结不足的。到底是这些团结乏力的小范围组织阻碍了更大范围的团结,抑或是这些导致小范围组织团结不足的原因同样妨碍了更大范围的团结?这样的问题,直到今天,我们也说不清。因为,国家的建构不完全是由文化或政治因素决定的,它必须要在历史演变中曲曲折折地找到出路。
    进一步地说,我们在讨论小农组织化的传统逻辑时,不能只看到中国人营造不平等的差序格局的能力,还要看到中国人对于某些天理公道的诉求。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最独特处在于,他发现,中国人除了可以用关系来组织之外,还能用理性组织起来。也就是说,中国人不只是认“情”,还认“理”。在他的时代,传统的“理”也已经弱化了,但是他发现了西方科学技术这种新的理。虽然当时的乡村建设运动组织者都重视推广教育和科技,但把这种外来的新知识与中国人的传统理性贯通起来,阐明了其中道理的,应数梁漱溟。作为原因之一,为了发挥这种新理的权威力量,梁漱溟建议成立乡约组织,然后让乡农学校的校长担任乡长,取代原来的从国家的科层制里派生出来的乡长。这其实是借助专业知识的权威来重建秩序。后来,人民公社的很大一项任务就是发展教育和农技推广,这应该也是人民公社后期生产力增长以及社会秩序稳定的一个源泉。那么,这种权威资源在小农组织化或者乡村治理过程中还能起到何种作用?对这一点,人们还很少注意到。
    二、              布尔什维克的组织原则及其中国化
    布尔什维克的组织原则超越了中国传统的秘密会党组织逻辑,它尽可能地扬弃了差序格局对于组织的影响,摒弃了王朝更迭传统或者神秘主义信仰,转而依靠新型的革命理想和普遍主义的组织纪律来凝聚人心。这种组织原则的创立者是俄国的革命家列宁。列宁通过总结欧洲特别是本国工人阶级运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形成了新型的建党原则,也就是布尔什维克的组织原则。这种思想传入世界各国,对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中国,这种促进是沿着两条线展开的。第一条是孙中山在革命过程中屡试屡败,苦苦探求如何形成巩固的党组织,后来在列宁这里得到了启发,建立了新的中国国民党,进而实行了联俄容共政策,有限地发动群众起来革命;第二条是中国共产党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沿用和服从这种组织原则开展革命活动,并在革命实践中实现了这种组织原则的中国化,使得一种主要适用于城市工人阶级的组织路线运用于开展农村工作。
    列宁的建党原则具有很大的创造性,用孙中山的体会来说,俄国革命在中国之后,而成功却在中国之前,所以如此,“实全由其领袖列宁先生个人之奋斗及条理与组织之完善。”表明列宁的“条理”和“组织”之完善,这两者给孙中山留下了很深印象。
    所谓组织之完善,主要是指列宁实施了依靠先锋队干革命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真正建立了一个团结一致的革命家队伍。这是中国人最缺乏的。列宁提出当时“首要的最迫切的实际任务是要建立一个能使政治斗争具有力量、具有稳定性和继承性的革命家组织”。没有坚强的革命家组织的领导,无产阶级的自发斗争“就不能成为无产阶级的真正的‘阶级斗争’”。“把作为工人阶级先进部队的党同整个阶级混淆起来,显然是绝对不行的”,党是有组织的先进部队,“只吸收至少能接受最低限度组织性的分子”。所谓条理之完善,是指列宁不仅用职业革命家的组织来领导了革命,还说明了为什么要这么做。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进而让自己的同志也知其所以然,重视理论建设,使民知之,这应是西方革命家对于中国革命家的重要启示。孙中山悟出了“行易知难”之理,继而于 1917 年创“孙文学说”,或者也是受到了西方革命家的启发。正如列宁所言:“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行动”,“只有以先进理论为指南的党,才能实现先进战士的作用”。列宁在与民粹派、经济派、孟什维克的斗争中,不断地思考,写出了一系列重要文章。如 1902 年写的《怎么办?(我们运动中的迫切问题)》,1904 年,又写了《进一步,退两步(我们党内的危机)》。后一本着作在马克思主义历史上第一次详尽地批判了组织上的机会主义,制定了马克思主义革命政党的组织原则。该书还指出,党必须同广大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
    中国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一个艰难困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组织的涣散给孙中山及其同志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 1894-1914 年的兴中会-同盟会-国民党时期,组织最为涣散,可以说这是一个极端民主化时期;在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看到国民党其实是一盘散沙,乌合之众,转而到日本组织了中华革命党。在这个新党里实行了党魁集中制。要求党员宣誓“服从孙先生,再举革命”、“永守此约,至死不渝,如有二心,甘受极刑”。这在实际上是重新走回了秘密会党的老路子。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五四”运动的爆发,鼓舞了孙中山,使得孙中山重新发现了人民的力量,看到“现在有很多有新思想的青年出来了,人民的觉悟程度也增高起来了”。他于 1919年改中华革命党为中国国民党,重新开始公开活动。在建党思想上摆脱了党魁集中制,尝试某种既能团结一致,又有适度民主性的政党制度。1922 年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政党之精神在党员全体不在领袖一人”的思想,将总理制改为委员制。明确指出这个改组的目的是以俄国的方法为模范,努力把党基巩固起来,成为一有组织的有力量的机关,和俄国的革命党一样。
    可是,作为一个资产阶级的政党,囿于资产阶级软弱的阶级属性,他的政党很难如同布尔什维克政党一样坚强地团结起来。孙中山将中国式的自由视为革命的大敌,多次用俄国布尔什维克的例子来反对党内自由散漫的思想,但是他又不能不妥协。比如,1924 年讲到:“商人做生意的资本是钱,我们革命的资本是什么东西呢?商人附股是拿出钱来,我们参加革命党,要贡献什么东西呢?我们参加革命党,要贡献的东西,就是自己的平等、自由,把自己所有的平等、自由都贡献到党内……然后全党革命,才有成功的希望。全党革命成功之后,自己便可以享自由、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孙中山所能指望的团结,也只是暂时的,将来还要把自由还给大家。要在这些动机不纯的人当中建立坚强的组织,是十分困难的,这也是为什么蒋介石重新走回了一人独裁制的基本原因。
    中国共产党直接继承了俄国布尔什维克的组织原则,所以,从一开始就以建设一个高度集中的政党为目标。但是,要在无产阶级人数很少,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建设一个具有广大群众性的、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政党,是极其艰巨的任务。毛泽东等人在这方面做出艰苦的探索,写出了大量着作,在这些着作里,毛泽东对于布尔什维克的组织原则做出了很多发展。正如邓小平曾指出的那样,“把列宁的建党学说发展得最完备的是毛泽东同志”。这些发展中最重要的方面,是共产党人对于群众路线的发扬。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是在俄国十月革命和我国五四运动的影响下,在列宁领导的共产国际帮助下诞生的。”这是《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于建党过程的概述。这个概述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与俄国布尔什维克建立过程的不同。这个不同也体现在组织问题上,虽然都讲民主集中制原则,但建立的路径是反过来的。俄国的革命在工人中本来有着较好的群众基础,然后从较松散的民主化的社会民主党中分离出了布尔什维克,布尔什维克的组织问题是如何从过度民主转向集中,建立民主集中制。而中国共产党作为列宁领导的第三国际的一个支部,一开始就是一个职业革命家的组织,是集权于上的,然后在长期的革命历程中逐步发现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和向地方放权的必要性。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没有能够在城市里毕其功于一役,不得不走了一条从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转向了长期艰苦的武装斗争。在这个过程中,每前进一步都需要得到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的支持,每前进一步都要尊重不同地区的干部群众的自主创造精神,每前进一步都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开展细致有效的群众工作是共产党打赢人民战争的基本保证,群众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群众路线,所以,中国共产党在组织原则上,十分注重群众路线,将它看成是根本的工作路线和组织路线。
    群众路线的内涵是指: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如果说一切为了群众讲的是目的,那么一切依靠群众以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则讲的就是手段。一切为了群众,指的是共产党和党员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切依靠群众,首先要尊重和支持人民群众的革命首创精神,应该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应该善于从群众的议论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针和政策。一切依靠群众,还必须在一切工作中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要与群众打成一片,建立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既是中国共产党的工作方法,也是认识方法。依靠群众路线,共产党成功地完成了战争时期和建设时期各项动员工作,一度彻底地解决了小农的组织化问题。
    所以,当我们说中国化的布尔什维克组织原则时,可以分两个层次来说:确保党内团结的民主集中制和确保党与群众紧密联系的群众路线。
    具有强大的群众动员能力,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的直接体现,这也是共产党与国民党以及其他从事乡村建设运动的团体的根本区别之处。应该说所有的社会改造运动都必须紧密联系群众,为什么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就能够更为成功呢?除了因为这个党是一个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党,团结有力,纪律严明,工作热情高,执行力强。也与这个党的阶级属性,以及她对于社会结构的独特理解有关。共产党认为中国社会内部的基本矛盾就是阶级矛盾,这一点与所有的社会改良主义者都不同。因此,群众路线的贯彻总是与阶级斗争的开展联系在一起的。尤其是,共产党坚决执行了有利于下层农民的土地政策,削弱和打击乡村社会的上层,大大激发了群众的革命热情。如果是社会改良主义者,就不可能调动起这么高的参与积极性,因为,他们的群众工作必定是依靠既有的社会权力结构和文化网络,顺着既有的社会结构走下去。他们希望帮助下层,却不得不依靠上层来做工作,可又没有什么办法来掌握乡村的上层,结果是上层和下层都难以发动。在 1935 年,梁漱溟总结了乡村建设运动中遇到的两大困难:高谈社会改造而依附政权;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他在 1938 年到延安时,带去了自己的新作:《乡村建设理论》,毛泽东在概览此书之后,准确地把握了要害,认为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运动所以不能成功,就是因为梁没有能够从阶级的角度来把握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
    共产党还很善于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地创新群众路线的实现形式,如果说在革命时期,群众工作是发动一部分群众起来斗争一部分反革命者,那么在革命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群众工作的中心就是组织所有的群众起来建设国家,实现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这种群众工作继续奏效的经济基础。在这个过程中,共产党做到了将党的组织体系与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完全同一。这种同一既不同于战争年代要站在既有权力结构的对立面开展斗争,也不同于改良主义者依靠传统社会中的既有权力结构和文化网络开展工作,而是直接取缔了传统的权力结构和某些文化网络,用党的组织体系取而代之。群众变成了上级领导的下属,此时,群众也就不只是相对于党员而言,而是相对于领导而言的。没有职务的群众是群众,有职务的干部在上级干部面前也是群众。党内外打通了,国家与社会模糊了,结果,本来限于党内的民主集中制也可以说成是群众路线的一个体现。
    在改革以后,不仅将一部分群众组织起来开展阶级斗争没有必要,将所有农民组织起来战天斗地也失去了意义,乡村社会里的战火硝烟和暴风骤雨都已经远去。乡村的权力结构与社会文化结构日趋多元化,越来越脱离了党组织的掌控,这个时候,党的群众工作做什么?怎么做?就成了大问题。
    三、              平等契约式的组织原则
    所谓平等契约式的组织原则,是指一些平等的人或者被假定为平等的人通过自愿地订立契约,来完成某种目标。其基本形式一是民主契约,二是市场契约。前者解决公共领域里的问题,后者解决集体和私人领域里的问题。中国不是自古以来就没有民主,而是没有建立在人格平等基础上的制度化民主;不是没有市场,而是没有建立在独立产权基础上的法治化市场经济。所以有这样的差距,有的是文化的不同,有的是发展程度的不同,有的是其他制度的影响,等等。这两种制度引进中国以后,都被希望可以解决小农的组织问题,以下分别概述。
    (一)           以制度化民主来组织农民
    在一个缺少平等观念的人群中如何建立制度化的民主?讨论这个宏大的问题需要找到一个切入点,最好的切入点也许就是如何开会,因为开会是形式民主的最基本活动。孙中山先生在其《建国方略之三:民权初步(社会建设)》中专门援引西方的议事规则讨论了如何开会的问题。他认为开好会是实现民权的基本功,而且还专门把如何开好会写进了建国方略里。所以,我们从开会来解读制度化民主,应该是合适的。孙先生对于中国人开会的流弊是十分清楚的:“尝见邦人之所谓会议者,不过聚众于一堂,每乏组织,职责缺如,遇事随便发言,彼此交谈接语,全无秩序。如此之会议,吾国社会殆成习惯……然误会之端,冲突之事在所不免。此直谓之不正式、不完备、不规则之会议可也。”问题是,本来不平等的人怎么能平等地议事?议完之后又有什么用处?孙中山也不相信人是平等的,可是他宣扬一种平等的议事规则。或许,他是觉得这种规则在文明人中是可行的,而且,可以通过强制推行这种规则来教化国民,达到训政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他其实并不认为这种会议的决策真的能左右行政过程,他讲究的是政与治的分离,权与能的分别,政权属于大众,这可以是一个平等参与的过程,但治权属于精英,属于那些先知先觉或者后知后觉的精英分子。这样就在一个讲究平等的议事规则之下,嫁接了一个依据不平等的执行机关。
    孙中山讲的开会,更多的是决策会议,而不是执行会议,所以,可以充分地体现民主和平等的风范。问题是那些精英在执行决策时,也是要开会的,这种会如何开?带有执行功能的会,就必须体现甚至强化上下级之间或者领导与群众之间的不平等。在少数服从多数外,必须讲究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因为完美的程序并不能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在会上可以让少数服从多数,但是不能避免口服心不服,出了会场门就反悔。特别是在一般群众中,这样理性的会议程序很难贯彻,勉强做到了也可能只是个形式。
    中国共产党开会另有一套程序,这是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在十六大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专门有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其中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这里面最重要的是其中的“十六字方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这个方针是新加上去的,此前的十二个版本的党章里都没有,我们可以把这个方针看成是对共产党的议事传统的一个总结。这个方针表达了一个基本的道理,开会的目的不是为了表现民主而民主,而是为了集中意见,团结多数,推进工作。所以,开会必须是有领导的,不能是无政府主义的,而且,一定要做好会前会后的幕后工作,不是专注于会场上的程序。特别是要事先个别酝酿,统一思想,不能把任何分歧都展示到会议上去。由于这个会前的整合工作非常重要,也不一定很顺利,所以,很多重要的会到召开时都是“胜利召开”的。在这样的会议程序里,要十分突出领导的权威,不必假定人人平等。同时,也不允许领导对重大问题随意个人决定,对这一点,改革以来的党章是越来越强调的。
    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是服务于议行合一目标的,它能产生强大的执行力。但在做群众工作时,只是善于开会,还远远不够,因为相对于党员干部,群众是更加自由散漫的,而且总会有不同意见。要使这种民主集中制的会议发挥出巨大效力,还必须有其他制度安排相配合。比如在集体化时期,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党的组织掌握了农民的基本生活来源,还能合法地使用强制手段。另外,也需要得到社区传统的支撑。多方面的制度安排结合起来,才能收到改天换地的功效。
    在所有的民主制度设计里,民主与集中都必须统一起来,从其起源来说,民主可以看作是实现集中的一种理性化的程序。而且,民主的决策一旦形成,必须得到所有参与人的执行,因此,民主程序的运行需要有适当的强制手段做保障。只不过这种强制的手段要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异,可软可硬、可奖可罚、可情、可理、可法、可势,甚至可暴力。在将全国小农组织成铁桶的人民公社制度中,强制的成分尤为明显。很多人反对这种强制,认为这种强制是不必要的,认为这种强制降低了生产合作的效率。比如林毅夫就是这种观点,他开出的药方是让合作回到自愿,也就是使得合作成为一种平等的契约。可事实上,如果我们在 1962-1998 年的全国粮食总产量数据中拉一条趋势线,会看到这是一条上升的直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的粮食大增产,其实也只是围绕这条趋势线上下的一个波动。而且,在人民公社的后期,农民的生活在总体上确实是有明显改进的。这表明,强制手段的运用最终并没有妨碍生产的发展。
    不论人民公社时期的强制手段是否必要,它毕竟让人感到极大的不自由,所以,总是存在着瓦解这种强制的政策选项。在改革之后,农民的活路重回到农民自己的手中,党组织的工作失去了抓手,强制自然是大大瓦解了。可是,分散的小农在一起生活,必然还有一些公共的社区事务要处理,而且,小农经济本身也是不能自足的,它必然在产前、产中和产后需要某些统一的服务。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改革后,农民收入的分配程序从先国家和集体后个人,变成了先个人后集体与国家,原有的农民负担从隐性变得显性。要使得这种负担变得让人接受,似乎也必须对农民有所让步。在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下,党内改革派也需要进一步放活农民,激发农民和基层的创新精神,使之为推进全面改革作出更大贡献。在这些复合的背景下,国家推行了村民自治制度,将一种来自草根的创新拔高成为国家意志。
    中国最早的村民委员会是在 1980 年由广西宜山县合寨大队下属的两个自然村里分别建立起来的。从民主的角度来看,它的程序是粗糙的,只是选出了领导人,却没有产生监督领导人的机构。这更像是一次熟人社会里的推举,而不是一次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它很像是对村落权威的一种公认,而不是一次对自由平等的追求。国家在推广这种制度时,把它从自然村层次直接提到了行政村层次,而且设计了与国际接轨的规范的民主程序和制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律用了大量的篇幅规定了如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基本精神与罗伯特的《议事规则》或孙中山的《民权初步》是一致的,只讲如何决策,不讲如何实行。法律文本中没有条文规定这些民主程序通过的决议如何才能得到实施,反而有多处条文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本来,村落内部的社会关联也是保障决议实施的重要力量,可是,村民自治是建立在行政村层次上的,这个层次上往往是半熟人社会,内部关联不够。而且随着社会的转型,乡土内部的自治资源也在不断地流逝,依靠传统来实现公意的可能也在不断地萎缩。空有民主却没有集中,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最大弊病。
    理论上说,既然村民委员会自己不能使得自己的决议得到执行,那它就应该寻求政府的帮助,必要时申请法律的制裁。如果政府确实愿意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那肯定会有助于村民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比如,投入资金、工作指导、宣传造势或帮助做通反对派的工作,这在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实际中是广泛存在的。但是,基层政府也有自己的目标,如果村民委员会的决议不符合政府的目标,政府也不会帮助村民委员会。而且,在面对某些钉子户,甚至违法户时,政府往往也是束手无策,因为基层政府的能力也不够。有句话说的是“服务在基层,执法在县市”,如何让国家的法律对接乡村深入琐碎的社会冲突,是一大困难。很多政府部门包括执法部门都不愿意处理涉农事务,因为成本高,而且情况复杂,搞不好还会引发上访。在改革初期,司法部门送法下乡时,法律未必能被接受;现在,即使农民愿意迎法下乡,法律也未必能下得来。结果,一方面乡村社会里缺乏合法的暴力,另一方面,国家的合法暴力又难以为乡村社会提供足够的服务。在这个空缺里,各种灰色的势力获得了发展空间。
    要想在既有的基层政治体制的框架下使得村民自治制度做到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就必须让政府与村社紧密配合起来。在理论上,这也是可行的。因为,在税费改革之后,乡村内部的紧张和敌对关系也大大缓解了,而且,基层组织之间也是相互需要的。很多人也曾预言,只要进行了税费改革,那么真正的村民自治就能够发育出来。因为,一方面村民委员会要开展工作确实需要上级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上级也必需村民委员会帮助完成大量的任务,比如计划生育、维稳、治安、新农村建设、社会保障、农业发展相关项目、征地,等等。村干部可以在执行这些任务的同时,赢得上级的信任,换取他们对自己的支持。这是公与公的互惠互助。问题是,第一,这需要村干部拥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第二,这需要村两委和村委会内部的紧密团结;第三,政府的支持不可能是普惠的,总是给予了少数先进村组,让大部分普通村组处于等待中。这些条件都满足是不容易的,如果村委会没有权威,不仅仅是集中不够,民主也会不够,因为民主没有用处。
    (二)           用法治化的契约帮助小农对接大市场
    这涉及到三种制度形式,第一是公司加农户制度,第二是专业合作社制度,第三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在传统社会和当代的乡村社会里,存在着发达的初级市场,活跃着数以百万计的小商贩。在这些有形的或无形的市场关系中存在着古老的朴素的契约精神,这种契约精神得到了人情、面子、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多重护佑,看似含糊,却行之有效,且连绵不绝。在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这种朴素的契约精神遇到了严重的挑战,越来越显出它的贫乏与脆弱。这些挑战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第一,传统社会共同体的瓦解,使得原有的契约精神逐渐残破,可是宏大的国家法又很难对接琐细的小农生活。第二,小农越来越需要和远方的市场发生联系,这种联系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如何才能对抽象的契约关系发生信任,这对于所有人都是一个挑战。面对这个挑战,经营小农或者专业大户的适应力要强大一些,他们联合起来的可行性也要高一些。但是更多的承包制小农或者普通农户如何组织的起来呢?赵泉民在研究民国时期的合作社时,认为不能真正独立自主的小农其实是无法建立真正的契约经济的,如果这么说是成立的,那么我们能否建立不那么纯粹的契约经济呢?第三,具体到可以用于组织农民三种制度,在市场经济里也要面对其他更有效率的组织制度的竞争,比如独立企业制度或者贩子的家庭经营制度,在这种竞争关系中,合作制度往往是落败者。很多人希望公司加农户制度能够成功地带动农户,这种带动确实是可能的,但是我们很难认为这也是一种合作制度,“带动”与“合作”不是一回事,根本地说,“带动”不是一种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而且,它也极难建立真正规范的组织。
    我们能否发现一些其实不那么大的市场空间,将小农安身其中?或者我们能够强化法治的力量,确保抽象化契约的实现?或者我们干脆反其道而行之,消灭小农,发展大户?或者我们回过头去在计划经济的逻辑里去发现将农民组织起来的秘方?2013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对这些长久以来争执不定的问题,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复,这个方案就是强化农户对于土地承包权和长期占有权,与新型城镇化战略结合起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其推进速度和效果值得关注。
    四、              宗教信仰的组织原则
    在一定的程度上,信仰与组织是一体两面的。所有的组织都会发展自己的合法化机制,其中包括一套话语体系。比如,传统的差序格局式的组织依靠儒教理论为自己的说教,群众路线的组织方式依靠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自己的证明,而平等契约式的组织依靠自由主义思潮为自己伸张。反过来,所有的信仰都要发展一种组织来传播和维持信仰,所有的宗教都既是一种信仰,也是一种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它与其他世俗组织的不同,在于它的合法化机制是超现实的,而且是强有力的。
    以四大宗教之一的天主教为例。《圣经》在“梅瑟第二篇演说”中是这样教导信徒只能听从其指挥,并实现其合法化统治的,“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我曾领你离开埃及地,那为奴之家,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你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或制造任何上天下地,或地下水中所有各物的形象。你不可叩拜,也不可事奉这样的偶像,因为我上主,你的天主是忌邪的天主。对于恨我的人,我必在子孙身上追罚他们祖先的罪恶,直到第三代,第四代;对于爱我,守我诫命的人,我对他们施行仁慈,直到千代。”《圣经》同时通过赞美诗、咏史诗、预言诗、抒情诗、哀怨诗、诅咒诗等从正面和反面强化天主的至高无上、无所不能、不可触犯。然而,当人们忠诚于天主时,他们发现现实并非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甚至是正相反:恶人万事亨通,善人多灾多难。这时,《圣经》通过“天国”一词来自圆其说,“为义而受迫害的人是有福的,因为天国是他们的”。人类的欲望总是无穷无尽的,关键是除此之外,人类似乎也并没有什么更强大的力量来帮助其达成目标,所以,希翼获取无限幸福的人们则只能寄托希望于此,希望能借此获得自己所念想的一切。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本身亦存在判断标准,完全脱离人类的发展的教义也无法得到很多人的认可,因此宗教一方面顺应人性,提出道德规范,获得人类多数的认可;另一方面以道德规范来约束人类的恶,使得人类更易于统治和管理。无论如何,最终都归于一个目的,即使得人类更易于接受天主教的教义。
    虽然所有的宗教都有组织,但不同的宗教组织小农的能力是不同的。宗教可以分为功能性宗教和社区性宗教。二者的划分原则主要依据在于是否强调广大信徒的集会。各大宗教对其骨干人员都是有比较严格的管理,但是对于散落于各地的广大信徒的集会要求则是各不相同且差异很大。比如,佛教虽然规定了“日常课诵”、“忏法与打七”、“佛法会与盂兰盆会”、“水陆法会与焰口施食”等仪式规范,但主要是对僧尼的要求,“佛教规定,每年的四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日的三个月,僧人都要定居在寺庙内专心修道,称作‘安居’”。而道教的礼仪则主要集中于“斋戒”、“坛蘸科仪”、“敬神礼仪、日常功课与服饰”,可以说这些礼仪即使在信徒家里即可做到,不必要跑到一个特定的集中地点。但是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等则分别要求其信徒必须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集会。“伊斯兰教规定,每天应履行固定的礼拜五次。即在清晨破晓时一次(称为‘晨礼’),中午一次(‘晌礼’),下午一次(‘晡礼’),日落后一次(‘昏礼’),夜间一次(‘宵礼’);每周星期五的午后有一次公众礼拜(即‘聚礼’);每年一次的范围更大的公众礼拜(即‘会礼’)。每次礼拜都包括站立、鞠躬、跪拜、叩首、念诵赞词、诵经等固定的动作和程式,礼拜也有规定的次数。”基督教则规定信徒每个周末都必须到教堂去做礼拜。可以讲,佛教和道教是一种功能性宗教,而诸种民间信仰、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都是一种社区性宗教。前者主要是满足了人们的心理需求,其组织形态是松散的,后者不仅能满足人的心理需求,还具有明显的社区整合倾向和能力。我们看到,基督教社区和伊斯兰教社区都有很强的内聚性。
    根据农业部固定观察点的数据,佛教主要在东部地区的农村和西部的藏传佛教地区保留了较强的传统,伊斯兰教依然主要在西部地区势力强大,基督宗教的新教在各地尤其是中部地区农村发展迅速。总的来说,中部地区农村的宗教信仰明显要淡漠一些,其他地区的宗教信仰依然保持了一定的活力。
    现在,基督教尤其是新教在中国农村尤其是中部地区发展迅速,事实上,已经成为这些地区组织农民的重要方式。这个事实与我国转型期民间信仰道德的瓦解以及佛道信仰的衰落是大有关系的,没有证据表明,在全球化的时代基督教一定会取代东亚地区的传统信仰,只不过中国大陆的传统信仰已经太过虚弱,或者说它们的传播是无力的,农民缺乏选择,而基督教的传播又十分有力,在传播过程中没有遇到真正的竞争对手。当农民寻找心灵安慰和人际温暖时,自然而然地接受了找上门来的基督新教。但这并不意味着基督教一定会成为唯一的宗教解决方案,多种宗教相互竞争的格局可能会长期存在。在这样一个大国,各种信仰相互竞争的格局也会存在区域差异,这是不能忽略的。
    结语:诸神争战还是三教合流?
    缺少组织原则当然不行,组织原则多了也未必就好。“现在的中国人,各人有各人的理,譬如,我站在伦理本位上讲理,你站在西洋近代思想上讲理,他又站在反西洋近代的潮流上讲理,左也有理,右也有理,甚至于他一个人可以讲三种道理,其实左右都没理。”梁漱溟先生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的这段批评,放在今天,其实也正合适。他自认为是一个真正的通人,如果按照他发明的理来办,就可能结束诸神争战的乱局,拾回道德人心。他为之奋斗多年,却收效不多。
    梁漱溟先生大力地扩展出来的道理,被看成是一种新儒家的思想,他的努力被认为是试图在乡村里重建儒家传统。儒家传统在今天的式微,原因是多方面的。人心不古是一方面,传统的充满人情色彩的理性,正在被高度形式化的理性所取代。乡土的封闭性必然瓦解是一个方面,文化观念对于人的约束能力大大地降低了,法律的意义越来越大,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如何化解?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梁漱溟式的思考是在一个国家虚弱的乡土社会环境中进行的,今天的乡土是到处渗透了国家权力的开放空间。其实,就是在当时,国家权力也加强了对乡村的渗透,梁漱溟对于这个事实很不适应,所以表达了对这个事实的无奈。今天,要考虑乡村建设,就不能消极地对待政权,还只能是依靠政权,发挥政权的力量。
    是不是说如果不借助政权来自上而下地组织农民,农民自己就不会组织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笔者相信,如果外界不去努力组织小农,小农之间还是会衍生出复杂的组织体系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组织总是会出现。比如,各种文艺组织,这些组织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它们是奥尔森所说的“相容性组织”,你加入了对已加入者有好处,不加入对于已加入者也没有什么损失。这样的组织如果组织成本很低,一两个领头人可以用自己的热情支付组织成本,就很容易大量地发展起来。实际上,某些需要支付很高组织成本的公益性组织,或者依靠义气与暴力牟利的黑色势力组织,也会逐步地自动地发展起来。特别是从市场或资本的逻辑出发,一定要发展经营的规模化,这也就是一种组织化的过程。事实证明,宗教组织在现代社会的迅猛发展也是可能的,在农村,基督教组织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必须得到关注的重要现象。总之,如果没有外界干涉,乡村社会一定会重建出一个多元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新时期的文化网络。
    这些自发组织之间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单就某一个组织来看,其中的成员还是有点组织性的;但如果就某一个人来看,他(她)还是自由散漫的,是没有原则的。今天看来,个人的自由不再是一种麻烦,应该看成是一种进步。那么何必要提高组织化程度呢?因为救亡的任务解决了,发展的任务也可以解决,但社会整合(不论是地方的整合还是国家的整合)的使命没有完成,整合到什么方向去的任务没有解决。如果这些组织之间不能建立一个总的价值导向,这个任务就完成不了。更糟糕的结果是,如果这个总的价值导向是负面的,被庸俗的、灰色的力量所把持了,就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在台湾地区,国民党的威权体制结束后,在广大乡村普遍出现了黑社会势力,它们与其他派系力量混杂在一起,甚至能控制当地的地方选举,这种状态的出现是值得我们思考和警醒的。在大陆,现在的情况是,旧的价值导向一点点地淡化,新的导向还没有逐步地建立起来,结果就陷入了一个诸神争战的格局。我们已经分不清正在发生的社会巨变到底是一种单方面的社会解体,还是复合式的社会转型。无论我们的立场是为了乡土的发展,秩序的优化,还是国家观念的普及,这种混沌局面都不是令人满意的状态。
    要建立一种价值导向,不是依靠宣传或者上课就能完成的,思想路线必须要依靠组织路线来保证,意识形态上层建筑需要政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来保障,否则只是空中楼阁。要想在乡村社会里体现某种国家的价值导向,就必须建立践行这种价值导向的组织,用这种价值导向统领其他价值导向,用这种组织统领其他组织。作为对一种传统治国智慧的体认,或者对于一种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事实的尊重,笔者倾向于认为,这种所谓的统领不应该是一元化的领导,而是朝向一主多元,三教合流。在一个超大型社会里,单一意识形态的格局是无法长期维持的,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条件下,也没有必要这么做。问题在于,这个要树立的主导的价值倾向是什么?又如何才能在组织中贯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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