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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背景下的协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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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7日 11:06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重庆墙体广告

    【摘 要】:协会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研究发现,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各类协会可以划分为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和农业产业化协会四类。其中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属于微观层次,纵向发展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和横向联合的龙头企业协会属于中观层次,由政府牵头的农业产业化协会属于宏观层次。文章论述了农业产业化背景下四类协会的成因、功能及其关系,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 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农产品行业协会; 龙头企业协会
    农业产业化协会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以下简称“农协”) 是会员在自愿互利基础上,自发组织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服务、管理、协调会员为宗旨,以协会为单位承担相应的对外责任和义务。农协通过协调组织相关力量,将分散的生产与大市场连接起来,打破传统上小而全的生产状态,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脱节的矛盾。
    近年农业发展的实践表明,农业产业化是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农业产业化有三个主体: 农民、企业和中介组织。截至 2011 年底,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达到 28. 4 万个,其中 15. 8 万个中介组织中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了 14 万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日益成为重要的组织形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伴随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农协在组织形式、服务对象与职能等方面逐步完善,协会也不再局限于农协,其会员也不仅限于农户,而是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组织形式,如 2012 年底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联合 16 家大型龙头企业组建成立的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本研究基于已有文献和实地调研,探讨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背景之下协会的发展,将目前我国农业领域存在的协会依据职能、会员层次、会员代表和权利义务等的不同,大致区分为农协( 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和农业产业化协会四种形式。其中,农协因其参与主体直接为农户,归为微观层次; 纵向发展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和横向联合的龙头企业协会划归中观层次; 而某些地方出现了由政府牵头成立的农业产业化协会属宏观层次 。下面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分别讨论。
    一、农协早于农业产业化出现
    我国农业产业化发端于山东潍坊,诞生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 1992 至 1993 年间。此前,随着农村改革推进,部分地区农民为满足自身需求已建立起相关农协。1980 年四川成都温江县成立的养蜂协会成为最早的农协。[1]协会的发展符合了当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之初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形势。
    农协是按照“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基本原则,实行“民办、民营、民管”的运行机制,其经营领域由种养业向特产、加工运输和流通等延伸,服务形态由单一技术服务向市场经营综合服务、产供销一体化转变,合作范围由局部农民联合、服务本乡本土,向异地合作、跨区服务发展,是广大农民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在联户形式上,存在多种模式,包括“协会 + 专业大户 + 农户”“协会 + 基地 + 农户”“协会 + 公司 + 农户”,其中以“协会 + 公司 + 农户”为主。在组建主体上,呈现多元化并存的特点: 一是依托政府技术推广部门兴办; 二是依托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牵头兴办; 三是依托能人牵头兴办; 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地专业生产情况牵头兴办。[2]
    (一) 农协的成立
    农协是农民自发的创新组织,把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降低农民单独进入市场的成本,提升了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和交易谈判地位。协会的基本职能是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从最初开展的农业生产技术咨询,到生产资料采购、供应农用物资,农产品销售、市场开拓等,协会的服务功能已经涵盖了产业链上的各环节。
    农协的成立,同包产到户一样满足了农民摆脱小农经济束缚的需要,满足了农户按产业组织起来的愿望。因此,农协凭借其灵活的机制和广泛的适应性,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广科技成果、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赢得了广大农民的支持和认同。因此,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各地纷纷成立了农协。
    (二) 农协的快速发展
    随着产业化快速发展,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当中龙头企业带动型发展最快、作用最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产品生产与销售相脱节、市场供求不平衡的难题,然而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存在不一致性,企业一次性收购农产品和订单农业较为普遍,在合同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着交易成本高、契约双方不对称等问题,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和农户都因此遭受损失。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司 + 农户”渐渐为“公司 + 协会 + 农户”的新模式所取代,出现企业联合农协、农协举办企业等新趋势,以农协作为中介组织促进合作各方达到相对均衡并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解决了农户不按合约规定肆意使用农药、添加剂造成农产品检验不合格; 或是企业利用其强势地位克扣农户等问题。[3]
    农协在维持原有职能基础上,作为与企业链接的桥梁,协助农户与龙头企业签订约束力强的标准化合同,以保证农产品品质和农户履约率; 进一步突出“中介组织”功能,使企业与农户成为利益均沾的共同体,调动了农户生产积极性,帮助农户分享其他环节利润[4]。协会因其延长了产业链条、丰富了参与主体、拓展了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而得到快速发展。
    (三) 农协的主要职能
    1. 推广农业科技
    农协是农业科技得以有效推行的载体,一端联系着技术部门,一端联系着农户,通过开展试验、示范等推广活动提高了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把新技术推广到千家万户,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源泉,促进了农民增收,赢得了广大农民的认可。
    农业科技的推广和普及在一定程度上要靠典型引带和示范幅射,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把新技术、新成果展示给周边农户,使他们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规划、项目选择、新技术应用等方面都能效仿和学习。通过这种方式使农民科学合理选择种植种类,推动了农业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形成地域特色产业,实现了农业科技推广由普遍号召向典型示范、规模推广的根本转变。如沈阳康平县花生种植科技协会引进优质花生品种 20 多种,其中鲁花、潍花在农村推广 10 余万亩,平均亩产超过350 斤。
    2.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以前推广农业新技术,主要靠行政力量,资金来源、场地、推广项目及发展全由政府决策。农民处于被动地位,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不出来,效果不佳。而协会因为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了解农民的需求,提高了农产品的收益,加速了农业技术推广的速度。牡丹江磨刀石镇果树病虫灾害严重,每年户均经济损失数万元,果树协会成立后,聘请专家讲解果树病虫害防治知识、科学管理过程,经过协会和农民共同努力,水果质量和产量都得到了提高,打造出“磨刀石”品牌,带动了周边村果品业的发展。[5]
    3. 有效对接产业和市场
    农协减少了农民进入市场的中间环节,把农民自产、自销的单个产品纳入整个产业链条,把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纳入了整个市场体系,使农民真正成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充分发挥了农民的主体作用。把农户个别行为转化成为市场组织行为,把地区资源优势转化成为市场经济优势,促进了产业和市场的有效对接。沈阳新民市獾洞子村在蔬菜种苗协会带动下,90% 农户掌握了西瓜苗嫁接技术,建起了育苗工厂,形成了年产 5 000 万株西瓜嫁接苗的育苗基地,嫁接苗远销吉林、黑龙江等地。[6]
    4. 拓展丰富了产业化组织形式
    农协由初期以技术服务连接农户式拓展开来,组织农户进入市场,形成“协会 + 公司 + 农户”经营模式,出现企业联合协会、协会举办企业等新形式,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吉林集安青石镇五味子协会,通过与集安鑫亿葡萄原汁有限公司合作,引进外埠资金成立太阳升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五味子基地700 亩、北冰红基地300 亩,年产浓缩果蔬汁、果酒( 饮料) 8 000 吨,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2 000 余万元; 集安市蜂业协会以技术为依托创办永泰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立 23处养蜂基地,在省内外设立 25 个蜂产品销售部,蜂产品被认证为国家“AA”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7]
    二、农业产业化促进协会立体多元发展
    农业产业化发展是为了提高农户组织化和生产规模化。农户组织化表现为企业和中介组织数量的快速增长,而生产规模化需要资源整合利用和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并由此产生了纵向整合资源的农产品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行业协会”) 和横向组织协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以下简称“企业协会”) 两种模式。
    (一) 行业协会的出现
    行业协会产生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规模小,区域化的发展模式和组织形式远远不能适应国际市场激烈的竞争,相比美、法、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农协,在组织化程度及功能作用上都突显出我国产业组织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如缺乏以行业为代表与贸易方谈判的组织,直接导致我国农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客观上要求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8]。最初的行业协会跨村、乡、县,尤其在一些优势产区,按行业把农户组织起来,打破我国农户小而全的生产状态,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产业,实现农业区域化、规模化生产经营。进一步发展就出现了以龙头企业、区县的协会、合作社等中介组织为基础,建立如乡镇企业协会以及食品工业、畜牧业、种业、奶业、饲料业等协会。国外实践也表明,农产品行业协会对于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9]
    (二) 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
    行业协会一般是由企业或政府牵头组织起来,按照协会章程实行民主管理,由代表大会对重大议题进行表决,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和其他非市场化收入。单品种纵向( 包含向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发展) 是我国行业协会的重要特征。农产品行业协会代表成员利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
    1. 发布行业动态
    行业协会提供农产品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使会员了解产销信息以便于及时调整生产行为。结合行业特点,引进和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提供相关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行业综合发展水平。打造提供行业信息交流平台,举办行业发展报告会和研讨会、举办或参与行业展览会,开展行业信息交流和宣传,拓宽交流渠道,扩大市场影响力。北京市谷物协会通过举办优质小麦和玉米生产技术培训、质量标准及最佳收获和贮运方式、小麦及专用玉米加工技术等内容丰富的培训班和知识讲座,提高会员专业知识水平。温州市食用菌行业协会印发《蘑菇种植》等刊物,发布行业最新动态。
    2. 协调关系,创建品牌
    行业协会在协调组织成员内部事务时,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内部环境。将从事同一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的农户和企业连接起来,充分调配、利用各种资源,促成会员间形成互助合作的良性循环,共同开拓市场,创建并且维护行业品牌。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2005 年底申请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明确界定龙井茶原产地域范围,对三大产区 18县市龙井茶从产地、原料到加工进行严格监管,要求产区内 140 多家企业必须强化“利益共同体”意识,抱团应对市场竞争; 2011 年全省龙井茶产量达到 2. 4 万吨,产值 30. 4 亿元,占全省茶叶总产值 30. 4%。[10]
    3. 担当行业利益代言人
    行业协会以保护行业成员合法利益为宗旨把农产品经营主体连成一个完整组织体系,以整个行业利益代言人身份参与国际竞争,努力扭转中国入世后的劣势地位,抵御国外农产品大量进入造成的市场波动,对抗国外不合理贸易保护政策。协会通过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联合力量共同行动,代表行业阐述观点立场,保护本行业合法权益。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以低价销售为手段开拓国际市场,不少农产品市场出现了竞相压价混战场面,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行业整体利益,行业协会通过实行最低限价制度等约束机制规范出口企业行为以实现行业整体利益最大化。2012 年中国粮食价格再一次抵御了国际粮价暴涨剧烈波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主题的深度调研报告,引起国务院重视并获重要批示,该报告预测了粮食周期性波动时间,并提出了消减周期性波动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建议。
    4. 制定标准,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的建立对实现行业标准化生产、加强行业自律具有重要作用,避免由于行业标准匮乏、监管机制缺失导致全行业重大损失。2003 年金华“毒火腿”事件对金华火腿行业造成了摧毁性打击。行业协会迅速建立了行业信用制度和会员信用体系,制定行业规则以规范行业行为,建立其良好的行业秩序; 完善了农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规范,建立标准化推广机制,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保障标准化生产顺利进行; 规范了市场秩序,对损害协会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如温州市乌牛早茶协会,协助政府对行业价格进行指导、监督,督促会员企业和农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解决了协会成立前,茶叶假冒伪劣和无序竞争现象严重,行业缺乏有效管理,行业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困境[11]。
    (三) 企业协会的成立
    企业协会的成立在于解决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普遍规模小、科技含量与品牌知名度低等问题。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的重要力量,迫切需要做大做强。企业发展有内外两方面因素,企业需要自强不息,不断创新; 对外需要加强合作,形成战略联盟。龙头企业协会创造了机会和打造平台,帮助企业进行交流沟通、汇聚资源、协调行动、联合研发、降低交易费用,进一步整合优势要素,推动分工合作( 分散的单个企业是获得信息的弱势者,搜索信息成本较高,而加入龙头企业协会后,协会为成员提供共同需要的信息以减少搜索成本)[12]。企业协会还会制定并监督企业遵守共同规范章程,促进企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联合影响政府政策,优化外部发展环境。
    (四) 企业协会的主要职能
    企业协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及相关组织自愿结成的区域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于 2012 年底由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联合 16 家大型龙头企业组建而成,将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作为工作立足点,以为会员服务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搭建交流平台,畅通沟通渠道,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培训、投融资等方面的服务,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13]。部分省区市成立了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职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企业协会积极发挥连接企业和政府的纽带作用,促进党建和企业家的沟通联系。协会将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到各龙头企业,体现落实政府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意图和要求。协会还会基于深入调研和企业诉求,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为龙头企业争取扶持政策,协助政府部门督促落实出台的政策措施,为企业排忧解难。广东省龙头企业协会曾在 2008 年国土资源部实施农保地定位时发挥了与政府良性沟通的重要作用。[14]当时珠江三角洲地区许多从事养殖、花卉种植的龙头企业的一些设施农用地被列为违法用地,有关部门要求强制拆除。协会积极组织相关企业搜集材料、法律合同,以协会为主体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调动媒体、记者等舆论力量,向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调查违章建筑真相,避免了一刀切可能带来的损失。
    2. 信息在企业间传递与共享
    企业协会加强企业横向联系,推动企业联合对接,优势互补,扶持企业做强做大,提高整体竞争力。协会充分发挥信息传递作用,搭建更高层次、更广泛服务平台,定期通过移动客户端、电子邮箱、报纸杂志合刊等形式,为会员企业提供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科研技术等行业发展动态市场行情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且,协会围绕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重点和突出问题,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及研讨活动。湖北省龙头企业协会[15]利用网络平台调动会员积极性,在 2007 年 3 月召开协会年会之前,大部分龙头企业都参与撰写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理论研讨文章并提出了可行意见,协会为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匡实了基础。
    3. 制定相应规范,加强企业自律
    企业协会参与制定一些农业产业化行业标准与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企业素质,规范企业行为。企业通过协会组织形成战略伙伴,经协会的引导形成自律,避免无序甚至恶性竞争。协会作为企业代表,对损害企业权益行为将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对于不利舆论要正确疏导引导,提高预防、化解、应对危机的能力。广东省龙头企业协会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立即进行公共处理,积极协助主管部门筹备、召开了部分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协会在会上发出了《关于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倡议书》,倡议广大农业企业积极行动,规范行为准则,加强自律,杜绝生产、储运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14]
    4. 举办活动,协助企业搞好宣传
    企业协会承办或组织企业参与大型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通过展会平台展示企业形象和产品,加强会员企业产品宣传与品牌建设; 充分利用信息网站,宣传推介龙头企业及其产品,拓宽企业产品的销售渠道;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企业评比表彰奖励活动,积极宣传会员企业取得的成绩,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发布企业经营经验。2010 年湖北省龙头企业协会与省产业化办公室先后共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了四次全国性的展示展销会,包括河南驻马店全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 宁夏) 园艺博览会、中国( 安徽) 农业产业化交易会、郑州第八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15]通过展销会实现企业与原产地、企业与销售地的多项对接,汉口精武食品公司签订了建立 10 万只肉鸭养殖基地合作协议。
    三、农业产业化协会助推农业产业化发展
    当下,我国农业产业化呈现加速发展态势,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成为关键。农业产业化协会( 以下简称“产业化协会”) 的成立打破了产业链条中条块分割的局势,从宏观层次整合行业、企业、产业资源,推动农业产业化向纵深发展。
    产业化协会是在政府主导下,以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联合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科研院校等科技创新实验平台以及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业务部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寻求互促互助共进发展的社会团体组织。以突破相互隔离的职能部门、实现农业产业链上整体的横向联合为最终目标。
    (一) 产业化协会成立的动因
    产业化协会是协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和宏观形式,其能有效权衡协调农户、企业、中介组织、政府在产业链上的生产、经营、管理关系,探讨更加顺畅的运作机制,保障农民的实际权益。农民作为产业化发展的主体,本应成为其发展的最大受益人,但目前政策普遍偏向于企业,协会作为农户的代理人、企业的服务者、产业链的组织者,理应肩负起协调多方利益关系的职责,调和农户与企业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时产生的矛盾,通过协会的制度安排来降低多方谈判造成的交易成本,促进产业化发展升级。[16]
    (二) 产业化协会的主要职能
    1. 落实政策,形成反馈机制
    产业化协会不仅为会员之间搭建交流平台,实现优势互补,更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形成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正向,协会提供政策和信息咨询,包括国家及各级政府在财税、信贷、国债技改贴息等各项扶持政策措施; 逆向,协会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对有关发展战略、政策措施进行决策论证,承担项目评估、工程检测、成果评审等工作。协会通过收集企业、农户意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并且协会在整合收集各方面信息资源之后,参与信息反馈,进一步影响政府的决策。山西省农业产业化协会,为全省“十一五”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出谋献策,确定将农畜产品加工业作为重点,提出了《关于推进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的意见》。
    2. 建立紧密联结形式,促进产业升级
    产业化协会作为各方利益协调者,协调政府与农户、农户与企业、农户与中介组织、企业与中介组织等多方关系。解决农户与企业、中介组织在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提高农民适应市场的能力,分摊市场风险和生产成本。把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不同阶段、不同产业和产品的特点,探索创新不同的利益联结机制和组织带动模式,实现企业与农户的互助共赢、共同发展。
    3. 与科研院所联合,依靠科技促进发展
    产业化协会吸收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作为会员,有助于专家深入农村进行实地研究,建设研发平台; 根据现实生产情况,将先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协会建立科技服务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会员企业解决在科技成果引进、科技创新等方面遇到的难题,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 并且,方便对基地农户进行科技培训,降低单独培训的成本。福建省产业化协会在 2009 年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第七届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累计征集到会员企业技术需求项目 241 个、科研部门技术供给191 个,并成功促进会员企业和科研部门对接合作项目 58 个,投资金额达 10. 5 亿元人民币。
    4. 遵循市场规律,分类指导产业化发展
    产业化协会发展,促使农业产业化从更高层次实现资源整合。各地从实际出发,坚持市场导向,因地制宜,探索各县特色的产业化发展路子。在产业布局上,协会以市场需求为依据,优化资源配置; 在企业发展方面,鼓励有序竞争,实行优胜劣汰; 在指导方式上,更加尊重经营主体选择,避免政策一刀切。辽宁产业化协会定期发布辽宁农业产业简报,建立了辽宁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信息网,创办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专刊,传播先进经验,推介重点企业,宣传名优产品,为当地农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17]
    四、结论、问题及建议
    综上所述,协会作为农业产业链上的重要组织载体,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公共服务平台,也伴随着产业化快速发展呈现出组织主体趋于多元化的模式。各省市、区县根据当地实际生产状况,发展了农协、行业协会、企业协会等多层次协会。并且,随着组织主体利益关系日趋紧密,协会将打破条块分割与地域行业限制,加速相关利益群体资源整合,逐步形成横向联合、纵向贯通的协会组织。[18]协会通过自愿加盟形式组建,以服务成员为宗旨,通过一系列自律制度和维权措施,既规范了会员行为,又保护了会员利益。
    协会协调能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对内,协会把会员组织联合起来,降低了交易成本,在彼此之间共享资源优势,形成一定的生产集聚效应和规模效益; 对外,协会作为成员代表,集中表达了成员诉求,提高了成员谈判地位。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四种类型的农协是相互并存、相互扶助、相互转化的关系,并不存在替代关系,我国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了多种形式的农协。总体来说,协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协调多方关系,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19]实践证明,协会是有力助推农业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但是,协会在发展中尚有掣肘之处:
    1. 法律地位缺失
    目前,我国没有出台针对涉农协会的相关法律,导致协会管理仍处于真空状态。从法律性质来看,协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由科协系统主管,其法律依据是 1998 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农业部门或供销合作社主管,其依据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至今我国尚未明确协会的性质和地位,这在实践中出现了协会的法人资格登记、对外合同签订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协会健康发展和作用的进一步发挥。[20]
    2. 管理方式落后
    协会发展壮大,关键是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目前大部分基层协会是能人、大户管理,协会成员绝大多数是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偏低,缺乏管理和民主意识; 协会管理机制、监督机制、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限制了协会发展。调研中发现,一些由农户自发组织的专业技术协会完全没有民主议事程序,有些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协会大事决策成为一言堂,间隔很长一段时间才开一次会员大会,与会会员屈指可数,大会决策得不到有效执行,农户处于被领导地位,不能参与决策等现象。
    3. 缺少资金扶持
    协会是成员自发形成的组织,协会运作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协会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目前大多数农协经费来自成员缴纳的会费,协会资金非常紧张,导致协会, 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并且协会作为公共服务平台,往往存在收益少、见效慢的问题,越是基层性质的协会越是难以为继,而农民是基础,缺少了农民的协会如同海市蜃楼。农协如果要在发展规划、技术引进、产品标准化建设、品牌创建与维护、对外宣传等方面有所作为,就需要有更大的财力保证。
    为了使协会更好服务于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1. 明确法律地位,规范协会管理
    协会发展的首要条件是得到政府在政策方面的支持,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协会法律地位、法律责任,规范协会组织形式、结构层次、职责作用和行为规范。依法对其进行管理,促进制定合理的协会目标,明确会员的权利与义务,调动会员积极性,参与会员大会,加强对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规范的监督,完善协会章程、财务管理和服务制度,建立奖惩制度,促使会员将自己的个人利益与协会名誉相关联,成为共同发展的团体。
    2. 加大政府扶持,推动协会发展
    由于协会没有经营实体,以服务为主要职责,政府应给予经费、人才等方面支持。根据 WTO农业协议规定,对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市场调查、产品展销等活动,政府可以给予资金支持,以帮助农户会员享有权利。在人才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特定发展阶段由政府官员挂职兼任会长、秘书长,尽快培训、发展、选任适应协会工作的职业化管理人,如离退休干部、专业能人。政府服务、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会发展,及时解决协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逐步建立横向联合农户,纵向多层次分级的综合协会。
    3. 转变政府职能,赋予协会更多权力
    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要求我国政府逐渐转变职能,把更多的权力交给中介组织,使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协调供给平衡。政府管理农业的职能主要转变为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农业发展环境。由协会发布公开信息,履行农业政策,监管企业实施效果。协会不再是政府的附庸,协会获得权力后,集中力量解决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农户、企业、中介组织的协调与合作问题,真正成为服务农户和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核心组织。[21]
    【参考文献】
    [1] 《成都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课题组.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的调查与思考. 农村经济,2003( 12)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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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齐瑶,邵景波,穆艳丽. 农产品行业协会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 学术交流,2009( 1) :78 -83
    [5] 于薇,葛万生,孙军. 农业专业协会的重要作用. 市场了望,2003( 3) :52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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