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当代社会,表达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然而现实中公民表达自由的充分实现尚存在诸多制度限制和障碍,其结果是非制度化表达逐渐成为现阶段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策略性选择,当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正是这种非制度化表达的极端表现。因此,正视群体性事件中民众的合理利益诉求,认可多元社会公民利益表达的正当性,并为之构建制度化的表达机制,或是一种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可行路径选择。
[关键词] 表达权; 群体性事件; 非制度化表达; 利益表达机制 转型中国社会冲突加剧,群体性事件频发,政府部门往往倾向将其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这当然是事实。但事实还有另一面,审视当前多发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发现,虽然具体原因各不相同,但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大体一致,无不是由群众正当利益受损,但利益诉求长期遭到漠视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彰显了当前我国民意表达不畅的现实困境。群体性事件以极端表现形式给政府敲响了警钟,构建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依法满足公众的表达权才是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 一 当代社会公民的表达困境 伴随着中国政治体制变迁和市场经济发展,公民的表达自由问题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表达权”概念之后,十七大报告再次把“表达权”与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一同列为公民的四项基本权利之一,强调要依法保障。然而公民表达权在现实中的依法实施往往是缺位的,或者是不到位的。 ( 一)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对表达自由缺少基本共识 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历来强调大一统,压制了表达自由的成长空间。可以说中国缺乏表达自由的传统,在本土政治文化资源中,有关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相当落后。反而,在中国历史上关于压制表达自由的案例比比皆是,远如秦始皇“焚书坑儒”,近如清代“文字狱”。虽然这种专制主义的传统在当今社会受到削弱,但对政治和社会思维方式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政府乃至民众对表达自由的判断。在现代政治中,对于公众表达,一些政府部门还不能理性面对,特别体现在一些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表达在某些人看来是多余的,不愿意多听群众的意见。即使有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座谈会,网上论坛等表达意见的渠道,也往往流于形式,公民表达之后迟迟得不到正面回应。 ( 二) 对表达权不仅立法保护不足,也缺失行政权、司法权的保护 虽然宪法多处确认了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但仅是从有关言论自由等规定中推导出来,现有的涉及表达自由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至今还没有关于表达自由的专门立法。“表达自由特别是具有公共性质的表达自由的保护不但需要宪法的上位法依据,同时有赖于具体部门立法的细化落实。”[1]立法保障的缺失使公民正常行使表达自由权利备受限制。现实中,一些官员和部门压制表达自由的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公民的表达权很难排除来自政府和官员的不当限制和干预,甚至时常遭到政府公权力的侵犯和漠视。一些人因正当行使表达自由权 而惨遭打击报复,或开除公职,或身陷囹圄,或危及生命。表达自由若遭受非法侵害和剥夺,最终的救济都要通过司法来进行,司法保障构成表达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我国有关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缺乏操作性强的保护性规定,公民无法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重的伤害了表达自由。 ( 三) 在表达自由方面的认识存在模糊和混乱 由于传统文化对表达自由的桎梏,也由于现实训练的有限,对于准确界定表达自由的边界,社会缺乏较为清晰地认识,表达自由有被滥用的可能性。比如,在承担了较多民意表达功能的网络中,就常常充斥了侮辱、谩骂、攻击等不良行为,网络暴力愈演愈烈。表达自由是重要的公民权利,权利必然也对应着责任,但公民在互联网上行使表达自由权利时缺乏基本的表达文化素养,社会责任感较为淡薄。又如,表达权的本质内容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言论自由。即是说,每个人都可以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独立表达自己的观点。然而现实中,某些部门把表达自由等同于表态自由,惧怕批评和意见,一听到公众的批评和质疑,就想方设法地阻止,对公民的表达自由滥加干涉,就有可能导致公民“因言获罪”,而成为“现代文字狱”。 二 群体性事件与非制度化表达 表达自由对于实现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尊重表达权,保障表达权是时代的要求。然而无论在观念还是在制度运行中,公民利益表达行为的正当性并没有获得肯定,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落实。不必讳言,在目前中国,公众日趋增强的表达意识和渠道建设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正在升级,其结果是非制度化表达逐渐成为现阶段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策略性选择,近年来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正是这种非制度化表达的极端表现。 ( 一) 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本质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人们,为了向政府表达某种意愿或实现某种目的,采取围攻、静坐、游行、集会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乃至破坏社会公私财物和危及干群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2005 年的《社会蓝皮书》显示,从 1993 年到 2003 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 1 万起增加到 6 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 73 万增加到约 307 万。另据中国社科院于建嵘教授估算,2007 年、2008 年、2009年群体性事件都超过了 9 万起。2010 年的《社会蓝皮书》也指出,2010 年我国群体性事件仍处多发态势。因此,我国已进入群体性事件多发期,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最突出问题。 考察中国当下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发现,群体性事件大多由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环境污染、企业改制、移民安置、劳资纠纷等原因引起,利益冲突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真正原因,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背后往往有其合理的利益诉求。例如,瓮安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孟连事件,表面上看是警民冲突,实质上是胶农与企业的经济利益长期纠纷所引发的一起较为严重的群体性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于建嵘教授将中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划分为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五类,并着重指出,维权事件,这是目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从现已掌握的资料来看,此类事件约占目前全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80%以上[2]。由此可见,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利益分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结果,最主要的原因集中在利益方面,在于群众的正当利益遭到不法侵害,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利益冲突。 西方社会冲突理论认为,冲突是社会的常态,任何社会都存在社会矛盾和冲突; 冲突的根源是多元的,权力、地位和资源的分配不均以及价值观念均可成为冲突的基础; 冲突在对社会关系起到破坏作用的同时,对社会也具有正面建设性的功能。冲突自身是一种释放敌意并维持群体关系的机制,可以使用“安全阀”这个概念来描述为对社会不满提供释放途径的合法冲突机制,通过允许自由表达而防止敌意倾向的堵塞和积累。 随着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中国社会利益分化趋势明显,利益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利益必然容易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中国已进入利益博弈时代,各社会主体围绕利益问题而引发的现实冲突日益增多,利益矛盾、利益冲突、利益博弈将成为正常的社会现象,群体性事件频发正是中国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及其冲突的客观反映。因此现有的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闹事”加以硬性打压的习惯性处理方式是不合理的,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应当形成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新观念新思维,从利益冲突与利益博弈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新的界定,将群体性事件去政治化。 ( 二) 非制度化表达———群体性事件的根源 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利益表达问题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阿尔蒙德看来,利益表达即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愿望和维护自身利益而提出和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的过程。通常情况下,社会成员表达利益诉求,一般是采用制度内途径,即“通过国家正式提供的各种合法渠道,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利益的表达。”[3]在我国主要有信访、选举、监督、诉讼、合法的游行、示威等。但是,前已述及,当代中国社会对公民表达权的保障有所欠缺,公民表达自由的充分实现尚存在诸多制度限制和障碍,政府设置的有限的利益表达渠道并不能完全满足当前民众的利益表达要求。当制度内的利益表达途径不够健全,自由表达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时,社会成员在正常表达无效的情况下便会自发寻求制度外途径。“在贫富之间存在巨大鸿沟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可能是由富人掌握的,而穷人要么保持沉默,要么采取暴力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声音。”[4]230 综观近来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不难看出,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尽管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上还在于群众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遭遇体制性迟钝,无法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陷入表达无门、表达无用的现实困境,群众不得已而采用制度外的利益表达方式,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当正常的意见沟通和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时,民众就会设法寻找更直接有效的表达方式以引起政府重视和媒体关注,采用诸如游行、请愿、上访等群体抗议的手段,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即是如此。“观察众多群体性事件,都存在老百姓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政府与民间沟通不到位、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中央党校教授秦刚如是说[5]。 当前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绝大多数是因为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而造成的。“大量的研究表明,在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是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健全。”[6]公众利益表达机制存在严重的缺失已成为引发冲突的重要诱因。有效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导致民众在利益受损后无法借助既有的制度来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借助于体制外的非制度化的表达方式。因而,这个时期“群体性事件”会频频发生,成为社会的一种常见行为。“除少数有政治目的的群体性事件外,多数群体性事件经历了正常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过程。通过正常形式和渠道,群众的正当要求没有满足,群体性事件便表现出反复性和逐步升级的特征,合理的要求往往通过过激行为表现出来,最终发展到围堵党政机关,辱骂殴打劝阻人员,甚至阻塞铁路公路交通。”[7] 总之,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在改革过程中因利益矛盾、利益冲突而引发的,是民众在利益受损后采取的一种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群众的要求有其合理性。早在 2003 年 11 月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接受《半月谈》杂志专访时就表示: 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中,80% 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80% 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 80% 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 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然而现实中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往往无从表达或表达后没有回应,甚至遭受打压。当民众积累的利益矛盾和问题无法通过制度化渠道得以释放和解决时,势必走向非制度化诉求路径甚至暴力的方式。群众以越轨行为呼吁社会关注,谋求合法利益的保护,往往是因为正常的渠道无法充分表达其意愿,保护其正当利益。如果利益表达的渠道是畅通的,解决利益矛盾的措施是有效的,这些冲突一般都不会上升到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层面。就其实质而言,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制度外甚至发展到非法地步的利益表达行为,其根本原因是相关弱势群体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被迫采取的非常行为[8]。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健全,尤其是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症结所在。 三 构建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 群体性事件频发折射了当前中国社会利益分化的严重和利益冲突的尖锐以及公民利益表达不健全的体制性矛盾。这是政府制度供给不足导致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的后果,促使公民使用“弱者的武器”。玛丽·道格拉斯在《制度如何思考》中指出,一种好的制度应该具有容纳冲突的能力,并且应该有制度化的方法解决冲突。正视群体性事件中的权利诉求和利益冲突,认可多元社会公民利益表达的正当性,并为之构建合法化、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为不同群体提供公平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促使社会成员在利益受损或者发生冲突时能够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合法地表达其利益诉求,或是一种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可行途径选择,恰如孙立平等教授所言“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 一) 观念创新,正视群体性事件背后民众的合理利益诉求,承认多元社会公民利益表达的正当性,形成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新思维。“每个群体性事件都有它具体、特殊的经济民生利益诉求,虽以非规范的体制外行为表达出来,但不谋求体制内权力的再分配; 事件反映的是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之争,而不是与执政党的权力之争。”[9]在利益分化的多元社会中,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利益的博弈将会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许多群体性事件往往就是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的形式之一,在群体性事件中公民无非是在行使各种利益诉求的表达这一权利。因此,社会应当容纳这种利益表达,并为这种利益表达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利益表达。政府也许应当将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当成以一种特殊方式表达自己诉求的公民,学会以协商和对话的方式而非“对抗”的方式应对群体性事件,构建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营造一个平和的利益表达和博弈环境。这是理性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持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推动民主政治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一提的是广东以协商对话方式化解乌坎事件,意味着中国近年以打压为主的维稳思维开始发生根本性转变。正如《人民日报》时评所说的那样“把握了群众利益的诉求点,也就把握了问题解决的关键点。”这对于今后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来说是富有启发意义的有益探索。 ( 二) 渠道建设,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引导群众在体制内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杜绝非制度化表达,防止利益冲突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多元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能够传达利益诉求、缓和阶层矛盾、消解社会张力。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健全,利益冲突发生以后就容易出现群体性事件。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应当允许、鼓励不同的阶级、利益集团之间采用非暴力的方式协商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让利益表达合法化,让各种社会群体都有正常的、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力争使利益冲突不致演变为对抗性的社会冲突。关键就在于破除体制性梗阻、疏通群众诉求的渠道,将利益冲突纳入合法、有效的协商平台,学会用对话化解对抗。 从现实社会来看,公民利益的表达和实现存在渠道少而不畅的制度性障碍。当公民在制度内的利益表达走不通时,势必寻找制度外的利益表达空间,出现诸如暴力对抗、越级上访、围攻基层政府等社会群体性事件。在法治条件下,构建制度化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实现利益表达渠道的有效供给,使多元化社会中的合理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制度途径表达出来,并尽可能得到实现,在当今社会显得尤为迫切。首先应当继续完善人大、政协、信访等现有制度内的利益表达渠道,充分发挥其民意表达功能,提高表达的有效化。其次可以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直接的优势,强化大众传媒在利益表达上的作用。最后还应积极发掘和拓宽互联网、听证会、公民调查等新兴的利益表达渠道。网络问政的兴起正是互联网时代畅通利益表达渠道的良好范例。 ( 三) 组织建构、发展培育社会组织,提升利益表达主体组织化程度,促进利益表达制度化的组织设计。“原子化的个人利益表达只能导致社会失序和政治不稳定,而不能促进社会的健康有序运转。当代中国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在利益表达主体方面,即‘谁来表达’方面,只能是社会化组织而不能定位在原子化的个人。”[8]因为在利益表达过程中,高度组织化的利益集团能够进行有效的利益整合,形成共同的利益诉求,准确地传递给政府部门,从而转化为对其有利的政策选择。当前社会各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呈现出高度分散化和个体化的特点,组织化程度较低,意见和行动都比较分散,利益表达无序而且低效,很难影响政府决策。“当一个社会中各种成分缺乏有组织的集团,或无法通过现存的有组织的集团充分代表自己的利益时,一个偶然的事件或一个领袖的出现都可能触发人们积蓄的不满,并会通过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方式突然爆发。”[4]202“有效的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减少矛盾的出现,而且有助于促进矛盾的解决。吉林通钢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就是缺乏利益凝聚机制的群体性表达失去控制后,造成了流血事件。如果当时存在工人自组织的可以真正代表工人与企业和政府谈判的工会,事态也许会以和平方式解决,流血事件也就更有可能避免。”[6]社会组织是直接沟通政府与公民的桥梁,在反映不同社会阶层的要求和维护利益群体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利益表达的功能。应健全法律制度,优化政策环境,改善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大力扶持和发展各种社会组织,提升社会利益结构组织化水平,引导公众以一种更有效和成本更低的方式去表达诉求,增强利益表达方式的理性化和高效化。 [参考文献] [1] 张 军. 两种表达自由及其法律保障[J].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6( 2) :132-136. [2] 于建嵘.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 6) :114-120. [3] 徐道稳. 社会政策过程中的利益表达[J]. 学术论坛,2006( 7) : 6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