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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中公民道德建设的对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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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8日 10:06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重庆墙体广告

  摘要 :公民对话作为破解“群体性事件”的理性程序和社会资本,蕴藏着公民寻求利益表达、坚守社会诚信和达成行动共识的公民德性品质。将公民对话作为化解群体性事件中建设公民道德和培养“好公民”的实践方式,既找到了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合法性路径,又拓展了公民对话之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性意义,还在于公民对话的参与和规训提升了公民改善生存、生活和生命质量的理性能力与德性智慧。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公民道德建设;公民对话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缺失不仅缘于经济发展方式的科学性匮乏,还在于我们远没有建立起一套彰显公民特质的以权利—义务、自由—责任为道德价值基础的公民对话机制。以“公民对话”观察、分析和建构公民道德的建设机制,应和了2000 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以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和生活多元化为特征的异质化社会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现象。群体性事件的聚发期要求公民道德建设结束“独白式灌输”的规范化要求,积极展开平等式的公民对话,以寻求化解社会冲突、建设公民道德认同机制的路径依赖。公民对话作为破解“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理性程序和社会资本,蕴藏着公民寻求利益表达、坚守社会诚信和达成新的行动共识等公民道德品性。换句话说,公民对话能否破解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破解“社会群体性事件”,既取决于对话主体际的公民道德素养,也深度影响着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实际进程。公民对话的价值内涵和伦理导向就是维护公民权利、培育公民德性和建设和谐社会。
  一、群体性事件中的公民对话
  对话作为人类交往的基本方式,贯穿于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人们的日常生活、思想感情和行为活动的诸领域和全过程。俄罗斯著名学者米哈伊尔·巴赫金(Mikhail Bakhtin)把对话看作是人类真实生活的体现。他认为,“一切莫不归结于对话,归结于对话式的对立,这是一切的中心。一切都是手段,对话才是目的。单一的声音什么也结束不了,什么也解决不了,两个声音才是生命的最低条件,生存的最低条件”[1]340。贯穿和渗透于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之间的对话对改善生活品味、塑造个人品行与凝练社会共识具有决定性作用。换言之,对话和人类文明本身一样古老,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人在本质上就是通过对话联结起来的,人与世界的关系也就是一种对话关系。对话之于人类社会的这种本体性、历史性意义,伴随全球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和深度变化日趋深刻化的同时,也生成着和丰富着其价值论、方法论的意义系统。对话已不再仅仅是人类生活的一种本体方式,其意义还负载着化解当代群体性事件的理性程序和社会资本。经济的发展在何种程度上会促进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极大地取决于不同人群之间对话机制的搭建和对话素养的培育。对话的价值就在于它能以非暴力、非强制然而比暴力、强制更有力量的伦理方式改变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并使某种个别性、地方性的理念和主张成为普遍性的意志和共识。
  历经30 余年改革开放的我国发展陷入国际公认的社会冲突高发阶段的根源,不仅缘于经济发展方式的科学性匮乏,还在于我们远没有建立起一套彰显公民道德特质的以权利—义务、自由—责任为和谐价值基础的公民对话机制。以市场化(商品化)为驱动力和发展方向的改革开放,使人们在获得商品生产者或商品交换者身份的同时,开始摆脱了旧有的对于家族及政治等共同体的人身依附关系,获得了商品形式上的人格独立性。然而,如何使这种商品形式上的人格独立性升华为与专业、分工及其社会结构相匹配的、融“德行与理性”于一体的公民道德素养,将深度关乎“社会群体性事件”中公民对话的可行性和权威性。社会群体性事件高发的现象被国际通称为“发展综合征”,即后发展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由于“浓缩发展”而引发出的一种特殊状态。按亨廷顿的意义解读,所谓“浓缩发展”就是指:“在欧洲和北美,现代化进程已持续了几个世纪。在一个时期内一般只解决一个问题或应付一项危机,然而,在非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央集权化、国家整合、社会动员、经济发展、政治参与以及社会福利等诸项问题,不是依次,而是同时出现在这些国家面前。”[2]47 后发展国家由于在相对短的时间内需要同时处理不同维面的问题而呈现的“发展综合征”[3],引发了蔓延于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劳资关系、官民关系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信任关系日渐紧张的社会冲突事件。据有关资料显示,现在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类社会冲突事件大约90000 起,平均每天达到250 起左右。[4]以权力为主导的资源分配机制、以货币为坐标的社会发展格局,导致权力与权利的失衡、自由与责任的背离,加剧了我国社会冲突事件的频发。也就是说,导致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源,不仅表现于世俗生活的物质利益冲突,心灵家园的理想与现实、理性与情欲的冲突,各种道德、法律法规与政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还表现在不同群体成员之间平等对话平台和机制的缺失,由此转换成彼此轻视的社会冲突。当下我国缺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上系统而有效地应对各种社会冲突(既包括各种利益性冲突也包括非利益性冲突)的解决之道。事关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诸多信息无法有效地传达与沟通,政府给予社会冲突相关人权利诉求的回应渠道不畅、时间滞后,冲突各方的表达和参与欲望不是遭遇抗衡就是被搁置,导致一部分劳动者采取极端手段、甚至以自己的尊严和生命为筹码去讨要原本属于自己的那份利益。造成这种以非常态手段诉求自己利益主张的背后折射出的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互信不足,权力机构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不足。这种不足充分表明,建立一种有效的公民对话机制已成保障公民权利、培育公民道德的必要机制。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根本性特征是需要建立一套基于以权利—义务、自由—责任为和谐价值基础的社会成员自由平等的对话机制,这种自由平等的对话机制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塑造着我们所谓的“公民人格”。因此,以公民为主体的对话作为影响公民、政府、市场、社会等复杂性主体间平等、信任关系的理性程序和社会资本,不仅具有化解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工具性价值,更具建设公民道德的伦理性特质。因为,对什么样的话,以什么样的方式对话,总是反衬着对话者的社会身份和伦理关系。
  二、群体性事件中对话机制的公民道德之维
  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对背离人类目的性规律的社会发展系统的能动反映的客观情势,其本身并不可怕,它既构成健康社会自身组织性的“免疫系统”,也酝酿推动社会进化的契机和动力。可怕的是社会缺失化解冲突,或将冲突转换为社会进化契机和动力的态度机制和路径依赖。换句话说,真正造成社会冲突频发和蔓延的,往往不是社会群体性事件本身,而是事件冲突方及仲裁者面对和处理社会冲突事件的态度机制和路径依赖,即各方不能以公民对话者身份理性、自由地平等相待。所以,关于社会群体性事件问题的研究不应止于社会冲突性质、类型、功能的解构性探究,更应关注以权利—义务、自由—责任为和谐道德基础的公民对话机制的伦理性建构探索。
  公民对话是一项蕴涵着以权力与权利、自由与责任为和谐道德基础,在思想见解不同甚至局部、偶尔对抗的公民与城市、政府、市场、社区之间展开于利益、经验、价值观、情感、思维等诸多层面的谈判和妥协,以达成某种“怎么办”行动共识的复杂性公民活动。这种复杂性公民活动作为破解社会冲突事件的理性程序和社会资本,不仅具有民主性的政治特质,还具有深层的公民性伦理特质。甚至可以这样说,公民对话的过程就是构建和塑造公民伦理关系、行为规范、公民资质的过程。“公民对话”富有的极强的伦理性特质,它蕴涵于公民、公民身份、公民权利、公民精神、公民意识、公民道德等公民文化系统。从逆向思维来说,公民对话就是“更好地弥合分歧,化解矛盾,控制冲突,降低风险,增加安全,增进团结,改善民生”[5]的公民集体行动。公民对话的伦理特质,既是对对话共同体成员之间形成的某种伦理预期和道德预设,也是对人的公民性人格的意义提炼,包括坚持尊严、理性、自由、平等、正义与自治的价值理念;获取权利与义务对应性身份的情感体验;担当自由与责任的行为规范及行为意向。公民对话的伦理特质不仅表达着对话中的公民生存状态,更彰显着公民在对话中所拥有的自由权利范围和所要遵守的责任法律的深度。公民对话的伦理特质为社会冲突事件中公民对话的合理性、有效性提供了一种解释性框架。关于社会冲突事件中公民对话的伦理特质可以从公民对话的动机、原则及其理想诉求三个方面得到证成。
  公民对话的制动系统就是一种基于利益表达、社会信任基础上的以达成关于化解某种社会冲突的“怎么办”的行动共识。因此,寻求利益表达、坚守社会诚信、达成行动共识将构成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中公民对话的三大公民道德之维。
  1. 寻求利益表达
  利益纠纷(直接抑或间接)是社会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物质根源,“群体性事件”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公民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而追求利益又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也是公民道德生成的基础。因此,“寻求利益表达”构成由利益分化、群体分殊所引发的社会冲突中公民对话的直接伦理动机。在社会利益分化导致社会冲突事件的背景下,不同社会群体或公民个体能否形成合理、正常、必要的“利益表达”动机,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修缮,既是能否化解社会冲突事件的基本前提,也是衡量公民素养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美国现当代社会学、政治学的学者西摩·马丁·李普塞特就指出,必须“建立正常的渠道使一些相冲突的利益得以表达”;“从长远看,它能巩固国家政权”[6]138。从政治伦理角度来看,“利益表达”不只是个有价值的概念工具,寻求和主张“利益表达”也是分析社会冲突事件中的公民对话合法性和合道德性等相关问题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利益表达的主体、立场和内容是否以及在什么样的程度上为化解社会冲突事件系统所吸纳并在公共政策中得到体现,将成为考量公民对话伦理特质的基本指数。如果利益表达主体的核心立场被化解社会冲突事件系统吸纳并体现于当局公共政策,将被视为“有效”的利益表达;如果利益表达之后的公共政策根本不涉及或仅涉及利益诉求无关紧要的部分,则被视为“无效”的利益表达。当然,在观点多重、价值多元、体验多样、复杂多变的社会冲突环境中,影响利益表达有效性的因素极为复杂。令人遗憾的是,关于社会冲突事件中公民对话者“表达利益”动机的合法性、合道德性及其有效性等问题在国内已有的学术文献中尚未得到充分褒奖和深度阐释。实际工作者们在多数情况下也习惯于把社会冲突事件中公民对话者的“利益表达”视为讨价还价的抗衡“筹码”。显然,这种将社会冲突事件中公民对话伦理动机的“利益表达”与讨价还价的市场行为混为一谈,是对公民对话伦理特质的粗暴践踏。
  2. 坚守社会诚信
  社会群体性事件背后隐藏着的深度社会信任危机已成为公民能否“有效对话”的瓶颈。这种社会信任危机横贯于政府与民众之间、市场利益主体之间以及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因此,“坚守社会诚信”将成为由利益分化、群体分殊所引发的社会冲突事件中公民对话者共同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社会诚信之所以能够作为公民对话的基本伦理原则,就在于诚信也“是一种简化复杂性的机制”[7]。卢曼将包围着人类的弥漫着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简化为一个“可以相信还是不可以相信”的二维世界。根据卢曼的“简化复杂性”的信任理论,社会诚信作为公民对话的一种基本伦理原则,本质上是对公民对话中的经验观察或理性证据,包括言词、承诺及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可靠性的一种伦理化期望。社会诚信作为一种简化复杂性的特殊关系,表现为一个主体与另一个主体之间的互相认可与承认,并且形成实际的再认可与承认的社会性联系。我们知道,公民对话一般使用“事实”还是“看法”两种不同性质的概念陈述。无论“事实”还是“看法”都需要基于诚信或得到确证才能获得合理性对话。没有基本的社会诚信,再生动的“事实”举证,再深刻的“看法” 说理也将无助于“对话”。“事实”的陈述需要通过列举观察得以确认;属主观判断的“看法”需要通过说理、讨论,即通过一组概念性的理由、推论说服别人才能得到确信。社会诚信作为一种减少公民对话复杂性机制,既要能满足公民安全感的需要,更要有助于公民对话的准确性判定,才能提高“对话”的目的性效用。从社会伦理角度来看,“社会诚信”不只是一种公民对话的伦理原则,也是一种需要培育的公民美德。
  3. 达成行动共识
  表达利益、坚守诚信作为公民对话伦理的动机和准则,在理论上提供了公民对话“为什么”的伦理思维范式,然而,面对复杂的社会冲突,“为什么”的伦理思维仍然不能达成化解某种社会冲突事件的目的。达成“怎么办”的行动共识才是社会冲突事件中公民对话的伦理目的。“动机—准则—目的”构成公民对话的一种深邃的微观伦理逻辑。在这一过程中,凝聚和达成“怎么办”的行动共识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进取的公民对话伦理特质。寻求利益表达是公民对话的伦理动机,社会信任基础上寻求利益表达是公民对话的伦理原则,达成行动共识则是公民对话诉求的伦理目的。社会冲突事件中的公民对话既需要“诉说性”的陈述,更需要“怎么办”的行动性共识。
  “怎么办”的行动共识是由思想见解根本不同的人们通过艰难谈判和妥协的产物,是经历多次大声叫嚷甚至声嘶力竭的争吵和偶尔的对抗后达成的一致。因此,“怎么办”的行动共识既蕴含着对公民对话的有效性达成一致,更谋划着对化解某种社会冲突事件的具体行动方案。公民对话虽然不是形成集体决策的决策程序,但却是一个以解决群体性事件而形成的共识程序。这个共识程序形成的结果能够使事件冲突的当事人或者无直接利益关系者都看到并相信:社会冲突事件是可以解决的;解决社会冲突事件要听从众人的意志和意见;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通过众人对话达成的行动共识,即使与自己的部分利益有冲突。换句话说,即使一些人在这种行动共识中没有占据多数,但是他们能够理解和认同这些规范的制定意义,对这种社会秩序性有种正相关预期,即这种对他们不利的条例和规范,不是其他人的策略性或者暴力性后果,而是自己在参与一定对话共同体中的集体行动而导致的一种深邃的普遍性逻辑,从而比较理想地培育了公民个体参与破解社会冲突所具备的道德素养。
  三、我国群体性事件中公民对话的伦理反思
  寻求利益表达、坚守社会信任、达成行动共识作为公民对话的伦理要求与理想目标,既需要具体的行动路线图,更需要先见的预测及其应对行动困境的伦理反思。然而,当下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中既缺乏行动层面上公民对话的有效渠道与方法,又缺乏价值层面上对公民对话之伦理困境的反思与突破。当下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中公民对话的渠道匮乏与伦理困境既具有人类一般意义上对话机制的普遍复杂性,又具有受制于中国文化传统制约公民对话现实的特殊复杂性。
  首先,大众媒体主持下公民对话的娱乐化倾向,不仅造成公民对话中弱势群体的主体性缺失,更缺失大众媒体直面事件冲突、破解社会问题的勇气与道义担当。媒体作为架构公民对话的重要桥梁,追求信息质料的“时效”、“方式”和“议题”,这既是其生存与发展的策略方法,更是其秉承的价值立场和行动驱动力。大众媒体通过事件“在场”性以直接性、无遮蔽性和敞开性优势属性将事物呈现给受众。然而,面对激烈的同行竞争以及外在的信息过滤控制甚或受众的喜好偏颇,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往往通过“情绪聚集”的娱乐化方式(以规避社会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信息真实性、可靠性、可控性检视)将受众聚集于其设定的议题之中。这种娱乐化现象不仅无力引导公民之间展开化解社会冲突事件的积极对话与健康交流,反而有意无意地煽动与诱发了舍勒所谓的“情绪的民主”问题,即广大受众只是受娱乐化后群体性事件的被情绪化的影响以厌恶、愤怒、谩骂方式去关注话题而非现实。这种被大众媒体娱乐化信息激发的民众情绪形成一种强大而又极端的群体心理压力,将容易出现像莫斯科维奇在《群氓的时代》一书中指出的“群体心理颠覆理性”,进而将社会群体性事件中当事人(个体或群体)正常利益的表达和主张淹没在“大众情绪突然爆发”而越发难以收拾的道义尴尬之中。“大众在行动上的野蛮的、冲动的和情感的爆发,对整个社会,甚至全世界都意味着大灾大难,因为现代社会有机体的相互依赖日益猛烈地传播着每一个失衡的结果。”[8]41
  其次,行政主导下的公民对话异变,既是公民对话伦理困境的显性形态,又是公民对话缺失的主要根源。行政主导代替公民对话是一种精英主义行动逻辑。这种精英主义行动逻辑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行政主导下的公民对话异变导致公共生活的缺失,包括公民对话与交流的匮乏。“我们的公共生活确实也越来越少。间或有之,也侧重于显示权力等级,能从这种仪式化活动中得到满足感的,无疑是位高权重者或者狐假虎威者,其他参与者所体验到的多半是屈就和屈辱的无奈之感。另外的所谓公共空间,如果说有的话,也是商业化的娱乐场所。在这种地方得到的与其说是社会性需求的满足,还不如说是私人化的发泄。??由于在公共权力的运作中普遍存在着体制性迟钝和官僚式麻木,在社会的各个层面,但凡远离权力中心的人群,更容易在维护自身权利和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受到挫折和伤害而又无计可施,只能隐忍,甚至陷入绝望。”[9]另一方面,行政主导下的公民对话异变还将直接导致社会冲突。所谓的“被”文化则是对行政主导下公民对话异变的深度刻画。“被”字现象不仅形象地反映了一种公民主体清醒但权利得不到主张,从而难以平等对话的尴尬现实;更是对权力者不愿意放下身段与弱势群体平等相待、公平对话,反而试图通过代表甚至欺骗公民实现所谓对话的假象的理性反抗。
  复次,理性与德性之间发展能力的不均衡导致公民对话匮乏的第三重伦理困境。按照知识社会学的创始者创始人卡尔·曼海姆在《重建时代的人与社会》一书中的观点,由于现代社会对技术理性的需要远超出对道德品性的需求,从而导致了理性能力与德性能力之间公民个体发展的不均衡和公民成员之间分配的不均衡。理性能力与德性能力之间的这种双重不均衡必然导致公民对话的匮乏。公民对话作为一种复杂的政治行为方式必须集理性与德性为一身。一种文明的公民对话必须在“理性控制与德性驾驭”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结语:将公民对话作为化解群体性事件中建设公民道德和培养“好公民”德性品质的实践方式,既找寻到了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合法性路径,又拓展了公民对话之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性意义,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公民对话的参与和规训提升了公民改善生存、生活和生命质量的理性能力与德性智慧。
  参考文献
  [1][俄]巴赫金. 诗学与访谈[M]. 白春仁,顾亚铃译. 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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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郑杭生. 关于社会建设的内涵和外延——兼论当前中国社会建设的时代内容[J]. 学海,2008,(4).
  [6][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 一致与冲突[M]. 张华青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7][德]尼克拉斯·卢曼. 信任[M]. 瞿铁鹏,李强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8][德]卡尔·曼海姆. 重建时代的人与社会:现代社会结构的研究[M]. 张旅平译. 北京:三联书店,2002.
  [9]成伯清. 怨恨与承认——一种社会学的探索[J].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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