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墙体广告 《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暂行办法》今起正式施行
市人社局对6项新规则进行解读
为处理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疑问,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人社部《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30日,市人社局担任人对相关规则进行了解读。
市人社局担任人称,《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准则之间处理联接手续的人员;现已依照国家规则按月收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处理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手续。
《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6项新规则:
一是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则的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够请求处理城乡养老保险联接手续。其间,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延伸缴费至15年),能够请求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缺乏15年的,能够请求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是参保人员在处理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的有关规则断定待遇收取地,并将养老保险联系归集至待遇收取地,再依照有关规则处理准则联接手续。
三是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自己账户贮存额全部搬运,兼并累计核算。
四是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兼并累加核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是参保人员处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准则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呈现重复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交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自己缴费和团体补助金额交还自己。
六是关于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待遇的,优先保存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联系,停止并免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联系,关于重复收取的城乡居民根底养老金要予以交还或抵扣。
对于《暂行办法》,我市人社部门也精简了具体处理程序——为防止参保人员因处理准则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复奔走,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收取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提出养老保险准则联接的书面请求,其他的审核、承认、搬运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组织之间交流和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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