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共分为6个部分21项。重点强调党组自觉主动带头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建立完善主动接受监督的体制机制,更好地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并就全面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以强化政治监督为重点,加强对法院 三重一大 事项、选人用人以及加强对审判执行权运行监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规定,各级法院立案、审判管理、执行部门要加强对审判执行案件的实时动态管理,对发现的压案不立、迟滞立案、案件严重超审限以及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一律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办理,主动将审判执行全过程置于监督之中。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审判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标识,定期汇总情况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的分析研判,对发现的承办法官拒不执行类案标准,不落实类案强制检索,涉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 同案不同判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纪违法线索,要主动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办理,持续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意见》明确,要形成监督合力,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 。各级法院督察部门应定期开展对执行 三个规定 记录报告情况的汇总分析,及时将情况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法院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交往及不如实记录等违纪违规问题,各级法院党组要毫不手软、坚决果断处理,倒逼规定刚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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