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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交警公布九月重点车辆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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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2日 03:12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湖南怀化墙体广告

为有效预防 两客一危 及校车、货车等重点车辆亡人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提高广大驾驶人、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11月1日,怀化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各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对9月份辖区发生的重点车辆亡人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现将重点车辆典型事故案例调查情况予以曝光警示,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驾驶人和客货运运输企业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强化管理,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切实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案例1:2021年9月26日20时许,钟**驾驶湘N**5P普通二轮摩托车怀化市辰溪县潭湾镇出发驶往辰溪县城,当日20时30分许,途经辰溪县潭湾镇涵槽坳路段(G354线864KM+900M处)时,准备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人李**驾驶的轮式装载机牵引的混泥土搅拌机发生碰撞,湘N**5P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后又与对向车道行驶的驾驶人王**驾驶的湘N**77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钟**当场死亡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当事人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驾驶未注册登记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王**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符合核定的载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应佩戴安全头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有效保护头部,减少头部受伤几率,同时应在道路上靠右侧行驶,需要超车时示意前方车辆让行后确保安全情况下进行超车,不可强行超车,会车时、转弯时不可超车;驾驶货运车辆上路应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可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可驾驶改装拼装货车,遇行人和其他机动车、车辆时要做到提前减速有效避让,按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制动系统安全性能正常。

案例2:2021年09月16日,李**驾驶湘N**99重型自卸货车在怀化市鹤城区环城路上由北往南行驶,19时07分许,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环城东路华远万江府路段时,与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易**、欧**相撞,造成行人欧**受伤,易**经120救急中心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驾驶人李**驾驶超载的湘N**99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且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横过道路的行人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易**、欧**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且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过道路,应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货运车辆上路行驶,不可超载超速,超载超载后导致制动距离变长,开车时要时刻观察道路情况,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做到及时避让;行人在横过道路时要走人行横道,在无人行横道的道路时需要横过要确保无车辆通过后再安全通过,不可盲目通过。

案例3:2021年9月19日,当事人刘**驾驶浙F**8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溆浦县县城方向驶往溆浦县双井镇长潭村方向,当日13时许,当车途经溆浦县双井镇新市场路段时,因避前方有沆路面往左行驶与对向由高**驾驶湘N**A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湘N**A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高**当场死亡,该车搭乘人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晚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人为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当事人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定,且遇对向来车时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车辆遇前方有障碍物或深坑、塌陷等情况时,应做到及时减速,观察道路通行状况后,需要借用对向车道通过时应停车瞭望,确保对向车道无车辆通过方可借用,不可盲目加速通过。

通过以上案例,交警部门希望广大驾驶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人横过道路都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尤其是货运车辆驾驶人和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时刻牢记 生命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 的责任感,真正做到安全、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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