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两位好闺女,帮我化解了揪心事!”日前,枞阳县会宫镇居民徐小芹来到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第一税务分局),向正在忙碌的分局负责人陶瑜和工作人员左玲表达感激之情。
原来,早在2008年,徐小芹就和爱人王老伯在枞阳县城购买了一套商住房。“当时觉得只要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而且按时拿到了房,其他的事都不重要。”谈起当年的大意,徐小芹懊悔地告诉记者,当年开发商仅为自己开具了公司自制收据,并没有开具购房发票,等到今年想起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时,他们才了解到需要提供购房发票。而当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人员因开发项目结束,早已离开我市且无法联系。
今年8月17日,王老伯前往县税务大厅窗口办理契税缴纳业务,由于缺少购房发票这一必要受理材料,老人心急如焚。窗口首问负责人左玲在安抚老人的同时,根据说“不”提级管理制度,立即将情况向县局税政部门汇报,同时与主管税务分局联系。
“我们把老人的联系方式留下后,安慰他回家安心等消息,最多5个工作日内就会给他详细的办理答复。”回忆起当时的情况,陶瑜和左玲告诉记者,经税政部门调查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后经联系主管税务分局,查阅该公司2013年征管资料档案,证实王老伯的购房款已包含在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之中,并已缴纳了营业税税金及附加等相关税费。
在收到确切答复后,左玲第一时间联系王老伯到窗口办理契税申报及不动产产权证等业务。依据契税完税证明等资料,王老伯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顺利办理了不动产产权证,最终解决了自己这桩揪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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