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瑞昌市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1.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梁公堤为2级堤防,其临水侧管理范围线为临水侧堤脚线外50米,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线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台脚外)50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200米。
瑞昌市城市防洪堤(赛湖堤、长河堤)为3~4级堤防,其临水侧管理范围线为临水侧堤脚线外30米、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线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台脚外)30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50米。瑞昌市城市防洪堤(二道堤)为5级堤防,临水侧管理范围线为临水侧堤脚线外20米、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线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台脚外)20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2.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1)中型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石门水库、幸福水库、横港水库、高泉水库为中型水库,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不少于50m,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不少于50m(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m(单侧),消力池下游管理范围线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10m;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线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m,水库以居民迁移线作为库区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0米。
(2)小(1)型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龙源水库为小(1)型水库,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10m,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m(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m(单侧),消力池下游管理范围线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m;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线为建筑物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m,水库以居民迁移线或正常蓄水位加0.5m的水位后与岸边的交线作为库区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往向外水平延伸50米。
3.水电站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幸福水电站、横港水库电站、石门一级站、高泉水电站二级站为小型电站,水电站厂房管理范围线为厂房建筑物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不少于50m,变配电设施管理范围线为变配电设施建筑(围墙)边界线或土地征用线,水电站进出水渠(管)道管理范围线为进出水渠(管)道渠堤外坡脚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m;水电站进出水渠(管)道、电站厂房、变配电设施的工程保护范围线均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m。
4.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城西新站长河闸站、五里站新一闸、城东泵站水闸为小型水闸,其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m,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m(单侧)。其上、下游保护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两侧保护范围线为两侧管理线向外水平延伸50m(单侧)。
5.泵站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1)中型泵站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大唐中站、大唐东站、长河泵站、赛湖一排站、城东泵站为中型泵站,其管理范围线为泵站主体建筑物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30m,保护范围线为泵站主体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
(2)小型泵站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老长河泵站、赛湖老一排站为小(1)型泵站,泵站工程管理范围线为泵站主体建筑物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5m,保护范围线为泵站主体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m。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国家对水利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范围。
2.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和输水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浪林和护堤林除外)及高杆作物。
3.禁止在水库内筑坝拦汉或填占水库水面。
4.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禁止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禁止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禁止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5.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须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6.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管理范围线界桩和告示牌。
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行为者,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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