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告陈某起诉被告代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且患癫痫的次女由原告直接抚养。
法院查明,陈某与代某于2005年生育长女代某玲,2008年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生育次女代某林,后于2020年年初发现代某林患有癫痫,家庭负担加重,双方因为次女医疗及就学情况多次发生争吵,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濯水人民法庭。
在诉前调解中,对孩子是否尽到监护责任,夫妻双方发生争执。法官考虑到代某林是已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便采用通话的方式对代某林的意见进行询问。
“对你爸爸有什么期望吗?”法官问。
“我希望爸爸能多陪伴我一点。”代某林答。
“能具体一点吗?”
“希望下次去医院检查的时候,爸爸能够陪我一起去,让我不再那么害怕。”
▲ 调解现场
短短的几句,足以表达孩子对父爱的需求和渴望,可能在病魔的阴影下,父爱将会是照亮前路的那份曙光。
经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认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时的首要考虑。
案件中,被告代某虽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在就医的过程中很少陪同,也未给予足够的关心,可认定被告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只出钱不出力的行为,说明代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为纠正法定监护人代某的失职行为,濯水法庭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对代某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裁定,代某应多关注代某林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代某林的详细状况;应加强对患病次女的关心,定期与次女的主治医生进行沟通并按期带次女前往医院进行治疗。
濯水法庭庭长田鹏飞介绍,近年来,黔江区人民法院联合教育部门、团委、妇联等单位,始终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工作重点之一。
此次发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系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重庆渝东南片区第一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严格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大探索。
该份指导令的发出,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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