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墙体广告贪心买来假币,谁知回家一看是用白纸假充的“假”币,发现上当受骗后,到公安机关报警维权,却不知自个相同犯了罪。昨天,内乡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均处分金1.5万元;以采购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万元。
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钱某伙同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决议以向被告人高某出售假人民币的办法骗得钱财。齐某将高某带至平顶山一咖啡厅内,由钱某守门放风,刘某、齐某同高某进行真、假币买卖。高某在明知是假币的状况下为牟取暴利,以10万元人民币从齐某手中采购假币4500元,及用白纸假充的假币445500元,后发现被骗到内乡县公安局报案。内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高某报案时带来的假币予以扣押,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内乡县支行判定假币金额为4500元。被告人刘某、钱某潜逃一段时间后,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刘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伙同他人用虚拟事实、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公民资产,数额无穷,其行动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在明知是假币的状况下,为牟取暴利而予以采购,其行动已构成采购假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钱某有自首情节、赃物已追退,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高某在作为诈骗案受害人报案的一起,告知了自个采购假币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大多数犯罪未遂、又是诈骗案的受害人,能够减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