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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有哪些风险? 来看这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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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0日 04:02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湖南株洲墙体广告

近年来国家针对虚拟货币接连发出了多项文件,那么继续从事虚拟货币 挖矿 将会有哪些风险?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因买卖 矿机 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审 矿主 维权获胜诉

2018年8月,宁某通过某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块公司)购买了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的专业 矿机 两台。之后,由于宁某没有收到相应的 矿机 ,经过工商部门协调,宁某与区块公司签订了一份《某矿机销售协议》。最终,宁某如愿拿到了 矿机 。

去年3月23日,区块公司因宁某不当言行,进而通知其合作方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停止了宁某的两台 矿机 的正常运行。于是,宁某起诉到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区块公司以及第三人某科技公司恢复 矿机 运行。

法院一审认为,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停止宁某购买产品运行,有违生产商保证专业产品能够使用的义务。区块公司因宁某不当言行,进而通知其合作方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停止两台 矿机 正常运行,也系违约行为。所以,宁某主张恢复 矿机 的正常运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区块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时过境迁,双方的协议已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市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的《某矿机销售协议》,该合同签订之时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关系依法有效成立,受法律保护。

但目前根据《关于确保完成 十四五 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显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所以,宁某要求恢复 矿机 运行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去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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