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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保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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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4日 05:03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新疆阿克苏墙体广告

  3月11日,记者从地区人社局了解到,根据最新文件精神,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有所调整,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20%。

地区社保中心征缴科科长何瑞说:“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的执行缴费新比例,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例缴费,并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将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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