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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务工的枣阳男青年屈某因贪图廉价,从他人手中采购了一辆被盗的
摩托车,不料
摩托车刚骑了两天,就被
公安机关查获,钱车两空不说,其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相关规定,被予以罚款处分。
屈某从老家枣阳到
襄阳打工,因没有交通工具出行不方便,便萌生了采购一辆二手电动车的主意,2016年8月19日下午,经兄弟小李介绍,屈某来到 高新区紫贞路一家废品收回店,见店内停了一辆黄色电动车,就问店东邹某多少钱售卖,邹某称700元人民币,屈某见
摩托车成色很新,便也未讨价,直接付钱给 店东,将
摩托车骑走。屈某认为自己捡到了大廉价,心里美滋滋的,成天骑着
摩托车进进出出。
惋惜好景不长,8月22上午,屈某接到兄弟小李电话,赶到小李作业的店内,见店内有两名差人,屈某跟着差人一起来到
襄阳公交
公安分局。在审问室 内,办案民警奉告屈某,他“捡”廉价买到的电动车是店东邹某收买的被盗的
摩托车。屈某懊恼地说;“那天买
摩托车时,我向废品店老板要钥匙,他说没有,车子
价格又这么廉价,我就觉得里边有疑问,都怪我一时图廉价。”随后,办案民警将电动车追缴后物归原主,屈某已因采购赃物被
公安机关予以罚款处分。
公交警方提示市民,不要贪图廉价采购赃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明知是赃车而采购,情节较轻的,涉嫌收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涉嫌掩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