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关爱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基层导向,遂宁规定了六项使用党内关爱资金的条件,具体包括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和党龄达到50年、一贯表现良好的生活困难党员;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10年以上现已离任的生活困难党员;担任过县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获得过县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中的生活困难党员;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情况,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因公或见义勇为致残、殉职、牺牲的党员或其家属,被追授为县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追认为共产党员的家属;其他为党的事业作出贡献,需要关怀帮扶的生活困难党员。
《办法》对党内关爱资金的申请程序有规定,按照申请、审核、复审、审批的流程进行,每年 七一 前,由申请人或党支部提出申请,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派专人上门发放资金,关爱标准从3000元/人到10000元/人不等,且每名符合条件的困难党员每年只能申请关爱帮扶一次。
《办法》要求,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市直园区党群工作部和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建立党内关爱台账,实行定期回访、动态管理。对隐瞒情况、虚报冒领的,要追回关爱资金。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组织及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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