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墙体广告一男子在采购稳妥后意外身亡,稳妥公司以其所采购的稳妥卡没有激活为由拒绝补偿。对此案子,9月15日,开封中院二审依法保持杞县法院一审判定,案子中的被告某稳妥公司承当补偿职责,补偿稳妥金合计50000元。
2013年6月24日,杞县某乡村民刘某伟在某稳妥公司业务员赵某平的引荐下,采购了一份“生命福星稳妥卡”,并按照投保程序交纳了相应保费。
半个月后,刘某伟在乡下公路意外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逝世。随后其两个女儿刘某月、刘某燕拿着保单到稳妥公司理赔,稳妥公司却对“生命福星稳妥 卡”不予理赔,称该稳妥卡未被激活,稳妥合同未收效。辩解理由为该生命福星稳妥卡外包装袋上显现,“为保证您的权益,请投保人亲身登录本公司网站激活本 卡”;非交通意外稳妥金(含身故及残疾)的金额为50000元。
多次和谐无果后,刘某月、刘某燕将该稳妥公司申述到法庭,需求被告稳妥公司和赵某平一起补偿二原告稳妥金50000元。
杞县法院在审理后以为:稳妥合同是投保人与稳妥人约好稳妥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稳妥需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稳妥合同建立。稳妥人应 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稳妥合同建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好交给稳妥费,稳妥人按照约好的时刻开始承当稳妥职责。按照中国《稳妥法》有关 规则,依法判定被告稳妥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在稳妥合同限额内补偿原告刘某月、刘某燕合计50000元。
一审判定后,被告稳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开封中院二审审理后,保持一审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