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墙体广告 6年前经过挂牌方式竞买成为采矿权竞得人,但是由于疆土部门的工作疏漏,招致采矿答应证屡屡遭遇“难产”,竞得人也因而损失上百万元。无法之下,竞得人徐某将萧县疆土资源局告上法庭,
宿州市及萧县两级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萧县疆土资源局依法实行职责。
久拖不办答应证竞得人状告萧县疆土局
2010年1月12日,萧县居民徐某以7.4万元的价钱,经过挂牌方式竞买获得萧县庄里乡椿树横东山制砖用页岩矿的采矿权,并与萧县疆土资源局签署 了《挂牌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明白了出让开采矿区的矿种、储量及范围,商定采矿权出让期限为三年,并在徐某交纳采矿权价款后12个月以内,由萧县疆土资 源局为其提供申办采矿注销的材料,颁发采矿答应证。
之后,徐某依照双方商定交纳了采矿权全部价款,但萧县疆土资源局迟迟不为其颁发矿山开采答应证,2015年11月,徐某一纸诉状将萧县疆土资源局送上被告席。
徐某以为,萧县疆土资源局本应及时为其颁发矿山开采答应证,但是在收到价款后,却以种种借口不给其颁发,招致他至今无法对竞买获得的矿山停止开采,形成了宏大经济损失,为此,恳求人民法院判令萧县疆土资源局立刻向其颁发《矿山开采答应证》。
萧县疆土资源局辩称,申请人办证不够积极;平安、环保部门的手续拖延;采矿权出让项目没有及时上报备案。另外,2014年萧疆土资(2014)07号文件对未办理答应证作出了阐明,有关会议曾许愿退还全部的采矿权的价款,现再信息系统配不上号,不能给被告办证。
法院判决请求萧县疆土局依法履职
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萧县疆土资源局对其行政行为负有举证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办理矿山采矿权注销、颁发采矿答应证为被告萧县国 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而被告萧县疆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不作为的合法性。于是,断定被告萧县疆土资源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实行法定 职责。
一审讯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向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萧县疆土资源局上诉称,因徐某未能依法提交申请采矿权的相应资料,萧县疆土资源局与徐某签署的《萧县采矿权合同书》已无效,依法不应为徐峰颁发采矿 答应证。另外,萧县人民政府已对包括徐某提出的采矿权作出决议:2011年4月1日前未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的采矿权,退还全部采矿权价款。萧县疆土资源局 作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必需服从并执行县政府的上述决议。
萧县疆土资源局还表示,依据
安徽省疆土资源厅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皖疆土资源(2015)436号《
安徽省疆土资源厅关于对宣城等市矿产权设 置计划修编及部分调整的批复》,本案所涉地点已作为空白区新设采矿权,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上述批复证明争议区域矿权归属尚处待定状态,徐某主张的采矿权 已不存在,萧县疆土资源局仍无向徐某颁证之责。综上,恳求依法撤销一审讯决,改判驳回徐峰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