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墙体广告刚刚完毕的秋季房交会,成为住宅交易的一个顶峰。其间,市财务局也接到了许多购房者对于“首套房退税”处理的征询。昨天,市财务局就此作了回复和回答。
根据相关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以签定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头、南岸、北碚、巴南、渝北、北部新区首 次采购住宅,含改进型购房并以按揭方法付出,一起在上述区域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用财务补助目标。
产权人是指请求享用补助住宅的一切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宅一切产权人都要契合“仅有住宅”的条件,该套住宅才能够享用补助。
契合条件的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交纳地地点的区财务局申报处理。
不管所购住宅在主城何区,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起,申报处理该补助年度的财务补助。财务补助采纳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 买住宅并付出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接连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接连类推。暂未获得产权证的,也应按处理程序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超期 补助年度不再受理,未超期年度仍可准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