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各方职责。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负责牵头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市财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明确管理程序。明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核、批复内容和程序,对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的处理,以及资产交付等提出具体要求。
明确审批时限。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上报资料齐全、符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整改意见落实到位、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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