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有效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程序,维护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法》和《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政府行政规章要求,结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程序,就是指本市各个综合行政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融合违法违规行为的客观事实,剧情、社会发展伤害等多种因素,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力度中进行裁量权的管理权限。
第三条 履行行政执法程序理应根据就在目地,遵照公平公正、公平、公开发布标准。
第四条 履行行政执法程序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的行政许可应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客观事实、特性、剧情及社会伤害程度非常。
第五条 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程序,理应遵照程序正当原则,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
第六条 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程序,理应遵照综合性裁量权标准,深入分析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主体、行为主体、主观性、客观性等多种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力度做出决定。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组织以及稽查人员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程序时,理应充足征求当事人阐述、申诉,并处理完毕。行政处罚行为有着重、从宽、缓解或是不予处罚的,必须在案件调查结束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原因。
第八条 未列入本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标准参考《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厅等省级部门的裁量权文档申请办理。
第九条 除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处罚处罚的金额依照下列规范明确:
(一)处罚为一定数额的倍率的,从重处罚不能低于正中间倍率;减轻处罚理应小于正中间倍率;
(二)处罚为一定力度金额的,从重处罚不能低于最大处罚金额与最少处罚金额的均值;减轻处罚理应小于均值;
(三)只要求最大处罚金额未要求最少处罚金额的,减轻处罚一般按最大处罚金额的20%下列明确,一般惩罚按最大处罚金额的50%下列明确,从重处罚按最大处罚金额的50%之上明确;只要求最少处罚金额未要求最大处罚金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不得超过最少处罚金额的5倍确认,一般惩罚按最少处罚金额的2倍下列明确。
(四)《裁量标准》中违反规定情况判定或定量分析优化时,早已包括违反规定剧情违法行为,不会再可用有关剧情指数。
违纪行为依照一定数额的倍率或是百分数予以处罚,或者只设一档惩罚标准的,不适合剧情指数。
(五)并且具有着重、从宽的情节,理应充分考虑,依据主要情节执行惩罚。
第十条 测算所获得的处罚金额超出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最高额的,以最高额惩罚。
测算所获得的处罚金额小于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要求注册资本最低的,以注册资本最低惩罚,可是被告方有从轻处罚情况的,按照具体测算所得的处罚金额惩罚。
第十一条 从轻处罚,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罚款的惩罚力度最低值下列赋予的惩罚。
减轻处罚,指的是在处罚力度内,给与处罚数量以内的惩罚。
从重处罚,指的是在处罚力度内,给与处罚数量之上处罚。
第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以及稽查人员执行行政许可时,不能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客观事实、特性、剧情及社会伤害程度与被告方所受到的行政许可对比,畸轻或是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是类似案例中,不一样被告方违法行为相同或基本一致,但受到行政许可不同类型的;
(三)依规理应不予行政处罚或是理应从宽、减轻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许可或是未作从宽、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别的乱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程序情况的。
第十三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确定前,应向被告方表明拟适用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并征求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理应就违法违规行为的剧情、特性、社会发展伤害程度等多种因素及其最后可用行政许可裁量标准理由作出说明。缓解、从宽或是从重处罚的,理应表明存有哪种缓解、从宽或是从重处罚的情况。
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许可时,理应勒令被告方纠正或限期改正违纪行为。
除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限期改正时限最多一般不超过30日,状况特殊经行政单位责任人准许,应适当增加整改期限。
第十五条 丽水市中心市区履行裁量标准里的 关键街道社区、重污染区域 的范畴,依照《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丽水是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通告》(〔2018〕第3号)实行;并未按《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划分关键街道社区、重污染区域区域范围,全部事宜按要求里的 别的街道社区或地区 实行。
丽水市别的县(市、区) 关键街道社区、重污染区域 的划分,以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发布的为标准。
第十六条 对剧情繁杂或是外在因素必须提升本裁量标准所进行的行政许可,需要经过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机关责任人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原《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丽综执〔202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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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工作的通知.pdf
数据来源: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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