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王某系县内乡村水产品养殖场,运营6亩河面。因渔塘内频繁出现河虾被飞禽取食状况,王某于2022年5月28日将手工制作的捉鸟粘网搭建在承包鱼塘内,次日捕获野生鸟类5只。经评定,5只野生鸟类分别是4只夜鹭和1只大白鹭,均属于我国“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审查起诉,王某由于对法规和具体罪名并不是很了解,虽坦言自己设网捕鸟的个人行为,但觉得自己是为避免飞禽取食自己家鱼塘的鱼虾才搭建粘网,不具备非法狩猎的主观故意,因此不予认罪认罚。
根据全方位核查案件,办案人员对于王某不认罪理由拟订详尽审问及释法说理计划方案,用浅显易懂语言表达向王某回答了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构成,并且通过收集与其说实例相近的法律案例,向王某表明行为人已触犯刑法的法律规定。根据检查官细心释法说理,王某意识到自己的个人行为的确触犯了法律,表明自行认罪认罚。
此外,根据医院刑事案件公诉案件与环境公益诉讼资源共享、线索移送、密切配合体制,刑检单位检查官在促进王某认罪认罚后迅速将此案公益性损伤线索移交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检查单位,环境公益诉讼检查单位快速对涉案人进行二次释法说理。
当日,王某积极缴纳了三千元绿色生态赔偿费。与此同时,融合王某所在地环境特征与家庭具体,进一步拟订了同时要求担任责任护林员生态环境治理代替性计划方案。
嫌疑人王某与检查官一起补植苗木开展代替性修补。
充分考虑王某系乡村养殖场,为了保护其饲养的河虾免遭飞禽侵食,才选用搭建自制工具的形式造成飞禽身亡,并没有采用电毒炸等破坏性捕杀方式,剧情相对性轻度;王某以水产品养殖为业,离婚后独自一人抚养子女日常生活,倘若提起诉讼判处,不但水产品养殖产业链要身上厚重束缚,他的儿子也要面临没有人养育的窘境。
且王某案发前紧密配合检察系统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取代工作中,确实有悔罪表现,将王某“一诉了之”不符涉营商环境行为主体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经检查官联席会议探讨后,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检查官觉得,王某案子产生并绝非偶然。王某住所地所属村村民近近百年以船为家、以渔谋生,“靠水吃水、靠山吃山”的思想不可动摇,要以本案的产生为警告,促进本地群众转变观念观念和生产过程,走人类与自然共生的发展道路。
因此,检查官将听证制度开到案发地,邀约王某所属各村各寨干、渔夫意味着、基层群众在池河堤坝上公布宣布不起诉决定。
大会上,检查官向有关群众公布了案子事实证据、从宽处理法律规定然后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王某言传身教,诚挚对自身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自我反思,劝导到场群众引以为戒。与此同时,检查官、王某及本地村干一同沿河堤堤岸种植树苗,号召本地群众切忌接触生态红线,共同维护长江生态。
类案整理印制检察建议,完成论罪整治一体推进
检查官全面梳理了医院近三年进行办理非法狩猎案子数据信息,了解到了蕲春县因养殖种植户维护水产品养殖小动物及种植园生产量而猎杀野生动植物问题比较突显。
为兼具经济收益与生态环境保护使用价值,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协同某县人民法院、农业农村局、林管局等有关部门,邀约律师代表与生产制造养殖大户等人员互动交流,深入探讨解决方案。
接着,医院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印制检察建议,对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市场管理有系统漏洞、农业服务不健全等诸多问题逐一明确提出解决方法。行政单位积极行动,举办培训班2期、派发宣传单2000余份,与此同时标准非法猎捕工具的使用市场,增加查验监管力度,从根源上防止该类犯罪行为产生。
生态兴则文明行为兴,环境衰则文化衰。保护生态网络资源利国利民,功在当代。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融合进行办理非法狩猎案子,以部门协作配合的方式大力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中,根据印制检察建议催促类案整治,让免诉案子变成栩栩如生法治课,做到“申请办理一案、文化教育一片、整治一域”效果,完成了处罚违法犯罪和环境保护的互利共赢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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