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墙体广告 日前,顺义区法院审理一同声誉权纠葛,债务人以为债权人到其住处打横幅要账,损害了其声誉权而将债权人诉至法院,最终被法院驳回了诉讼恳求。
债权人打横幅催债被起诉
2014年,房某曾向张某借款。由于房某不断没有还款,张某在今年5月19日下午5点左右,到房某寓居的小区东门宣传栏处以张贴横幅方式要债,横幅内容 为:××(小区称号)××(房号)业主房某欠债还钱。经小区保安劝止后,张某将横幅从宣传栏挪走,贴在本人的轿车上。房某报警,警察到场后让张某将横幅收 起。横幅自张贴至收起,前后大约一个小时左右。
房某以为,本人和张某是民间借贷纠葛,张某不采用合法手腕处理,在其寓居的小区宣传栏处张贴横幅要债,经保安劝止后仍不撤除,继续在
汽车上张贴横幅要 债,曾经严重损害其声誉权,对其形成不良影响和肉体损伤。房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向其赔礼抱歉,以公开在小区张贴抱歉信的方式为其消弭影响,恢复声誉, 并赔偿其肉体损伤1万元,承当诉讼费。
张某以为,房某不还钱还回绝见面,并将其
手机号拉入黑名单,本人是出于对房某的不满而采取一些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在客观上没有成心或严重差错,对房某没有停止诽谤、凌辱、人身攻击形成损伤事实,没有损害房某的声誉权,不同意房某的诉讼恳求。
法律制止损害损伤别人声誉
法院以为,声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名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声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本人声誉并扫除他 人损害的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人格威严受法律维护,制止用凌辱、诽谤等方式损伤公民、法人的声誉。”
我国侵权义务法第2条规则:“损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当侵权义务。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安康权、姓名权、声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 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一切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富权益。”公民、法人的声誉权受法律 维护,制止用凌辱、诽谤等方式损伤公民、法人的声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第140条规则:“以书面、口头方式鼓吹别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悍然丑化别人人格,以及用凌辱、诽谤等方式损伤别人声誉,形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 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号方式诽谤、诽谤法人声誉,给法人形成损伤的,应当认定为损伤法人声誉权的行为。”上述意见第150条规则:“公民的姓 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称号权、声誉权遭到损害,公民或者法人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侵权人的过错水平、侵权行为的详细情节、结果 和影响肯定其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