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墙体广告 20日,江北金果园社区,哥哥任大全与弟弟任小勇对坐谈判。江北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龚建勇最后一次组织双方调解,如果任大全再不搬离产任小勇名下的房屋,将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母告子:要求他搬出去住
下午2点,金果园社区活动室,57岁的任大全与51岁的任小勇分坐两边,两兄弟都操着手,互不搭理。不少社区群众赶到现场旁听,江北法院6名法警负责维持秩序。执行法官龚建勇宣布:“这是最后一次组织你们双方调解,如果还谈不好,将会采取强制措施。”
任大全长期和母亲王桂梅居住,2008年,位于溉澜溪的房屋拆迁,还建于金果园社区。还建房落的是母亲的名字,不过,这母子俩生活在一起却发生了不愉快。2009年5月25日,王桂梅搬离了金果园社区。
此后,王桂梅起诉任大全,要求儿子搬离金果园社区。江北法院审理认为,在庭审中,王桂梅明确表示不同意任大全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所有权人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故任大全不能以一直与王桂梅共同居住、尽了赡养义务、缴纳安置房房款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等理由对抗原告要求其搬迁的请求,2010年1月, 江北法院判决,任大全搬离金果园。任大全不服,上诉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年6月,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不过,直至20日,任大全仍然没有搬离该房屋。
子告母:房子是我出钱装的
任大全提出,房子是自己出钱装修的,如果要谈搬走的事,首先得把装修费付给自己。
2010年底,任大全又将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母亲返还房屋装修所产生的费用6万余元。任大全诉称,自己在与母亲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的占用、使用系基于其同意,为满足生活所需,他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支付了装修费用,对房屋装修享有所有权。
现被告要求自己搬离该房屋,其取得该房屋装修的权利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因装修所产生的费用。王桂梅辩称,任大全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相符,安置房各种设施具备,不需装修,自己也一直未同意任大全装修。任大全提供的装修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未经她授权无权代理签订任何合同,也无权代理我出资装修和添置家具。格力空调是自己出资购买,其他所购材料如美心木门等发票系伪造证据。故请求法院驳回任大全诉讼请求。
2011年7月,江北法院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评估任大全装修费用为13000余元,依法判决王桂梅返还任大全13000余元。对于任大全装修费没收到的说法,弟弟任小勇表示,装修费早已交给执行法官了,是哥哥一直不肯收。他说:“我就是要完成母亲的遗愿,把房子收回来。”
弟告兄:房屋已过户给自己哥哥应搬走
房子还没收回来,王桂梅就不幸离世,临终前将房屋的产权过户给了小儿子任小勇。为了收回房屋产权,任小勇又将哥哥起诉至法院。
任小勇诉称,自己享有房屋的产权,但此房屋一直由被告任大全非法占有使用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但被告不予理会。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房屋。任大全辩称,母亲在世时,自己从1997年起就照顾她至2009年,其间护理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都由自己支付,花费了329585元。自己尽到了赡养母亲的责任,现在任小勇以欺骗母亲的方式继承了房屋,所以要他搬离也可以,但原告必须将这么多年赡养母亲的费用支付给他。
江北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原告作为该房屋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搬出该房屋。至于被告辩称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赡养费的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去年8月,江北法院判决任大全搬离该房屋。
拒不履行执行司法拘留
“要我搬走也可以,必须把我照顾母亲花费的32万给我。”任大全说,位于溉澜溪那套房子就是自己花钱买的,后来还建于金果园社区,为了尊重母亲的意愿,自己才同意将产权落在母亲名下。
“你在母亲身上花了这么多钱有没有证据嘛?是你对她不好,她才搬走的。”任小勇表示,母亲之所以不愿再跟哥哥一起住,是因为受到虐待,之后由自己和妻子照顾母亲,所以母亲才会立遗嘱将房子过户给自己。在现场旁听的群众都支持任大全,“不要搬走。”一位老太说,王桂梅把三套房子都给了任小勇,而任大全住的地方都没有;怀疑是任小勇骗取母亲的信任,所以立了这样的遗嘱。
对于群众的疑问,执行法官龚建勇表示,这一家人在江北法院的案子所争的就只有一套房产;而王桂梅所立遗嘱是经过公证,并且应任大全的要求再次复核了的,如有疑问可以另行起诉,这些都与本次执行兑现无关。一码归一码,任大全表示,自己正在准备材料,准备就母亲的赡养费、房屋产权等问题另行起诉。不过,任小勇表示,都几年了,怎么不起诉,如果有证据早就起诉了。
下午3点,鉴于任大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官龚建勇宣布司法拘留决定书,决定对任大全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