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墙体广告 包工头承揽丰都县一水泥公司的项目后,又招聘工人到工地当电焊工。谁料,工人陈某作业时不小心从高空下跌受伤,后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近日,市三中院二审审结该起工伤稳妥待遇纠纷案,因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历,判定发包公司付出陈某各项工商稳妥待遇13万余元。
工人高空作业下跌
摔成工伤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上一年9月,丰都县某水泥公司与无天资的自然人刘某签订合同,将其水泥磨安装劳务发包给对方。承揽该劳务后,刘某招聘陈某到公司从事电焊工作业。而公司和刘某均未给陈某采购工伤稳妥。
上一年10月1日,陈某在作业中从高处下跌受伤,送医治疗近半月后,花掉医疗费1.2万余元。后经人力社保安排确定陈某的伤为工伤,专业安排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陈某因恳求裁定无果,遂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定发包公司付出医疗费、补偿金及各种工伤稳妥待遇合计20余万元。
包工头无用薪酬历
发包公司担责
一审法院以为,水泥公司将其劳务发包给不具相应天资的自然人刘某,应当承当用工主体职责。因而,陈某发作工伤后的工伤稳妥待遇付出职责,应由水泥公司承当。
依据陈某供给的刘某签字的书面薪酬证实,一审法院确定其薪酬为5655元/月,遂判定发包公司付出陈某工伤稳妥待遇合计15万余元。一审判定后,水泥公司不服,以其与陈某没有劳作联系,陈某薪酬证实不充分为由上诉。
市三中院审理以为,此案依法应由公司承当工伤稳妥职责。另因陈某只出示了书面薪酬证实,未供给考勤证实、薪酬付出凭据等依据,且刘某也未出庭作证,无法证实陈某主张的薪酬标准真实可信。遂按上年度员工均匀薪酬标准计算工伤稳妥待遇,终究撤销一审判定,改判水泥公司付出陈某工伤稳妥待遇合计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特殊情况下 不以劳作联系担责
依据国家人社部《对于履行<工伤稳妥条例>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七条规则:具有用工主体资历的承揽单位将承揽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历的安排或许自然人,该安排或许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从事承揽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有用工主体资历的承揽单位承当用人单位依法应承当的工伤稳妥职责。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通知记者,在某些特殊景象下,判定具有用工主体资历的承揽单位承当工伤稳妥职责,并不以存在劳作联系为前提。陈某尽管系自然人刘某雇请,但刘某不具有用工主体资历,故陈某的工伤稳妥待遇,依法应由发包人水泥公司承当。
(重庆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