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保山市美丽河湖是指能够满足 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和谐水文化、有效水管理 要求。达到 安全生态、水清河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 目标,让流域内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流(河段)、湖泊及水库。
二、评定原则
分级评定,部门联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美丽河湖评定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分年度、有计划、分步骤做好监督、检查、评定工作。
保护优先,生态安全。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贯穿于美丽河湖建设、评定全过程,评定内容突出体现保障河湖防洪安全、维护河湖自然生态功能等方面。
以人为本,文化传承。优先考虑人民群众对河湖的满意度,把记得住乡愁、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美丽河湖评定的基本要求。
系统治理,注重实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统筹水环境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严格监管等工作,促进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因地制宜,分类评价。紧紧围绕河湖水环境状况和流域生态特点,因地制宜确定水体功能、布局和治理方式,分类分段开展评定工作,彰显地域特色及河湖特有亮点。
三、组织方式
(一)美丽河湖评定工作采取分级评定、择优推荐、逐级申报的方式开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县级美丽河湖评定工作,评定结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告后,择优向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河长办 )申报市级美丽河湖。
(三)市河长办组织开展市级美丽河湖评定工作,评定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告后,择优向省河长制办公室申报省级美丽河湖。
四、评定内容
市级美丽河湖评定由准入自评、公众评价、专业评价3部分组成,评价年度为1个自然年度。准入自评由县(市、区)对申报河湖进行基本条件审核评价;公众评价由县(市、区)组织开展申报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公众满意度问卷调查;专业评价由县(市、区)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成立不少于5人的评价组按专业评价赋分表进行打分评价。
五、评定程序和结果
各县(市、区)从已评定的县级美丽河湖中择优申报,原则上每年每个县(市、区)至少申报2个水库、1个河流(河段)。市河长办组织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市级审查复核,当申报对象准入自评条件通过市级部门复核、县(市、区)公众评价满意度为90%以上、专业评价得分(含加分)在90分以上,择优初步评定为市级美丽河湖,并经市人大、市政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公示。无投诉或异议的,由市河长办报请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命名为市级美丽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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